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微观收入分配中的公平
陈享光  2008-10-27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社会成员对收入分配的公平感大为降低,这固然与我国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不够有关系,但主要是由我国市场化过程中生产条件的非均衡分配引起的,解决我国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必须从生产条件的分配入手,构建收入公平分配的微观基础。
关键词: 收入分配,生产条件,市场化
  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过程包括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一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收入分配过程,一是通过政府再分配实现的收入调节过程。前一过程是建立在微观主体市场交易基础上的,故又称为微观收入分配过程;后一过程是建立在政府有意识调节基础上的,故又称为收入的调节过程。前一过程中,收入的分配与生产条件的分配是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一过程中,生产条件的分配直接决定了收入分配的结果。收入调节过程中,政府固然能够在社会范围内对市场分配的结果进行调节,但如果生产条件分配造成收入分配的过分悬殊和不公,政府收入分配的调节不可能从根本上缓解收入分配不公,不仅如此,而且还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社会成员对收入分配的公平感大为降低,这固然与我国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不够有关系,但主要是由我国市场化过程中生产条件的非均衡分配引起的,解决我国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必须从生产条件的分配入手,构建收入公平分配的微观基础。
  
  一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收入或产品的分配取决于生产条件的分配。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或收入分配过程包括通过市场进行的微观收入分配过程和通过政府进行的收入分配的调节过程。在微观收入分配过程中,生产条件的分配直接决定收入分配的结果,微观收入分配的公平与否直接取决于生产条件的分配状况。生产条件的分配包括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和生产条件在不同生产和部门之间的分配。在微观收入分配过程中,收入分配与生产条件这两方面分配直接联系在一起,生产条件这两方面分配的状况直接决定收入分配状况。
  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实质上是生产条件归谁所有、归谁支配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谁拥有生产条件,谁就能以生产条件所有者的身份参与收入的分配。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显然生产条件包括生产的物质条件和劳动力条件。在我国现阶段,客观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涉及公有制生产条件的分配和非公有制生产条件的分配。从理论上讲,生产资料公有制意味着人们在生产条件占有上是平等的,以劳动作为同一尺度进行收入分配是公平的。按照公有制的公平原则,"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公平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劳动来计量"。由此可见,公平并不意味着没有差别,它承认劳动差别和由劳动差别引起的收入差别,而否认其他差别引起的收入差别。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生产条件差别造成收入分配的差别是不可避免的。这不仅是因为存在非公有制经济,就是完全按照公有制的公平分配标准,也可能产生客观生产条件的差别进而引起收入的差别。因为以劳动作为同一分配尺度,意味着我们承认劳动差别和由劳动差别引起的收入差别,而这种劳动和收入的差别在现实经济中又会通过储蓄投资的差别而引起客观生产条件的差别。因此,现实的公平又不能完全否认由客观生产条件差别带来的收入分配的差别。问题在于,客观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并不是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的,理论上讲,它是生产力发展演变的结果,现实中会有多种因素影响到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对于公有制生产条件来说,生产条件的市场化配置过程本身可能引起生产条件的重新分配,从而对收入分配产生直接的影响。我们知道,公有客观生产条件不可能为每个劳动者直接控制,也不可能与每个劳动者的收入建立起直接的联系,公有客观生产条件与劳动者要通过市场进行结合,进行现实的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客观生产条件和主观生产条件由于通过不同市场配置而发生分离,客观生产条件通过生产资料市场进行配置,而劳动者则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配置,客观生产条件和主观生产条件以不同的要素价格形式使收益相对独立。这种市场化分离一旦造成代理者对客观生产条件及其收益的控制,或者造成劳动力的商品化趋势,它就会带来严重的分配不公。事实上,在存在这种市场化分离的情况下,极易造成代理者对客观生产条件及其所带来的收益的控制,从而破坏公有制的公平原则,甚至会带来更加严重的收入分配后果。那些利用公有制客观生产条件获得巨额收入者比利用私有客观生产条件获得收入更加不能为社会所接受。这说明,公有制经济中的公平会由于市场经济过程而受影响,这种影响的大小取决于生产条件与劳动者市场化分离的具体情况。
