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供给视角的农村金融发展探析 |
姜霞 2010-01-07 |
摘 要: |
本文认为农村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目前,农村金融供给体系一直存在结构僵硬、总量不足的刚性特征,已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因此,必须从供给视角出发,加大农村金融改革力度,建立多层次、功能全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努力增加金融供给。 |
关键词: |
农村金融,金融供给,改革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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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村金融供给的主要特征
(一)正规金融处于垄断地位,但支农力度却在减弱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金融组织体系迅速扩张,同时国家对金融组织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排除了其他金融组织的进入,使得农村的民间金融长期处于压抑状态。农村正规金融供给主体在农村金融市场上长期保持垄断地位,但支农力度却在减弱。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增长较快,但其中真正投向农村的贷款数额较少,正规金融供给对农业及农村的发展资金支持不足,不仅恶化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正规金融的供给缺口由非正规金融弥补
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民间资金供给能力增强,同时由于所有制形式多元化,个体经济和乡镇企业的发展产生了旺盛的资金需求,却得不到正规金融组织的充分满足,只能部分求助于民间信用。据银监会统计,2008年中国1.2亿个有贷款需求的农户中,只有50%的农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大部分农户是通过民间渠道获取资金,这与农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极不相称。从国研中心的调查看,农村私营企业从正规金融体系获得贷款也相当困难。在216家被调查企业中,有129家企业将缺乏资金作为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占样本总数的59.7%。
(三)农信社仍是正规借贷的主体
近些年,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大规模机构收缩,形成了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的独占地位,农信社开始成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主体。为了扶持农信社,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除了提供资金支持外,还提供了一些政策支持。而最重要的保护,就是金融监管部门的市场准入管制。即便因商业银行的退出而出现大量空白地带,仍不允许新设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使农信社基本上没有竞争对手,自然而然地成了正规借贷的主力军,垄断了农村金融市场。
(四)农村金融供给呈现地区差异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的共同作用,我国农村金融供给在区域布局上呈现一定的非均衡性。金融机构主要分布在东部和城市,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分布密度较小,而在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的区域布局相对较完善,农村商业金融也较发达,农村金融商品的供给较为充分。总体而言,越是发达的农村地区,其融资越是容易且规模较大.越是不发达的地区,融资难度越大且存在资金外流的现象。
(五)金融供给品种单一,业务创新不够
随着农村经济产业化、市场化的发展和农业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要求金融部门提供灵活多样、综合配套的结算融资支持。而农村金融机构单一,金融创新和金融电子产品缺乏,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的多样化的需求。表现在:第一,农信社居于垄断地位,融资方式较为单一,主要是存、贷款和简单的中间业务。银行项目贷款因准入门槛高、审批程序繁杂与大多数需求者无缘。第二,在贷款方式上,仍以质押、担保为主,即使有信用贷款,额度也很小,且信贷投向的引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第三,金融服务手段方式比较落后,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高。这种“单一的金融供给”严重地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正规金融功能缺失,服务缺位
正规金融的功能缺失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政策性金融功能的缺失。作为专门为三农提供政策性业务的农业发展银行,从成立至今一直没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与作用。由于产权的单一性即国家所有,决定了其在组织制度、机构设置、人事管理、经营机制等诸多方面都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业务工作考评机制。二是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金融功能有所萎缩。四大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运作,导致其大量收缩农村网点,减少涉农业务。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撤离,引发了农村金融资源的“漏出”,直接导致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对农业信贷投入的逐年减弱。
(二)农村合作金融流于形式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不但经营绩效较差,而且全国一半左右的农村信用社经营亏损,呆坏账不断增加,资金供给极度短缺。根据银监会提供的数据,截至2007年底,按照五级分类,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率依然高达21%,不良贷款余额为6596亿元。巨额的政策性和经营性亏损严重削弱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贷放能力。此外,农村信用社名义上是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实质上是国有银行体系在农村的延伸,是独立于农民之外的利益集团,在现实运行过程中常常为内部人控制,管理混乱,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从而使合作金融流于形式,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
(三)民间金融十分活跃,但缺乏有效的监管
农村正规金融的发展缓慢,给了农村民间金融很大的活动空间。一方面民间金融对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民间金融存在的内在缺陷以及某些制度的不尽完善,民间金融的存在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潜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民间金融活动在其高利率的吸引下,诱发了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正规金融体系。分流了正规金融资金,减弱了正规金融的支付能力,影响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发展后劲。更重要的问题是,对民间金融如何有效监管的问题一直未很好地解决。因此,民间金融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稳定。
