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体系、机制: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
葛兆强 2009-12-01 |
摘 要: |
2008年以来,随着全球经济危机影响的不断扩展,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沿海地区出口导向型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打击,经营风险显著放大,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再一次凸显出来。而且,这个微观问题和市场问题似乎已经上升为宏观和政治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有些政府部门和监管当局开始运用行政手段要求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全面放开贷款业务。本文认为,作为一个世界性难题,中小企业融资难本质上属于一个市场问题、经济问题,必须依靠经济手段和市场力量来解决。在当前危机情况下,如果不加区别地通过“政治”手段号召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只能增大信贷风险和社会风险,不能从根本上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鉴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需要政府、金融监管当局、商业银行和社会有关部门从体制、政策和机制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努力。 |
关键词: |
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信贷风险,经济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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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识中小企业的性质
由于经济体制、企业的产权性质和历史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尽管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出台了许多扶持政策,商业银行也在组织体系、经营机制、融资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多层面的改革和创新,但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收效甚微。原因何在?见仁见智。但是,一个关键且经常被忽略的原因是,我们对中小企业性质的认识存在着误区。
(一)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过于宽泛
中小企业是一个动态的相对概念,在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和不同行业,对其界定的标准是不尽相同的。理论上,可以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界定中小企业。前者主要是从企业组织形式、融资方式以及所处行业地位等方面进行界定;后者则是通过雇员数量、实收资本、资产总值等数量指标进行界定。整体看,大多数国家是从量的维度来定义中小企业。以制造业为例,《美国小企业法》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为雇员人数不超过500人;欧盟规定250人以下,且年产值不超过4000万欧元;日本则是300人以下或资本额3亿日元以下。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依据的是2003年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就工业而言,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由此可见,我国定义的中小企业标准要比发达国家宽泛的多,国内的一些中型企业在世界范围内要被视为大型企业了。从这个角度,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我国被显著扩大化了;另一方面,支持中小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多数被那些所谓的中等企业享受了,而真正的中小企业则没有得到政策的优惠。
(二)中小企业的存活率较低,贷款扶持作用不能高估
相对于大企业,中小企业的存活率是比较低的。从美国的情况看,尽管美国对中小企业有一系列扶持政策支持,但其存活率5年以上的占32%,8年以上的占19%,10年以上的只有13%。即是说,大约有40%的中小企业在婴儿期就夭折了。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经营货币信用的高风险企业,其理性的贷款选择必然定位于存活率高的企业,一般是那些存活超过10年以上的企业,对于存活率低于5年的企业,商业银行必须回避,否则,就会导致信贷风险,对股东,对存款人、对社会都是不负责任的。对于存活率低于5年的企业,其融资只能依靠创业者的自有资金或依靠资本市场通过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来解决。从这一角度,并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都应该由银行来满足。
(三)中小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存在较大差异
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对于经济增长、技术进步和大企业发展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我国的情况看,目前中小企业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其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分别占总量的60%、57%和40%;提供的就业机会大约占75%;在出口总额的占比约为60%。这表明,中小企业是拉动中国经济的重要增长点,是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技进步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需要注意的是,从经济增长的贡献角度,中小企业这个术语反映了对“企业家”涵义的一种根本性的认识混乱。中小企业可以划分为“复制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两者对长期经济增长的贡献存在天壤之别。“复制型企业”在解决就业,创造产值等方面具有一定贡献,对那些从事这类活动的人可以带来财务回报,但对长期经济增长的贡献是比较小的。真正对一国经济增长具有绝对意义的是那些“创业型企业”。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创新型企业的活动,那些包含着某种新产品、新服务和新方法的商业活动,社会才能将其技术推向前进,并因此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推动经济增长。由于金融资源的稀缺性,金融部门的支持更多地应当向创新型企业倾斜,而不应过多向“复制型企业”倾斜。目前,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属于“复制型企业”,它们利用我国劳动成本低的比较优势,在传统制造业领域和商业领域重复制造那些技术含量低的产品和服务,使我国成为只能为发达国家提供初级产品的“世界工厂”,既阻碍了我国的产业升级,也影响到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从这一角度,减少对那些“复制型企业”的金融支持,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四)中小企业不等于民营企业
