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路径与经营模式思考 |
杨卫东 2009-08-13 |
摘 要: |
当前我国城乡金融二元化问题日益突出,金融资源配置严重扭曲,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从业人员和信贷资源严重不足。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商业银行责无旁贷。商业银行服务“三农”,既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更是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本文对商业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路径和经营模式进行了系统研究。 |
关键词: |
商业银行,农村金融市场,进入路径,经营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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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商业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路径与经营模式选择
在后工业化国家的金融发展问题上,美国经济学家帕特里克曾提出两种模式。其一为供给引导型模式。该模式认为金融机构和相关金融服务的供给应优先于需求,强调金融服务的供给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其二为需求追随型,这种模式认为经济主体在经济增长过程中产生的金融需求,导致了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的产生。并且他指出,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供给引导型金融居于主导地位,而随着经济进入成熟阶段,需求追随型的金融模式将逐渐代替供给引导型金融而居于主导地位。以此理论为基础,我们来探讨一下商业银行进入农村的路径。概括起来,我国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主要有三种路径选择:直接进人、间接进入、中介主导进入。
(一)路径选择之一:直接进入
直接进入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增设内部部门、分支机构增加服务项目或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直接为农村经济主体提供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自身承担所有信贷风险(通过增设内部部门、分支机构)或部分信贷风险(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具体经营模式:
1、商业银行直接设立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
如洛阳市商业银行新安县支行2007年10月16日挂牌开业,是河南省城商行中首家在县域农村设立的分支机构。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出资1000万元,在湖北随州建立了独资的曾都汇丰村镇银行于2007年12月13日开业,这是外资银行涉足农村金融的第一步。中国首家由外资银行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湖北荆州公安花旗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2月16日开业,注册资金为1700万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直接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参与到农村金融的整个过程中,从贷款服务的设计、申贷项目的筛选、资金的发放到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贷出资金的回收都由商业银行自己完成。商业银行能够通过这种进入模式发现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农业企业,通过贷款业务与它们建立长久的战略合作关系。一旦企业发展壮大,将成为商业银行宝贵的客户资源。
2、商业银行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企业十自然人)。
中国村镇银行的发展目标定为2000家。据中国银监会统计,截至2009年2月末,我国村镇银行已开办97家,实现有效贷款40多亿元。如果说过去两年花旗、汇丰和渣打在中国先行成立村镇银行,那么中资银行于2008年秋天也纷纷开始下乡掘金,如农行、交行已分别于当年8、9月发起设立其首家村镇银行,建行系100家村镇银行已经起步,工行、中行也开始了相关市场调研。同时,一些中小城市商业银行也借助村镇银行布局“三农”,如2008年6月,栾川民丰村镇银行由洛阳市商业银行发起,河南天一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双丰矿业等5家企业及22名自然人出资设立,注册资金2000万元,其中洛阳市商业银行拥有51%的股权。
商业银行通过村镇银行的崭新平台,能够将大银行的系统优势与村镇银行贴近农户、机制灵活的特点有机结合,从而创新出服务‘三农’的组织模式,通过控股村镇银行,商业银行可实现“以小博大”的目标,以相对较少的资金和人力投入,占据较大范围的农村市场。与依靠增设网点扩大经营范围的传统方式相比,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对于商业银行具有不同的意义。首先,村镇银行的股权多元化能促使银行经营决策的规范化,特别是在信贷业务决策过程中能够实现有效的内部制约,更好地实现风险控制。此外,村镇银行经营具有贴近市场、贴近客户的特点,在服务方面反应速度快,较增设网点能更迅速地适应当地的农村市场。
大型银行将可以充分利用自身公司治理结构完善、风险内控机制健全、管理技术领先和客户网络产品完善等优势,在品牌、技术、产品、培训等方面,给予村镇银行大力支持,引导村镇银行组建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建立稳健的经营管理体系,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和客户服务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路径选择之二:间接进入
间接进入是指商业银行与现已存在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如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信贷组织等)合作,通过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将资金贷给农村经济主体,间接地为农村经济主体提供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具体经营模式:
1、外包零售业务。在外包业务模式中,商业银行将其自身的农业信贷业务外包给现已存在的农村金融机构,由他们审核申贷个人(或企业)的资信状况和申贷项目,监督和管理贷出资金的使用状况,在贷款到期时回收。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与农村金融机构以一定的比例分担风险、分享利息收入。国外的花旗银行、印度工业信贷投资银行都从事过这方面的实际操作。
