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产的税务处理
刘磊  2007-01-31
摘 要: 对企业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直接影响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本文就企业所得税资产税务处理的理论创新、企业所得税立法中如何对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进行了专门研究。提出了在企业所得税立法中如何对各项资产进行分类,哪些资产可以确认为税收处理项目,如何对各项资产进行计价,如何在税前进行固定资产和生物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存货成本的结转、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资产的处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等意见。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资产的税务处理一般是指企业所得税对各项资产如何在税前折旧、摊销和扣除。随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改革,资产的会计处理已有很大的变化,在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立法中,如何规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但是,近年来我国关于税制改革、企业所得税立法的研究.很少有人专门研究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基本上是理论空白。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制定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应对资产的税务处理作明确的规定.再在实施条例中作进一步明确,使税制更加符合法理,更具有操作性。
  
  一、资产
  

  资产是指企业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具有三个特点:1.资产是由于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2.资产是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3.资产最重要的特征,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资产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资产的分类、确认、计价、扣除方法和处置几个方面的内容。
  资产在税务处理方面可分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几个主要类别。
  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确认为税务处理项目: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能够带来应税收入: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允许进行税务处理;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允许进行税务处理。
  资产税务处理的计价,是指以什么样的会计计量属性作为计税基础。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资产的计税基础,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因为历史成本是交易双方认同的价格,人为估计等主观因素程度较低,其真实性、可验证性在所有计量方法中最高。企业重组发生的各项资产交易,在税收上确认了收益或者损失的,相关资产可以按重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资产税务处理的扣除方法,包括固定资产和生物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存货成本的结转、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所产生的所得,应并入资本利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产生的损失,可冲减资本利得。企业各项资产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整。
  
  二、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有形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
  
  
当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能够带来应税收入;二是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扩建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改扩建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是指企业为了扩大固定资产规模或提高固定资产性能而发生的支出。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的确认条件为: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增加或改变使用功能(用途)。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初始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的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内计入当期损益。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的价格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捐赠协议规定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的,按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的评估方法计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三)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可以对确认的固定资产按期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但是,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等除外。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
  资产税务处理的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年限。笔者建议,在新企业所得税立法时适当缩短其法定折旧年限,尤其是对技术进步快的设备,如电子计算机等;同时,扩大加速折旧方法适用的范围。在将来税收管理水平提高和相关条件具备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折旧年限。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
  
  
企业出售、转让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所产生的所得.应并入资本利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产生的损失,可冲减资本利得。报废固定资产,发生固定资产毁损、盘亏造成的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作为财产损失处理。
  
  三、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有形资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生物资产没有作任何规定.造成农业生产企业的生物资产折旧无章可循.没有法律依据。建议新企业所得税法增加生物资产确认、计价、折旧、收获与处置的相关规定,以弥补税法的空白。
  
  (一)生物资产的确认
  
  
生物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而拥有或者控制该生物资产;二是与该生物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企业,能够带来应税收入;三是该生物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二)生物资产的计价
  
  
生物资产应当按照初始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成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
  自行营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
  生物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借款费用.应计入生物资产成本。消耗性林木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郁闭时停止资本化。
  投资者投入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因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计入林木类生物资产的成本。
  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前扣除。
  
  (三)生物资产折旧
  
  
企业可以对确认的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期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但是,消耗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除外。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其平均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该资产的预计产出能力或实物产量;该资产的预计有形损耗,如产畜和役畜衰老、经济林老化等;该资产的预计无形损耗,如因新品种的出现而使现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产出能力和产出农产品的质量等方面相对下降、市场需求的变化使生产性生物资产产出的农产品相对过时等。
  
  (四)生物资产的收获与处置
  
  
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当在收获或出售时,按照其账面价值结转成本。结转成本的方法包括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成本,按照产出或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计算确定,并采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方法,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农产品成本。
  企业出售、转让生产性生物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所产生的所得,应并入资本利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产生的损失,可冲减资本利得。生物资产盘亏或死亡、毁损造成的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作为财产损失处理。
  
  四、无形资产
  

  在税务处理上,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满足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一)无形资产的确认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能够带来应税收入;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分别处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企业内部在某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前扣除。企业内部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属于下列各项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其成本无法明确区分,不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计价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初始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为其等值现金价格。实际支付的价款与确认的成本之间的差额,除按照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
  
  
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如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在不短于10年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但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协议、合同规定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摊销,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前扣除。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确认不再作为无形资产时止。
  无形资产应摊销金额为其入账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除以下任一情况外,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可以根据市场得到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可能存在。
  关于商誉的处理问题,一种意见认为税法可考虑规定企业无论是自创或外购的商誉均不得摊销。这主要是考虑以下几点:1.既然在资产评估时都不能准确确定并分摊到可识别资产上(如果能够确定就应该反映到评估价格上),将其作为资产并摊销本身是值得讨论的。即使是采取公开竞标的形式,关联方之间也可能在竞标过程中有意出高价。有的国家的税法禁止按低于目标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收购合并,多数国家的税法不允许将商誉摊销。我国现行税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必须按评估价值进行收购合并,但不允许商誉摊销本身就是倡导应以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收购代价。2.即使是在会计制度方面,世界各国对商誉的确认也是有争议的。美国甚至在会计制度中也不允许商誉的摊销。3.商誉的价值很不确定,不能单独存在和变现.形成商誉的因素,企业难以控制。4.商誉的价值并没有损耗.即使确认为无形资产也不应该摊销。但也有专家对此提出不同意见,主张.至少外购商誉应允许扣除。
  
  (四)无形资产的处置
  
  
企业出售、转让无形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所产生的所得,应并入资本利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产生的损失,可冲减资本利得。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作为财产损失处理。
  
  五、长期待摊费用
  

  在税务处理上,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个纳税年度以上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企业的开办费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企业大修理支出符合固定资产改扩建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改扩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规定由承租方负担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内平均摊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不短于5年的时间)内平均摊销。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开办费,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际应酬费、咨询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开业典礼费等,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月份的次月起,分5年平均摊销。
  
  六、投资资产
  

  在税务处理上,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和混合性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权益性投资是指以购买被投资单位股票、股份、股权等类似形式进行的投资,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的产权,是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之一.投资企业有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债权性投资主要指购买债券债权的投资,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与债务关系,双方以契约方式规定了还本付息的期限和金额,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只有投资本金和利息的索偿权,没有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权和利润分配权。混合性投资兼有权益性和债权性的投资。
  我国以往税法中没有投资资产的概念,笔者建议在新税法中创设投资资产的概念,把投资资产作为一类资产专门管理。
  投资资产的成本原则上以投资方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和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确定。投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现金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非现金资产,是指除现金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投资,如果有关非现金资产按税法规定已作视同销售处理,确认了资产的所得或损失,投资成本应以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取得投资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取得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
  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投资,如果有关非现金资产按税法规定不作视同销售处理.投资成本应以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收回、转让、处置投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相关投资资产的成本。
  
  七、存货
  

  在税务处理上,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能够带来应税收入;二是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一)存货的计价
  
  
存货应当按照初始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二)存货成本的结转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在税前扣除。在税务处理上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在税前扣除。
  
  (三)存货的处置
  
  
企业出售、转让存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所产生的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产生的损失,可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存货报废、毁损、盘亏造成的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作为财产损失处理。
  
  参考文献
  
(1)邱华炳、刘磊《所得税的理论与实证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2∞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作  者:刘磊    
出  处:税务研究
单  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经济类别:财政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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