长期以来,人们对中小企业的认识在观念上有一个误区,即中小企业就是民营企业。商业银行在贷款对象选择方面,也始终有一个难以破除的所有制情结。这一情结的具体表现就是认为给国有企业贷款没有风险,即使贷款将来出现了风险,责任也不会很大。而对民营企业贷款,一旦将来贷款收不回来,其中的原因就难以说清楚,个人承担的风险就会很大。因此,在同等情况下,商业银行更愿意对国有企业贷款。其实,在我国现有的中小企业群体中,投资主体和所有制结构是多元化的。作为我国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目前民营企业的确占中小企业的主体,但国有中小企业依然处于重要地位。以工业企业为例,目前在独立核算的中小工业企业中,国有企业的户数、资产总额和工业总产值约占总数的14.85%、38.5%和22.8%,国有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任务非常艰巨。所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也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
二、如何看待中小企业融资难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也是一个容易引起歧见的命题。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中小企业自身方面的原因,也有金融体系不健全,政策支持不到位等方面的原因。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个问题,我们既不能漠视,也不能高估,在观念上应理性认识,在政策支持上应保持适度。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伪命题
首先,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是多样化的,既包括间接融资(银行贷款),也包括直接融资(产业投资、天使投资、股票融资等),所以,不能将中小企业融资难简单地理解为贷款难。其次,即使从银行贷款方面看,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实际上是比较大的。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9年6月末,中小企业人民币贷款余额为13.7万亿元,占全部企业贷款的比重为54.3%。另外,现实中并不是所有中小企业都贷款难。真正贷款难的是那些成立不久、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的企业;或是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与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或是产品市场不稳定的企业;或是那些产品将要退市的夕阳产业。这些中小企业既不符合银行贷款的条件,也不符合证券市场融资的基本要求,因而,融资难是必然的。但是,这部分中小企业的数量庞大,对融资困难的呼声最高,往往容易使人们产生中小企业融资普遍很难的错觉。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根源于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不完善
中小企业融资难,从根本上源于我国银行系统之外的金融服务非常欠缺。一般而言,企业融资方式有内源融资(企业保留盈余)和外源融资(股权性融资、债权性融资、项目融资、政府基金等方式)两种渠道。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中小企业的最佳融资顺序是:在初创期,以内源融资为主;成长期和成熟期,以外源主动性银行融资为主;成熟期到衰退期之前,以内源权益性融资为主,银行融资退出;进入衰退期,则以外源被动性债务融资为主。但是,在整个生命周期中,我国中小企业始终存在着对银行贷款的过度依赖,没有充分考虑到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也不注意使用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融资方式。而且,从国内现有的商业银行体系看,现行商业银行体系的主体架构并非针对中小企业而设计,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评估和成本收益模式并不适应中小企业的特点,因此,仅仅依靠现有的商业银行体系不可能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多年来,尽管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各类金融机构都进行了若干积极尝试,但大多数措施和办法都根植于现有的银行体系,因此,问题的解决收效甚微。
(三)中小企业融资难不是商业银行“嫌贫爱富”造成的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目前大多数人将板子打到银行身上,认为商业银行在贷款方面“嫌贫爱富”,喜欢傍大款,对中小企业重视不够。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对商业银行来说,“嫌贫爱富”是商业银行必须恪守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则。银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商业银行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前提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尽管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社会人,也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它必须首先要控制好风险并实现盈利。大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强、财务体系健全、信息透明度相对较高,因此,商业银行追逐大企业是理性经济人的本质要求。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重视不够,是因为中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弱、信息不透明、财务体系不健全、内控机制不完善。资料显示,截止到2008年末,我国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率达到11.6%,比银行业整体平均不良贷款率2%高出9.6个百分点。而且,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贷成本和管理成本是大型企业的5-8倍,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不足以覆盖银行的管理成本和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在贷款上对中小企业有所“偏见”,再正常不过了。
(四)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不是政治问题
市场经济是一种资源稀缺性经济,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资金短缺是一种常态。而且,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被淘汰也是自然合理的现象,任何国家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满足所有企业的资金需求。因此,中小企业融资难就成为世界范围的普遍现象,是市场经济固有的一般性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必须主要依靠市场力量。但是,最近一段时间,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出现了“政治化”倾向。一些政府部门和监管当局要求商业银行全面放开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有人甚至要求监管当局将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的数量占比指标列为监管指标。笔者认为,给中小企业融资赋予过多的政治内涵,不仅会误导金融资源的配置,也会误导社会公众的价值判断,甚至会误导商业银行的行为,增大信贷风险。
三、政策、体系、机制: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破解,需要政府、监管当局、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既需要政府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也需要金融监管当局致力于建立一个服务完善、监管到位而且利益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更需要商业银行建立科学有效的中小企业贷款经营管理机制,社会有关部门也应尽快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共享体系。
