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探析
黄超  2020-05-20
摘 要: 集成电路产业是我国的战略性产业之一,它的快速发展能够为我国经济转型发展提供重要的物质支撑。本文总结了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状与不足之处,比较研究了美、日、韩等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特点。在此基础上,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扩展税收优惠至全产业链,促进配套环节协同发展;引入研发支出的税收抵免,加大对创新投入的支持力度;增加人才吸引与集聚税收优惠,补齐人才缺口;提升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鼓励优质资本进入。
关键词: 集成电路,税收优惠,研发支出

  近年来,美国政府制定的针对中国中兴通讯公司、华为公司的限制性措施,引发人们对中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关注。有学者指出,我国严重依赖国外进口芯片,2017年我国进口的芯片总额高达2601亿美元,该类产品的贸易逆差达到1933亿美元(魏少军,2017)。我国需要大力发展自主品牌的集成电路产品,为经济转型发展提供物质支撑。本文分析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及存在的不足,比较研究美、日、韩等集成电路产业强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完善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现状
  
  
为推动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制定了多项鼓励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分为流转税优惠、所得税优惠和其他税收优惠。
  流转税优惠。我国税收政策规定,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无法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所得税优惠。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的优惠政策,对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于2018年1月以后投资新设的符合特定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实行“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其他税收优惠。给予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优惠,并且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二)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存在的不足
  
  
税收优惠未覆盖全部产业链。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有赖于多个细分产业的支持。生产高端产品需要来自设计、生产装备、材料以及相关软件等的协同支持。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主要针对集成电路设计与生产企业,还未覆盖到集成电路产业的全部产业链,缺少对配套环节的支持,不利于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协同发展和整体竞争力的提升。如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财税〔2018〕27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其中的税收优惠也主要针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设计企业,未覆盖到集成电路的生产装备供应企业、材料供应企业、配套服务提供企业等。
  研发激励力度有待提升。Wind数据库统计资料显示,2016年至2018年间我国52家集成电路上市公司的研发支出分别为95.8亿元人民币、131.07亿元人民币和143.07亿元人民币,年均研发强度(研发支出/营业收入)在7%左右。相比较而言,2018年美国英特尔公司、高通公司的研发强度分别达到19%和25%。目前,尽管我国制定了企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财政补贴政策,但是这些优惠相对于集成电路行业的巨额研发投入还不够,缺乏激励力度。例如,我国的研发支出优惠主要采取的是加计扣除方式,如果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形成亏损,扣除费用可以向后结转5年。但是集成电路行业的研发支出具有特殊性,企业单年的研发开支往往数额巨大,且投资回收期较长,扣除费用允许向后结转5年并不一定能缓解企业由于早期研发支出过大带来的现金流困难。
  人才吸引与集聚的税收优惠缺失。集成电路产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它的发展离不开技术资本的积累,而人才又是技术资本的最重要载体。我国集成电路产业人才稀缺,存在很大的人才缺口。而我国在人才吸引和集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不足,如吸引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门槛较高,且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为递延纳税政策、补贴免税政策,没有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直接减免等,税收优惠的缺失不利于吸引和集聚人才。
  缺乏鼓励风险资本进入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集成电路产业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仅仅依靠集成电路企业自有积累的资金不足以支撑新项目的开展,需要补充大量的外部资金。但当前我国缺乏完整的税收政策体系支持风险投资活动。我国现行的直接针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一个,即2018年5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这一政策要求投资对象“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集成电路企业往往是大型企业,显然不符合该政策有关投资对象的规定,因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集成电路企业难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利于外部资金进入集成电路企业。
  
  二、国外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比较
  

  目前,国际上集成电路行业的竞争很激烈,美国的英特尔公司、德州仪器公司以及韩国的三星电子公司等一直占据全球集成电路行业的领先位置。2017年,总部位于美国的半导体公司总销售额达到1889亿美元,占据全球半导体市场的46%;日本是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传统大国,尽管其全球市场占有率已大幅降低,但是产业竞争力依然强劲;韩国则是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集成电路产品生产国,它在全球市场占有率近30%。本文重点介绍美国、日本、韩国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美国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研发支出的税收抵免政策。美国政府规定,企业研发活动中的薪资、耗材、合同研究、基础研究报酬等都可以进行税收抵免。①此外,早在1981年美国政府就制定研发费用增长减税的优惠,如果企业的研发费用超过前3年均数,则超额部分的20%可在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崔昆峰,2016)。2015年美国政府在其颁布的“国家战略计算计划”中又将企业的研发费用税收抵免由周期性优惠转变为永久性优惠,鼓励企业进行长期的研发投入,提高创新竞争力(周声琼等,2019)。
  合作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美国政府对校企合作创新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性研究,合同中的研究开发费用的65%可进行所得税抵免(马维华,2018)。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企业从事科研活动,可以在联邦和州两个层面享受税收抵免优惠。
  利用税收优惠吸引风险资本进入集成电路产业。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是集成电路产业的重要集聚地。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出台《2003年风险投资法》,对于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符合条件的特定地区的小企业,给予7年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减免,前4年减税幅度为投资额的5%,后3年减税幅度为投资额的6%(彭丁带等,2006)。
  
