12个重点领域应一一突破

谢平  2013-05-24

5月18日,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温州金融学院院长谢平在温州大学做了一场关于《中国金融改革思路(2013-2020)》的讲座。他提出,在金融业中,有很多潜在的风险还没有显现出来,制度性隐患正在逐渐积累,未来5-10年要想缓解这些发展约束,就要统筹规划、克服困难,大胆推进金融改革。
  
  谢平划分了金融改革的12个重点领域,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改革;保险业改革;优化农村金融服务;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外汇储备管理的理论逻辑;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推进汇率市场化;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存款保险机制;加强金融监管。他认为这12个重点领域基本覆盖了未来5至10年我国主要的金融改革任务,每一个领域他都给出了具体的改革建议和思路。
  
  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改革:应“去政治化”
  
  谢平说:“受保护的存贷款利差使银行获得利润太容易了,社会上对银行业暴利、不合理薪酬很有意见。”
  
  他提出,国有商业银行发展应逐步“去政治化”,可以试点国有股的“全民化”,逐步减少国有股比例,通过限定存贷款结算托管的主要市场份额、严格分业经营,来抑制国有商业银行“大到不能倒”和垄断问题。
  
  针对政策性银行,谢平认为,首先要明确此类银行定位,即“受国家财政支持、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弥补部分领域的市场失灵”,要严格避免与商业银行形成竞争。建议完全剥离商业性业务,纳入中央政府预算管理;以财政约束为核心完善监管,防止资产负债表无限扩张。
  
  关于证券业和保险业改革:应“重视主业”
  
  谢平认为,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因为各自行业发展放缓或盈利下降,都通过种种方式试图在存贷款利差中分一杯羹,“银行化”趋势很明显,而这种趋势将加重金融混业风险。
  
  他提出,应该要降低证券公司的国有股比例,在明确证券公司业务定位、做好证券监管的前提下,放开证券公司的创立和退出,不宜提高证券公司的杠杆率。
  
  针对保险公司,他认为,要强调分业经营,突出主业,寿险和财险要分开,要规定主业收入不低于一定比例,不提倡“大而全”的金融控股公司;同时反对保险产品成为“单纯的投资品种”、变现寻求利差收入。
  
  关于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应“给予优惠”
  
  谢平提出,目前农村金融存在成本高、风险高、商业价值低于城市的问题,应该给予农村金融业务一定补贴和优惠政策。
  
  他建议可对全国性银行强制约束,比如银行内部交叉补贴、县市分支机构一定比例的农村存款必须贷款给农村。放开涉农贷款利率,让小型金融机构社区化,在农村金融的局部市场上形成优势;放开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金融的产权、机构和产品多样化;运用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填补农村金融空白。
  
  关于小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应“坚持商业原则”
  
  谢平提出,大中型银行应在服务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主要突破点在于完善小企业征信体系;下沉决策重心,基层分支机构子公司化或属地化,将当地的存款大部分用于当地,当地的利润用于当地。
  
  他认为,应该坚持商业性原则,没必要设立专营小企业贷款的政策性银行,而是应该多发展面向小企业的新型金融机构。同时加快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完善对民间借贷的立法;发展互联网金融。
  
  关于资本项目可兑换和利率市场化改革:应“逐步放开”
  
  谢平认为,在全国金融改革加速的情况下,温州金改的部分内容有可能在全国改革进程中被覆盖,比如资本项目可兑换和利率市场化,很可能会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改革方案。
  
  他表示目前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条件已经具备,并提出了改革简单规则:先放开长期资本项目,后放开短期项目;先放开直接投资,后放开证券投资;先债券,后股票,再衍生产品;先机构,后个人;先100万-500万元,再大额。
  
  关于利率市场化,谢平认为可采用先放开贷款利率,再放开存款利率的步骤。在贷款利率方面,应允许符合财务硬约束和宏观审慎要求的金融机构扩大自主贷款定价权;在存款利率方面,可通过发展替代性负债产品如理财产品,放开大额存款利率。
  
  关于金融监管改革:应“放弃利益捆绑”
  
  谢平认为,目前我国已经形成的 “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格局,存在严重的“各扫门前雪”的情况,不能满足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要求。由于国内金融监管脱胎于行政管制,监管当局做了很多本不属于金融监管的事情,监管缺位和监管越位并存,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兼有。
  
  他建议,监管当局应放弃与被监管机构的“利益捆绑”, 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鼓励金融消费者直接起诉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法院立案不以监管当局的查处为前置条件。要允许有人从举报不实信息、违规行为中获利,通过一定激励措施发挥群众的作用。
  
  监管当局不能只注重机构监管和风险监管,要加强行为监管。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对业务采取“业务终止”处罚方式,对人采取“资格终止”处罚方式。同时,金融监管不应高度集中在中央政府,要将地方政府纳入监管体系,发挥其积极性。  

  
  出  处:温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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