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研究机构在创新体系中的作用及启示
田杰棠  2008-04-24
摘 要: 瑞典是世界上创新能力名列前茅的国家,在通信技术、生物技术、汽车安全技术等方面居世界领先地位。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是瑞典研究开发活动的主要执行者。我国的科研院所正在改革进程中。几年的实践中,既有宝贵的经验,也有一些教训。瑞典的研究机构虽然比较弱小,在创新体系中却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通过考察、分析,有几点经验值得我们思考、借鉴。研究机构可以多方式、多渠道获得经费来源,以多种方式发展衍生公司有利于自主创新,研究机构参与商业培训有助于培育高技术企业,科研院所转制为非营利机构有其可行性。
关键词: 创新体系,创新能力,研发支出,研究机构,产业研究机构,合同研究,经费来源
  瑞典是世界上创新能力名列前茅的国家,在通信技术、生物技术、汽车安全技术等方面居世界领先地位。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是瑞典研究开发活动的主要执行者。
  
  一、研究机构的概况与特点
  

  瑞典最早的研究开发活动政策始自19世纪40年代。由于政策导向的作用,瑞典的研究机构与其它北欧国家的情况有所不同,呈现出一些自身的特点。
  规模相对较小。在瑞典的国家创新体系中,企业和大学在研究开发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研究机构数量较少,相对而言处于次要的位置。研究机构分为公共研究机构和产业研究机构两类:前者主要从事国防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很少涉及其它领域;后者则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诸多应用研究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两类研究机构执行的研发支出之和也只占瑞典研发支出总额的3%左右,相比之下,企业占到了70%多,大学占约1/4。
  从国际比较来看,瑞典研究机构的研发支出占总研发支出的比例也明显小于英、法、德等国及其他北欧国家。总体而言,欧洲国家研究机构力量占总研究力量的比例是瑞典的3-4倍。如果不考虑国防研究机构,这个数字会更大,可能将会是6倍左右。
  主要从事应用技术研发。在瑞典研究开发活动中,基础研究主要由大学承担,企业则主要从事应用性的研究开发,研究机构主要从事应用技术研发。除国防研究机构之外,大多数产业研究机构都属于应用研究机构,主要分布于信息与通信技术、材料技术和造纸印刷技术等领域。近年来,大学在政策引导下逐渐开始重视应用研究,与企业界广泛合作,承担了大量工程任务。由于大学数量众多,承担的工程研究任务仍比数量较少的应用研究机构多出2-3倍。
  政府持有产业研究机构大量股份。从1997年起,瑞典对政府所有的产业研究机构逐步进行转制,由原来政府全额拨款、以研究人员的兴趣为导向的公共机构转变为由政府少量持股、开展以需求为导向的研究机构。2001年改革基本完成,政府通过其控股的IRECO公司统一行使出资人权利。IRECO公司由瑞典工业部控股,持股55%,其余45%的股份由KK基金会(一家公共基金会,其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研发活动)持有。瑞典的四大研究机构中的三家分别由IRECO公司持股52%、40%和29%,另外一家由工业部持股100%。
  产业研究机构由分散走向集中。2004年,瑞典政府以创建灵活高效、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并有工业界支持为目标,重组产业研究所,并强调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微电子和材料技术应该成为研究所重组优先领域。经重组后,形成了四个主要的研究院所"集团"(Group),共有2000多名研究人员:瑞典信息与通信技术研究院(SICT),主要从事信息和通信技术、微电子技术及光电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Swerea集团,主要从事材料技术、工艺流程、产品与生产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工作;STFI-Packforsk研究院,优势领域包括纸浆制作技术、造纸技术、包装及印刷技术等;国家测试研究院(SP),重点研究领域包括建筑及其设计、伐木及木制品、能源技术、防火安全、材料技术、交通及汽车、电子与信息技术、食品和生物技术产品的检测技术。
  研究经费由企业界和政府共同资助。除国防研究所经费由国家全额提供外,瑞典产业研究机构的研究经费都来自企业界和政府部门的共同资助。其中大约1/3资助来自政府,其余2/3来自企业。
  瑞典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多年来一直保持在国民总产值的3%以上,近几年甚至超过了4%。政府投入的科研经费约20%-25%用于国防研究,其余的为民用科研经费,其中的85%拨给大学开展科研活动。由于研究机构力量较弱,所以拨给研究机构的经费也相对较少。
  国家创新署是研究机构的主要资助者之一。2005年国家创新署为产业研究机构提供的研究经费中,产业研究机构、大学、企业分别占26%、35%和30%。
  部分研究机构属于非营利机构。非营利科研机构在瑞典研究机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这些机构往往由国家提供大部分资助,承担许多重大的研究项目,在执行国家政策方面也发挥了关键作用。著名的ACREO研究所就属于非营利机构(NPO),该机构的利润是不向资助者或任何成员分配的,也不直接隶属于政府,但是其研究经费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政府部门的资助。瑞典还没有关于非营利机构的专门法律,非营利科研机构是参照欧盟的有关法律进行管理和运营的。
  发展趋势与前景。研究机构相对弱小的问题已经逐渐得到了瑞典政府的重视。在创新政策的激励下,高校越来越致力于开发面向市场的应用技术,但是它们还要承担基础研究和基础教育的重担。高校出现的商业化趋势不利于大学的长期发展,甚至可能会影响瑞典在国际科学界的重要地位和声誉。同时,研究机构在创新活动中还应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瑞典政府部门已经或准备采取一些政策措施,以应对这些问题。
  据国家创新署的官员介绍,瑞典将会进一步发展研究机构,做大做强现有的研究机构,同时培育更多的产业研究机构。随着研究机构的数量、规模的增加,政府会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创新计划经费向研究机构适度倾斜。
  另一方面,研究机构将在高技术商业化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瑞典的创新政策正在经历由支持大公司创新向培育中小创新型企业的转变。在创新政策激励下,研究机构将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支持技术商业化、培育小企业上。研究机构有许多有商业前景的技术成果,为投资者创办小型创新企业提供了重要技术基础。研究机构将与商业培训机构结合,或者自己成立商业培训部门,为技术成果的商业化提供全程服务,这对创新活动无疑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产业研究机构在创新中发挥的主要作用
  