2、批发贷款。给农村金融机构批发贷款是商业银行间接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另一种操作方式,这种业务与商业银行平时经营的主要业务流程基本相同。商业银行为农村金融机构提供一定的贷款或授信额度。农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可能需要资产作抵押,也可能需要第三方提供担保,有时商业银行提供的甚至是信用贷款。商业银行通过分析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定期检查资信状况等方式监控信贷风险。
商业银行间接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在墨西哥、孟加拉、印度等很多发展中国家都有成功的案例。尤其是花旗银行作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在农村小额信贷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间接金融在我国还没有实践。
(三)路径选择之三:中介主导进入
中介主导进入是指在外界环境改善的条件下,新成立的非银行金融中介或机构通过提供担保等方式帮助农村经济主体取得贷款。在这种模式中非银行金融中介充当了资金中转站和风险承载者的角色,商业银行通过与金融中介机构合作降低自身的风险。其中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政府设立机构、行业协会、担保公司等,它们为农村经济主体创造条件,为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发挥积极作用。中介主导进入方式区别于间接进入方式的重要特征是商业银行不分担农业贷款的风险,中介机构将承担信贷风险。这种进入模式大概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政府选择投入一部分支农资金,为农业经济主体提供担保、给予利息和担保费的补贴;另一种是地方财政、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成立市场化运营的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
经营模式:政府行业协会牵头,同行业内较有实力的企业共同出资成立行业担保公司,由行业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协调,以公司现金和不动产抵押贷款;对内按出资比例分享贷款额,如获得贷款的是出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则担保公司收取保费等作为公司盈利。
二、结论
1、直接进入方式已不再是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经营模式的主要选择。
十年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撤出对于农村金融市场的打击无疑是巨大的,这似乎也宣告着商业银行直接进入模式在中国的夭折。中国的农村人口超过8亿,而有金融服务需求的人又比较分散,需求金额也普遍偏小,虽然按照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小额信贷的呆坏账率非常低,国家对农村金融的发展也有很多扶持政策,但是巨大的放贷成本还是让商业银行望而却步。应该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退出是企业的市场行为,也是商业银行定位的理性选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撤出后,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的顶梁柱。但是农村信用社自身体制不完善,面对广大的农村金融需求,信用社资金也是捉襟见肘。所以农村发展仍需要其他资金支持,但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重新以直接方式进入农村市场的成本很高,原来面临的问题仍要面对,还要负担进入成本,所以,直接进入方式已不再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经营的模式主要选择。
直接进入模式是传统的模式,虽然曾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放弃,但2007年以来,不论是外资银行设立全资的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还是国内的部分商业银行直接设立分支机构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都是对布局农村金融市场进行新的尝试,能否持续尚待实践检验。
2、商业银行间接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模式在未来具有较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间接进入模式在世界范围内有很多应用,但在我国还没有实践,其重要原因是我国还没有小额信贷机构、金融公司、非政府组织、私募基金等许多成熟的金融机构的参与,对于现在的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现状来说似乎要求过高了一些。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我们拥有广大的农村金融市场,小额信贷需求十分旺盛,投资者的可投资资金也十分充裕,就是缺少专业化的小额信贷机构,也缺少花旗集团、IPC公司等有经验的金融机构的帮助。但是考虑到中国农村问题需要解决的迫切性,小额信贷的中介机构将来一定会得到逐步发展。商业银行在小额信贷领域可发挥的作用很多,不仅可以作为直接参与者,也可以作为牵线搭桥的中介机构,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创新。只要厘清了利益和责任的关系,双方就可以非常好地合作起来。
3、中介主导进入模式的种类繁多,在当前中国的应用也最广泛,是成本较小、操作灵活、也是最容易的一种进入模式。
这种模式下,对商业银行并没有特殊的要求。由于担保公司对农业经济主体提供了担保,还款风险主要由担保公司承担,商业银行无须对申贷项目进行过多的评估和控制,只需要按照一般的贷款流程对申贷企业或个人进行审核、发放贷款即可。在这种模式下,担保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良好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二是高质量的资产组合与适当的坏账管理政策;三是通畅的信息传导机制。如果担保公司自身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那么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就不会降低。同时,由于担保具有杠杆效用,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反而还有上升的可能。从总体上来看,由于有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大大降低。
三、加快推进商业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政策建议
