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土地制度才会更有效率

党国英  2013-06-24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高层议程中已经不止一次出现。显而易见,新一届中央政府希望对此项工作有所推进。
  
  确权登记颁证是为了清晰产权,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解读今年一号文件时表示。
  
  对农户的土地进行确权,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本身来看,明确承包地四至,免得农户发生纠纷。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不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的前提下,再将土地的“四至”确定下来,这引起相关学者对于所有制的争议。
  
  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为了避开不必要的争议,应该做虚所有权,做实使用权。这样,土地确权之后,基层干部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就大大减小。不过,对于土地问题中的相关法律需要修改,不能逃避。
  
  比如英国,土地是属于国王,但是英国人没有人记得。中国可以通过改革,让农民忘记土地是公有的,只记得土地是自己的,相当于使用权和承包权转变为所有权。
  
  对于土地究竟用什么制度来配置,党国英建议,应该采取多元土地所有制。他具体解释道,耕地可以实现私有,但是主体必须是农民。农村的公用设施占地是公有制,一部分经营性的用地也可以搞公有制,甚至可以不搞土地确权。总之,一个国家的土地制度应该是多元的,这样的制度更有效率。
  
  今年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
  
  我国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
  
  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的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
  
  至于一号文件中提到的,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党国英认为,这与法律所规定的30年不变存在差异。
  
  目前,农民所占有的土地是不平等的,所以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之后,再进行一次调整,是利益的重新分配,然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但是,现在就进行确权,也就意味着不再进行土地调整。
  
  “应该听一下农民的意见,如果农民同意,那就做。至于确权,不一定要用5年时间来做完,再等15年未尝不可。这样在法律上,也是可以讲得通的。”党国英认为。
  
  党国英表示,对于确权工作,因为问题复杂,中央应该出台原则性意见,省级出台落实细则,以市为单位推进。当然,这就要给地方自主权,对地方的方案,上一级要进行审批。 

  
  出  处:第一财经日报
  

版权所有: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