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严重信息不对称

谢平  2009-12-13

  “金融制度的重新设计:聚焦资产泡沫与金融监管对话”于2009年12月13日在中国人民大学隆重举行。
  
  谢平:这个问题我不想发表评论,我想回答你刚才金融监管那个问题,因为我看见了美国的金融监管版本,就是登在美国财政部网页上的版本,我不知道上个星期众议院通过的版本是不是就是这个版本。因为我知道确实美国金融监管的版本跟行为金融学是有一些联系的,奥巴马政府把哈佛大学经济系的斯戴恩教授招进去了,而且他是2009年美国金融协会的会长。我想他的行为金融学的理论,既然奥巴马把他招进去了,作为班子里面的人,而且负责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我看这个改革方案显然有很多行为金融学的影响,其中特别就是所谓金融消费者保护,我觉得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个理念,本身就属于行为金融学的一个基本假设,因为我们原来的金融监管是以砝码有效性为理论,就是说信息充分披露就够了,投资者自己选择。原来我们监管的基础是强制充分信息披露原则,投资者是自己承担责任。现在承认金融机构的产品和金融产品的消费者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就像你刚才说的案例。这种情况下,中国监管机构有责任保护这些消费者,本身就是假定这些消费者不可能充分认识金融产品的风险是属于有限理性的。
  
  最后有一个案例,就是创业板,创业板对投资者是有一些限制的,你刚才认为这个不好,但是反过来讲,这也是行为金融学的一个假设。因为创业板的风险大,所以对投资者进行选择性监管,投资者都有三年经验,或者得有一定的资产,这样的投资者才容许你从事波动比较大的产品。这个监管理念的本身也是以行为金融学作为基础,不是以米勒的砝码原理。就可以看出来,行为金融学的这些假设,慢慢地影响我们的金融监管,但是也并不是说现在已经到了全盘否定市场有效性理论对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转的支持。比方说我们的交易所的运转系统,我们的银行基础传统业务,这些还是以目前新古典为基础的。
  
  我想起另外一个案例,我记得芝加哥大学是典型的市场有效性原理支持者,1963年老斯蒂格勒,美国证监会委托他做一个研究,美国证监会成立以来,究竟对金融市场有没有作用。当时斯蒂格勒领一个团队做了研究,我看了这个报告很震惊,斯蒂格勒是典型的芝加哥学派,他认为美国证监会成立30年以来没有用,美国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美国证监会毫无作用,跟危机前一样。当时我看了那个报告也有一点傻眼。
  
  出  处: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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