(一)政府部门应积极致力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根据已有的国际经验,建议政府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完善政策法律体系。建议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为《中小企业法》,明确理顺中小企业的管理机制和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各地应制定《中小企业法实施细则》,调整和完善相关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是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重新制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确保相关政策优惠措施能够真正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三是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在已有的针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出口生产补贴基础上,启动对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补贴,在对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的同时,缓解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压力。四是提供税收优惠。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率,使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免力度达到国际水平。同时,应允许中小企业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实行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税收优惠形式。应该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避免重复课税。五是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投入,着力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建立合理的信用评级标准和体系,使中小企业信贷管理环境更加规范科学。
(二)金融监管当局应努力构建完整高效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必须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中小企业发行债券,支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完善中小企业金融保险服务体系,从而构建完整、高效的中小企业“大金融”融资体系。为此,一是要大力发展创业板市场、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风险资本市场等,培育中小企业多元化的融资市场体系。通过创业板市场,解决处于创业中后期阶段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通过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为达不到进入创业板市场资格标准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通过风险资本市场,为处于创业初期阶段的中小企业提供私人权益性资本。二是要加快建设风险投资渠道,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金融保险服务体系。应鼓励创建专业的投资公司或设立风险创业基金,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同时,出台各项配套政策,鼓励大企业向高技术风险企业投资,鼓励个人创业,从而形成一个集风险投资、企业债权、上市融资、保险服务和银行贷款为一体的融资体系。三是尽快建立畅通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渠道,形成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逐步建立政府、企业、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联系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中小企业信息发布机制,最终建立起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高效的中小企业贷款经营管理机制
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的特性,商业银行必须按照专业化经营的思路,强化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高效的经营管理机制。一是建立科学的成本核算机制。商业银行要在科学管理、科学评估基础上,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资金成本、可能发生的拨备,以及各种管理成本进行统筹核算。只有这样,才能使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建立在商业基础上。二是建立独立的风险评价机制,使中小企业利息收入能够覆盖资金成本、管理的成本、拨备的成本。商业银行应该在成本核算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贷款利率。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得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信贷人员、管理人员能够积极主动地做好中小企业的沟通、调研和风险评估工作,有充足的热情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四是建立尽职的免责机制。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除了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之外,还要建立和完善尽职免责、渎职问责的制度。五是建立高效的审批机制。商业银行应该转变管理机制,调整管理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适应中小企业对信贷资金短、平、快的要求。当然,商业银行要建立上述机制,必须要有一定的政策基础与之相适应。比如,监管部门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不良率应设一个容忍度;再如,监管部门对中小企业贷款提拨备可以适当调整比率,尤其是专项拨备方面,可相应降低比率,减少对当期收益的影响;还有,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息收入要调低营业税标准,以税收杠杆的方式,激励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放贷。
(四)社会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共享体系
有关部门要加快搭建完善的共享信息平台,尽快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记录体系和中小企业信用咨询机构,为金融机构提供中小企业全方位、多视角信用状况有偿咨询,建立严格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奖罚机制。对于发展前景良好、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可建立“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名单;对于有骗贷或违约行为的中小企业,应在金融同业中予以通报,增加中小企业及其股东的违约成本,促使其主动增强对自身的风险约束,防止其多头融资,套取社会金融资源。当前,特别要加大对恶意逃废债务企业的惩处力度,发挥法律强制作用,让失信者付出成倍的代价,形成不愿失信、不敢失信的机制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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