  尽管产业研究机构的数量不多,但是在瑞典创新系统中,它们仍然是不可或缺的参与者。产业研究机构在提高瑞典的技术水平、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培育高技术企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及欧盟组织的研究开发项目。瑞典国家创新署、瑞典战略研究理事会和教科部下属的3个研究理事会管理着国家拨款的主要研究计划。以2001年为例,创新署围绕信息与通信、信息技术普及和应用、生物技术、制造与材料、交通运输、工作条件和劳保等领域支持了25个主要项目,年计划经费约合1.2亿美元。在这些计划中,研究机构是重要的研究力量之一。
  自1995年瑞典加入欧盟后,与欧盟科技合作不断加强,积极参加了欧盟区域性研究开发计划,如欧盟研究开发框架计划、欧盟创新和中小企业计划、电子欧洲计划以及瑞典欧洲核能组织(CERN)高能加速器项目和热核实验堆项目、欧洲同步辐射装置项目、欧洲分子生物实验室项目、欧洲南半球观测站项目、欧洲空间局科学项目等。产业研究机构在这些国际计划中也表现活跃。
  联合大企业进行行业共性技术的研究。从研发阶段看,共性技术研究跨越了应用研究和竞争前的试验发展两个阶段。企业都要在共性技术这个平台上进行后续的商业开发,最终形成企业专有的产品和工艺。共性技术具有广泛的用途,可以在一个行业甚至多个行业得到应用。因此,单个公司不愿意或很少投资于共性技术研究,几个大企业常常联合一家或几家科研院所进行共性技术研究。瑞典的产业研究机构参与了许多共性技术研究。
  合同研究。所谓合同研究项目,通常是指一些风险大、耗资多、时间长的应用研究项目。由研究机构与其他合同方(可以是政府、企业等)签订合同,规定风险共担的具体形式,项目研发成功后,各方按照合同获得利润分配。这种方式可以降低各参与方的风险,颇受大公司和有实力的研究机构的欢迎。研究机构也能从中获得比较丰厚的回报。
  产品开发与咨询。产业研究机构为企业提供产品开发与咨询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这种方式的风险由研究机构承担,但研发成功后可以获得比较可观的利润。
  生产小批量产品。小批量产品是指那些需求量不大但需求又很紧迫的产品。对于一些高技术企业来说,有特定要求、技术含量高的小批量产品在市场上尤其难以买到。研究机构的生产力量不强,技术实力又很雄厚,正好满足这样的需求。小批量产品价格和利润都比较高,能为研究机构带来一定的收益。
  催生衍生公司(Spin-offs)。衍生公司(Spin-offs)不仅是技术移转及商品化的重要手段,也是专业研发人员发挥理想的最佳方式。多年以来,瑞典的创新模式一直是以大型企业为创新活动的主体,依靠大企业对研发的大量投入促进本国技术实力的提升,一个极端的例子是著名的电信企业爱立信公司的研发投入曾占了全国研发总投入的44%。近年来,瑞典政府逐渐认识到中小企业的活力对提高本国创新能力的重要性,在创新政策上加强了对中小型高技术企业的支持。衍生公司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在瑞典逐渐发展起来的。研究机构在催生衍生公司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仅1998年以来,ACREO研究所就以各种方式帮助产生了15家新的高技术中小企业,其培育衍生企业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提供资金支持,由研究所投资或帮助新企业获得融资渠道;二是通过技术转让方式提供技术成果;三是以知识产权参股或控股新企业。待企业壮大后,研究所以出售股权的方式将衍生企业卖出,获得的资金继续用来促进创新活动。
  提供商业培训服务。在国家创新政策的指引下,瑞典的产业研究机构或依靠自身、或与大学合作为那些不谙商务的创业者提供商业培训服务,以帮助培育初创企业。它们聘请那些担任过企业总裁、有过创业或经营失败经历的人士担任"商业教练",以提醒创业者不再犯同类错误。一般来讲,培训分为四个阶段:前期(Start up)、商业实验室(business lab,培育之前的阶段,大约需6个月)、商业加速期和增长计划期。未来的创业者有了成熟的想法并取得部分资本之后,就进入商业实验室阶段,在6个月期间,如果大家认为可以继续合作的话,便进入第三阶段--商业加速期,完成产品并与客户交易,这段时间约为12-18个月。之后,创业者要进入增长计划,向全球发展。瑞典国内市场有限,培育的公司必须从第一天就出口产品或服务。对第一次创业的人士而言,商业培训确实是他们走向成功的指路明灯。
  