(四)农村资金大量外流
农村资金流失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通过财政渠道流向城市和非农领域。据相关测算,改革开放后的25年间,国家通过净税收方式,从农村抽走资金11372.18亿元。二是通过金融市场渠道流出。由于“金融城市化偏好”导致农村基层金融机构的资金向上级金融机构集中、由信用社向国有商业银行集中、由农村向城市集中。据统计,改革开放后,通过各种金融渠道流出的农村资金总额为8000万亿元至10000万亿元,形成大量资金分流。三是邮政渠道流出。根据规定,我国邮政系统只存不贷,邮政储蓄资金只上不下,农村金融资源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城市和非农领域,致使我国农村金融资源严重流失与缺乏。
三、基于供给视角的农村金融发展思路
(一)建立多层次、功能全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努力增加金融供给
1.口大农业银行支农力度。根据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中国农业银行仍有义务继续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业银行应该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优势和商业性资金融通功能,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发挥“领导”作用。因此,要充分利用农业银行的自身优势,开发更多的金融产品,扩充服务功能,发挥国有商业银行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控制力、影响力和牵制力,对农村经济形成强有力的拉动作用。同时还要与政策性银行加强配合,对政策性银行扶持的农业项目和企业,积极予以配套支持。
2.强化政策性金融支农功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在保障粮食安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科技推广应用、保护生态环境等农村公共产品方面发挥作用。同时扩大国家开发银行对农村的支持力度,其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大型项目的开发、大型龙头企业的建设和对农村项目的间接支持上;适当增加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农产品进出口的支持。
3.继续推进农信社改革,进一步加大信贷供给。一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的自身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和审计,使信用社切实成长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二是加大农业信贷投放,尤其是要增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扩大单户贷款额度,扩大贷款覆盖面。三是根据“三农”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在金融工具、服务方式及经营范围上有所创新,以适应新农村建设对结算、票据流通、资金融通、金融中介服务等方面更高的要求,从而提升经营水平。
4.规范农村邮政储蓄的发展。为了使邮政资金更好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应在放开邮政储蓄自主运用资金渠道的同时,建议规定邮政储蓄在农村吸收的存款,按与其它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同等的条件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再由中国人民银行以再贷款的形式贷给农村信用社等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以缓解农村资金供给不足的局面。
5.规范发展民间金融,促进农村金融充分竞争。一是要引导农村私人钱庄、民间金融合会等民间金融组织从“地下”走向“地上”,向规范化、合法化金融转变。一方面,政府要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允许那些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农村私人钱庄、金融合会等,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按正规金融的要求规范管理和监督,使其转变为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二是要规范农村民间借贷市场与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三是要通过法律手段对于黑社会性质的高利贷机构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
(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一是要适应农村金融服务点多面广的特点,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准入条件和范围,鼓励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比如:根据农户资金需求的特点,充分简化借贷手续,提高借贷效率;创新小额贷款方式,扩大小额贷款服务,努力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开发农产品期货新品种,降低农业生产经营的风险等。二是提高农村金融的科技化、电子化、信息化水平,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拓宽支付结算渠道,尽快建立构建城乡通用的现代化支付结算系统。三是进一步简化农村金融机构手续,规范业务流程,合理增设业务网点,切实提高对农民金融服务方面的支持。
(三)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
一是改善包括农村金融市场法律在内的制度基础设施,降低交易成本。要尽快制定支农资金管理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类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新增存款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二是正确运用信贷政策支农效应,积极发挥央行的资金调剂融通作用,增加财政支农资金总量,提高财政支农资金在总支出的比重。缓解支农资金不足的矛盾。三是切断农村资金外流渠道。在目前市场无法调节的情况下,必须采用政府强制手段保证内生金融资源在本土使用,限制农村资金外流,加快邮政储蓄资金回流于农村。四是根据“多子、少取、放活”的原则实施农村金融优惠税收政策,与国家农业税取消政策相配合,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四)积极推进农业保险,为农业融资提供风险分散机制
首先,必须大力开拓农业保险市场,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建立一种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相结合的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其次,建议由国家组建专业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作为政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在我国广大农村按自愿互助原则建立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作为最基本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再次,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以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作物保险实施强制性保险,其他险种则实行自愿保险。同时尽快将商业保险的领域扩大到农村,在农村建立起医疗、养老、失业、财产等整套商业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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