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不仅仅要依赖于道义劝说,强调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社会责任,关键在于要通过体制变革和机制转换,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农村金融市场的各种因素,以利益杠杆引导和促使商业银行真正成为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从而有效激发商业银行开展体制创新、提升服务的积极性。其基本路径是:短期内,可继续以信用担保机制建设为重点,加快建立涉农贷款的风险分担和成本补偿机制,帮助农村金融机构解决支农金融投入的风险和成本问题;中长期内,应加快推进相关基础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消除制约农村金融市场的法律和制度障碍,加快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探索建立有弹性、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建立市场化的农村金融服务及创新体系。
1、加快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风险分担机制。在风险分担方面,进一步加快信用担保机制创新。在现有体制下,“三农”贷款难关键在于担保难,只有解决了担保难,才能有效增加农村信贷的可获得性。因此,当前应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担保机制创新。一要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担保机构,发展投资担保基金,发挥担保基金的杠杆作用,放大资金效益。二要加快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例如,可推动各地政府开展农业保险补贴方式和品种创新试点,将现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品种扩大到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试点推行“小额贷款+小额保险”的业务模式,降低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发挥保险和信贷的联动作用。三是拓宽融资担保方式,扩大抵押担保品范围。例如,可进一步试点推行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抵押贷款,养殖水面使用权、经济林权质押贷款等;对市场化运作、收益稳定、有还贷保证的企业,可推出仓单质押、林权质押、动产(存货)质押和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等多种担保方式。
2、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成本补偿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农村金融机构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收益,促进商业可持续发展。一是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定价机制,扩大农村金融产品利率浮动范围,以实现农村金融服务风险与收益的对等。二是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通过财税等政策支持鼓励农村金融创新。例如,可以以财政贴息资金为来源,将分散在政府各个部门的支农财政资金整合成统一的农业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支农贷款进行贴息,对金融支农创新予以奖励,对相关的损失予以一定的补偿;再如,可进一步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如对各类金融机构发放的农业贷款、创新业务品种减免营业税及相关税费,允许支农贷款在税前足额提取损失准备金,并可按一定比例税前核销损失。
3、加快农村金融服务和创新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法律制度环境。一是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金融机构降低信息收集和甄别成本。当前,可充分利用现有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加快构建农村信用信息平台。二是建立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增强农村资产流动性。加快推进农村经济市场化,培育耕地、林地、农业专利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完善与农村金融服务及创新相关的农村产权确权、登记、评估、交易流转等中介服务,建立完善农村产权的流转和交易机制。同时,尽快推出《物权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的流转程序,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增强农村产权流转和交易的可操作性。三是在金融机构自身建设方面,要尽快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建立完善适应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管理模式和激励机制,缩短管理链条。尤其要加大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业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同时,加强对农村居民进行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引导农村厝民使用现代金融工具和产品,提升金融意识。
4、进一步拓宽农村金融服务的领域,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建立现代农村金融服务意识,转变过去将贷款服务作为农村金融服务主要方式的传统思路,在农村地区积极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例如,除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外,金融机构可在农村地区更多地开展银行卡、支付结算、代理保险等一揽子金融服务,并在融资顾问、资产管理、资本运作、产业资源整合、企业改制等领域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探索与保险类战略投资者共同拓展农村市场,试办涉农金融租赁业务等。在促进融资方面,可考虑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农业类中小企业债权股权融资,如对一些经营效益较好的农业企业,可考虑允许和鼓励其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工具进行融资;对有稳定现金流收入的涉农贷款,如农村电网、农村收费公路和农村旅游风景区等领域,可以积极尝试资产证券化操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大宗农产品,可进一步发展农产品期货业务,不断丰富期货交易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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