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我国产业安全的途径与对策
汪文祥  2006-08-30
摘 要: 入世以来,产业安全问题引发关注。在新的贸易规则下,我国可以利用国际惯例对我国的产业进行适度保护,并对可能影响我国产业安全的跨国并购进行规范和引导。但是,实现产业安全的最根本途径还是提高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作者认为,我国需要在技术创新、企业规模、产业改造、利用外资等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
关键词: 产业安全,对外开放,核心竞争力,产业保护

  在对外开放环境和履行“入世”承诺要求的双重约束下,参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未来保障国内产业安全的主要途径是:完善国内产业发展环境的重点是改善软环境,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完善投资者和经营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等,确保国内和国外已经投资的各类产业能够在国内长期持续发展并不断实现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同时吸引国外更多的符合我国产业政策发展导向、拥有先进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入我国短缺行业和新兴产业的长期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带动国内相关行业整体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对目前国际竞争力较强、比较优势明显的纺织、服装、轻工和部分机电行业,可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相关行业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实现规模经营、降低成本、创建品牌,继续增强这些行业的价格和非价格竞争力;同时通过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产品附加值,提升产业技术层次和整体水平。对相对弱势的电信、金融保险、咨询服务、文化产业,则要充分利用符合世贸规则的幼稚产业保护政策,通过适度保护和促进改革的双重措施,逐步培育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实现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可仿照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制定反托拉斯法、联邦证券法和一些州级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预防企业敌意并购尤其是国外公司敌意并购的做法,尽快制定我国适用内外资企业的《反垄断法》,对少数外资企业和跨国公司垄断国内市场进行严格制约,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同时根据国内资本市场对外开放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国外企业和跨国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对国内企业并购进行规制,鼓励充分竞争,减轻外垄断对国内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不利影响。
  其次,可仿照美国对进入海运、航空、通信、金融原子能等行业的外资企业制定股权比例控制的做法,对外资进入我国交通、通信、能源、装备制造、石化、金融、文化等关键行业投资实行外资股权比例控制,确保国内对这些产业发展的控制权和主导权。再次,可仿照美、法成立外商投资管理委员会对外资进行行政审核控制的作法,尽快成立我国由涉及外商投资管理的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主管部门和铁路、民航、交通、信息产业、财政、金融、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重点行业管理部门参与的“外商投资管理委员会”,对重大外商投资活动尤其是属于企业并购性质的国外企业和跨国公司对国内大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的并购投资进行联合审核,确保这些重点和关键行业不被少数外资企业和跨国公司控制。
  通过培育大企业、大公司增强国内产业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韩国、墨西哥等后发达国家的一条成功经验,鉴于国内企业组织过度分散、单个规模普遍偏小、难以与国外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竞争的现状,继续推进大企业、大公司、大集团战略是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为此,应结合国企业改革鼓励国内优势企业采取合资合作、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组建大公司或大型企业集团,利用规模经营优势,提高国内企业竞争力和产业抗风险能力。
  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实质是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此,国家应结合“十一五”规划的实施,集中使用国内财力、人力和物力,依托重点建设项目,支持相关企业加快对能够迅速提升国内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对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战略性的重大装备制造业以及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集成电路、软件、高性能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进行自主研发和产业化,并力争能够近期内在高效节能清洁发电和输变电设备、大型石化设备、高档数控机床、自动化控制、集成电路设备和先进动力装置等重大装备制造技术和航空航天、集成电路、软件、高性能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等高新技术领域获得根本性突破,为提高国内各产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以及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强竞争力创造基础条件。
  国家在鼓励支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同时,抓住目前对国内“过剩”行业调控的契机,切实加大纺织、轻工、钢铁、冶金、矿业等传统产业调整和改造力度。对高能耗、高污染、高消耗、低效益、安全无保障、不符合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要求的传统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比较严重、散、乱、差的小纺织、小煤矿、小(钢)铁厂、小电厂、小化工厂等,要采取限期关闭、强制淘汰措施,迫使其退出市场,为大型企业的发展腾出市场空间。对具有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的传统产业,鼓励企业运用信息技术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档次;鼓励企业之间的联合和兼并重组,不断重大企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在继续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同时,强化对其投向的调控和管理,提高利用外资质量。首先可通过提高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提高投资准入门坎等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管理措施,限制乃至禁止外资企业向我国转移高消耗、高污染的“夕阳产业”和国内生产能力已经严重“过剩”的传统行业。其次应对重点行业和关键行业的利用外资方式进行适度调整。今后,对重大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支柱行业以及信息产业、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应鼓励国内相关企业从注重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为主,向以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为主导的联合研发、生产协作新型合作方式转变、在对外合作中消化、吸收这些行业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并获得再创新能力,避免在技术上长期受制于人、仰人鼻息的状况,增强国内对这些产业技术创新和未来发展的控制力和主导权,使国内获得更多的技术引进扩散效应。
  

作  者:汪文祥    
出  处:宏观经济信息研究
单  位:发改委宏观院    
经济类别:产业政策
库  别:国内论文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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