  (二)日本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日本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将其视为战略性产业之一。在日本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过程中,为了鼓励技术引进,日本政府给予外国企业免征或较低的预提税优惠;对于集成电路企业生产和研发所需的设备与材料,给予企业免征进口税的优惠。对于企业或个人的技术转让收入的7%且不超过当年收入的30%的部分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日本政府也采用了研发费用税收抵免政策。如果企业的当年试验研究费支出超出从基准年度到上一事业年度的最大试验研究费金额时,以企业税额的10%为抵免上限,对增额部分的20%免征法人税(王万光等,2016)。日本政府还制定了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的优惠以及集成电路购置损失准备的税前扣除优惠。2013年日本政府发布《产业竞争力强化法》,允许合并重组的企业出/融资额的70%作为损失准备计入未来损失,同时给予减免注册税,鼓励日本集成电路行业的兼并与协同发展(方晓霞,2016)。
  
  (三)韩国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早在1982年,韩国政府就制定“长期半导体产业促进计划”,为主要半导体企业提供大量的税收减免优惠。1991年韩国政府制定“先导技术开发计划”,将集成电路行业作为重点支持产业。韩国政府给予符合“先导技术开发计划”的集成电路新产品实行长达6年的“特别消费税”优惠,具体为:对于集成电路产品在进入市场初期实行特别消费税暂定税率,前4年按照基本税率的10%纳税,第5年按照基本税率的40%纳税,第6年按照基本税率的70%纳税,第7年起恢复原税率。韩国政府颁布的《特别税收限制法》第十二条规定,给予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和个人在技术转让方面的所得税减免优惠,鼓励技术成果应用与扩散(马忠法等,2012)。在吸引人才方面,韩国政府制定了《免征外国人员的所得税法案》,给予从事集成电路研发、技术支持、培训的外国人员5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三、完善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一)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尽可能覆盖全产业链
  
  
当前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针对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我国应扩大税收优惠的范围,覆盖集成电路行业的整个产业链,给予包括生产装备制造、材料供应、软件配套等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补齐短板,促进全产业链协同发展。我国可以提供四类税收优惠:一是对我国境内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装备制造企业、材料供应企业、软件配套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二是将进口免税优惠扩展至全产业链,给予集成电路装备制造企业、材料供应企业、软件开发企业在设备进口、原料进口等方面相应的减免税优惠;三是对从事集成电路装备制造、材料供应和软件开发的技术人员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四是对于从事集成电路行业设备安装、维修以及产品和材料检测服务的企业给予增值税减免优惠。
  
  (二)引入研发税收抵免优惠,鼓励创新投入
  
  
我国还应大力促进集成电路产业由生产制造型为主向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型转变,实现集成电路产业的价值链升级。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可以引入研发支出的税收抵免政策,加大对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一是以企业前三年研发支出平均值的50%为基准,对企业在纳税年度的研发支出超过该基准的部分,可给予20%的税收抵免。对于新设企业,其研发支出可直接享受20%的税收抵免。二是放宽有效研发支出的适用范围,除了包括人工费用、材料消耗费用等,还应将试验设备、合同研究支出、基础研究报酬支出等纳入企业的有效研发支出范围。
  
  (三)增加吸引人才的税收优惠,补齐人才缺口
  
  
当前我国集成电路行业存在较大的人才缺口,要弥补人才缺口,需要多管齐下。一是大力引进海外尖端人才。对于在国内集成电路企业工作或在国内特定机构从事集成电路行业相关技术研究的外国人,给予他们5~7年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同时,还可给予他们在不动产购置方面的税收减免优惠,鼓励其长期留居中国。二是对于企业在海外人才引进方面的费用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鼓励引进海外人才。三是对于企业在员工培训、进修、合作交流以及培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费用给予一定的税前扣除优惠。四是鼓励技术转让和扩散,对于企业、大学、科研机构以及个人之间的技术转让所得给予一定的所得税减免优惠,加快技术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四)提升风险投资和企业重组的税收优惠,吸引优质资本进入
  
  
集成电路行业有着极其广阔的发展空间,需要创新创业资本去开拓。我国可以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资本投入集成电路企业:一是对于投资集成电路行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天使投资者,除享受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外,还可给予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优惠。二是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集成电路行业的企业、个人,给予一定的资产转让所得税减免优惠。三是针对集成电路行业的企业重组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给予免征或一定程度的税收减免优惠。

作  者:黄超    
出  处:《税务研究》
经济类别:财政税收
库  别:中经评论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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