  三、借鉴与启示
  

  我国的科研院所正在改革进程中。几年的实践中,既有宝贵的经验,也有一些教训。瑞典的研究机构虽然比较弱小,在创新体系中却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通过考察、分析,有几点经验值得我们思考、借鉴。
  研究机构可以多方式、多渠道获得经费来源。瑞典的研究机构不但积极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欧盟重大计划的有关项目,还以承担有偿的共性技术研究任务、开展合同研究、提供产品开发与咨询服务、生产小批量产品等多种方式获得收益,支持研究工作的持续发展。我国许多科研院所进行企业化转制后,由于各种原因自身很难维持,仍然希望依赖国家的大量投入。政府部门应逐步完善政策环境,鼓励科研院所多渠道、多方式获得经费来源。
  以多种方式发展衍生公司有利于自主创新。研究机构发展衍生公司,不仅在瑞典,在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是比较成功的创新模式之一。我国的许多研究院所也培育了一些衍生公司,联想集团就是成功案例之一。与国外不同的是,我们的科研院所更愿意自己出资并管理衍生企业。这与其所处的外部环境有很大关系,也反映出许多院所在改革中所处的尴尬境地。自己管理衍生企业的一个弊端就是可能导致科研院所重经营而轻研究,从而逐渐削弱科研力量。
  政府部门宜鼓励科研院所以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入股、提供初始资金等多种方式培育衍生公司,同时为科研院所提供资金的退出途径,尽量避免出现"以企业养院所"的情况。
  研究机构参与商业培训有助于培育高技术企业。懂技术的人不一定懂商业和管理,这是研究成果向商业转化的主要障碍之一。我国许多科研机构的成果是以评奖为重点的,导致大量的蕴涵着商机的技术成果被束之高阁,难以真正产生效益。研究机构参与商业培训,有利于把技术成果与商业运营知识结合起来,从而产生有持续发展能力的高技术企业。
  科研院所转制为非营利机构有其可行性。我们在考察中发现,瑞典有一些科研机构属于非营利机构,它们接受政府资助,在执行政府政策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科研院所改革已经明确将一部分社会公益类院所转制为非营利性机构,但是在实际改革中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是转制后经费来源得不到保证。如果政府部门能择其优者,以多种形式提供相对稳定的资助,将有利于这些科研院所发挥自身作用,服务于社会公益科研事业。

作  者:田杰棠    
出  处:中国发展观察
单  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    
经济类别:国别经济
库  别:国内论文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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