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改革还需完善外部环境

谢平  2006-08-22

  制约国有商业银行发展的外部因素,主要集中在金融税收政策、利率与费率政策、社会征信系统、债权人法律保护制度四个方面
  
  正在进行的银行改革,其成功取决于内部机制变革与外部环境完善的双重作用。在经历了以银行所有制和法人治理为主体的内部改革后,银行改革的外部环境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其中许多环节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银行的质量由信贷交易的质量决定。任何交易都存在买卖双方,交易也必须在一定规则下进行。经过大力度的内部改革,信贷交易的卖方--银行的行为可望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但作为外部条件,银行对买方--借款人的识别还存在一定问题,交易规则还存在某些缺陷,若干政策与法律因素也制约着银行的稳健发展。综合起来看,制约国有商业银行发展的外部因素主要集中在金融税收政策、利率与费率政策、社会征信系统、债权人法律保护制度四个方面。
  
  税收政策与商业银行经营有着直接关系,不仅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同时还影响着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即自主化解不良资产的能力。
  
  首先,当前银行业营业税税率偏高,银行税负过重,在客观上导致国有银行留存利润偏低,从而削弱了四家银行消化不良资产的能力。
  
  其次,银行业营业税税基显著偏高,银行税收负担沉重。按照我国税收政策,在金融业中,证券、保险、期货和银行业的外汇转贷业务在营业额的计算上适用于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部分费用,以此作为计算营业税的税基;人民币的借贷业务在计算营业额上,却以全部利息收入计算。利息收入额往往比利差收入额要大3-4倍以上,因此在同样的税率下,按利息收入计征比按利差收入计征银行纳税负担要大3-4倍以上。而且由于中资银行以人民币贷款业务为主,外资银行以外汇转贷款业务为主,这就造成中、外资实际上按照不同的税基纳税,中资银行的实际税负要比外资银行高得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第三,呆账核销税制不合理,减缓了商业银行消化不良资产的速度。其中最核心的因素是专项准备不能在税前计提,没有形成银行及时、足额计提专项准备的政策激励,不利于银行加速消化不良资产。
  
  利率与费率放开和自由化的程度,在未来较长时间内,还将制约着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
  
  定价权是商业银行的基本权利,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利率处于管制状态,商业银行只是被动地执行既定利率,而且银行存贷利差过低,不足以通过利差收入抵补贷款信用风险,利差收入不足造成银行坏账拨备和资本金严重不足。
  
  伴随着不良贷款的持续积累,在银行收入、资本金和拨备不足以应对损失的前提下,必然要求财政成为最后的损失承担者,这就造成国家财政巨大的负担和通货膨胀的危险,也因此继续维持银行对财政的依赖性,造成银行业的巨大的道德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随着利率市场化和费率自由化的发展,商业银行将真正拥有自主的金融产品定价权。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利率变动及资金供求状况主动调整利率水平,增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自由度和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利率市场化也促使商业银行必须注重金融产品定价尤其是利率产品定价的研究和管理。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增强风险定价能力,建立利率定价管理体系,逐步细化利率定价、风险管理和绩效考核的单位,为建立按产品、客户及业务经营单位进行定价管理奠定基础。
  
  此外,利率和费率的市场化将推动银行间的竞争。目前已经存在某些银行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实行差别利率和费率的情形,这是一个具有积极意义的演变过程。对前景良好的优质客户的竞争,无疑有利于银行信贷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有利于对借款人形成真正的激励,从而系统性地降低信用风险。
  
  导致中国商业银行产生不良贷款的因素很多,贷款机构缺乏企业全面、可靠的信用信息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征信体系应当成为商业银行控制信用风险的制度支柱之一,其重要性在目前体现在三个层次上。
  
  一是长期稳健的借贷关系需要健全的借款人信息。信息不仅是银行用以进行信贷决策的依据,也是制约借款人--包括企业和自然人--借贷行为的重要条件。一旦借款人存在历史上的不良信贷记录,将在今后贷款的额度上或利率上遭遇某种惩罚。这有利于我国良好的信用文化的发展,至少可以形成对骗贷行为的有效约束,从而提高借贷关系的质量和稳定性,避免目前银行一遇风吹草动就抽回信贷、势同惊弓之鸟的状态。
  
  二是长期困扰中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可望在银行信贷环节得到缓解。中小企业往往因缺乏信贷记录而不能得到贷款。但是,大量的中小企业往往是个体或合伙性质的自然人企业,企业主的信用水平决定了企业的信用状况。如果我们能把个人征信体系与企业征信系统结合起来,银行可以通过对中小企业主的个人信用状况的分析,形成对企业的内部评级。
  
  三是有利于银行的风险定价与规范竞争。当借款人信息成为银行间的一种公共产品,则信息的私人性质将发生转变,银行因此可以明确哪些客户是值得以价格或服务竞争去争取的,哪些客户是应该放弃的。当然目前,我国征信法制建设滞后,信息建设标准化有待提高,具有公信力的市场化机构有待成长,征信业务活动尚不够规范,缺乏必要的监管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有商业银行风险识别与定价。
  
  从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看,中国仍需进一步健全基本民商事法律制度,改善金融市场秩序。好的企业破产法能够建立合理有效的市场约束,促进企业改进内部治理结构,并坚持以公平清偿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讨论中的《企业破产法(草案)》在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和破产条件这两个焦点问题上,仍不尽完善。在债权清偿顺序方面,草案采纳了职工劳动债权优先于有抵押、质押的债权的规定;在破产条件方面,草案将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列为破产条件。这些规定极易对金融机构债权的保护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硬化企业的债权约束。
  
  另外,制订中的《物权法》应当不区分所有制形态对财产权进行充分平等的保护,并建立统一高效的物权登记制度以保障财产的高效有序流转;同时也应完善动产担保制度,建立浮动抵押制度,以实现对财产的充分有效利用。从长期看,信用是一种制度和文化,也是一种基本游戏规则,需要法律保障。《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体现了社会利益的再分配,也体现了社会规范对经济交易中,哪些主体行为应该给予保护和抵制的价值判断。就金融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目标看,合理的债权人保护是经济社会“正义”的基本体现。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不是一个简单通过内部机制转换就可以顺利完成的孤立过程,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尽管“财务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公开发行上市”的银行改革三部曲已经达成共识,但考虑到诸多外部环境因素的制约,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商业银行的路依然很长。■作者为中央汇金控股公司总经理
  
  出  处: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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