  从主观生产条件看,在任何生产中,劳动力始终是生产的一个要素,但劳动力以何种形式参与生产,直接影响收入分配的结果。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劳动者参与生产的社会形式是不同的,进而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是不同的,因此劳动者获取收入的方式和收入的多寡是不同的。在奴隶社会,奴隶主不仅占有客观生产条件,而且占有奴隶本身,在这种条件下,奴隶主不仅获得剩余产品,而且能够占有必要产品的一部分,奴隶只能得到必要产品的一部分,而不能通过出卖自身劳动力获得劳动力的价值。而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者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因而能够通过劳动力的买卖获得劳动力的价值。可见,尽管客观生产条件都是私有制,但由于劳动力这一主观生产条件参与社会生产的形式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因此要从客观生产条件和主观生产条件两方面的社会形式及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才能说明收入分配状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观生产条件存在形式和参与社会生产的社会形式同样影响收入分配的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条件在各部门之间的分配和收入的分配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发生着不同形式的劳动交换--商品交换,而且发生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的非劳动形式的交换。这两种交换尽管都遵循价值规律,但存在根本区别。在不同形式的劳动交换或商品交换中,商品所有者拥有平等权利,他们根据对他们所有人来说都平等的权利进行等价交换,决定价值的是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交换者相互承认是商品的所有者,在市场上能够进行竞争,那么等价交换对他们来说就是公平的。而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的非劳动形式的交换虽然也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但由于这种交换关系不是一般的商品交换关系,而是特定生产关系人格化主体之间的权利交换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交易双方权利的界定和配置影响收入分配,而且权利主体形成的社会力量的对比,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收入分配的结果。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与劳动之间的交换中说明了,劳动力商品交换的性质本身没有给工作日规定任何界限,因而没有给剩余劳动规定任何界限,资本家要坚持他作为买者的权利,劳动者要坚持卖者的权利,"于是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尽管不存在这种性质的权利之间的对抗,但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毕竟存在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这些不同要素所有者权利界定和配置不公,必然导致交易的不公和收入分配结果的不公。不仅如此,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的交易中劳动力要素的价格是在买卖双方市场上讨价还价的基础上形成的,而双方讨价还价能力取决于双方整体社会力量的对比。因此,现实微观收入分配过程中,收入在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分配的比例还受制于市场交易双方背后社会力量的对比。
  生产条件的分配不仅是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而且还包括生产条件在不同生产之间的分配,这种分配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也决定和影响着产品或收入分配的结果。显然,只有生产条件均衡地分配于各种生产上,均衡地分配在不同生产部门,才能保证不同生产和不同部门收入分配的均衡和公平。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条件在不同生产上和不同部门之间的分配是通过竞争实现的。通过竞争,形成社会统一的价格标准,形成生产条件投入与收入所得的对称分布。在这一过程中,要素流动的障碍和竞争的限制,都会造成生产条件的非均衡分配和收入分配的扭曲与不公。而市场机制并不能排除要素流动的障碍和竞争的限制,相反,市场失灵,自然和人为形成的垄断,都会造成这种障碍和限制,从而影响生产条件的均衡分配和收入的公平分配。
  生产条件的市场化分配不仅会造成生产条件在不同生产上和不同部门之间的分配和再分配,而且可能造成生产条件在生产部门和非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导致生产条件的非生产性使用。例如本来用于耕作的土地,被富人买去作为非生产用地或在土地上建造用于个人享受的豪华别墅,这时即便农民从土地的转让中获得了一笔收入,但从此失去了赖以继续获取收入的生产条件,如果不能转入非农产业,还将面临长期失业之苦,同时土地也不能发挥生产力,这无疑既损失了公平,也损失了效率。
  可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条件在双重意义上均衡分配是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关键。生产条件在双重意义上的过度非均衡分配,将会造成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公。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微观收入分配过程与宏观收入调节过程逐渐分离开来,微观收入分配通过市场机制与生产条件的分配直接连结在一起,这使得收入所得者收入的多少不仅与提供的劳动和非劳动要素的多少相联系,而且与提供劳动或劳动力、非劳动要素的价格相联系,这不仅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和非劳动要素提供者的积极性,而且促进了生产要素配置效率的提高。但在这一过程中,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迅速扩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感迅速上升,社会对收入分配状况的不满与日俱增。应当承认,我国收入差距扩大,有一些是正常的,合理的,与公平并不矛盾,但也不容否认的是,有些收入差距的扩大则是与公平原则不相容的,甚至也不是追求效率的结果。我国生产条件的分配在两方面都存在不公,这种不公导致了国民收入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同一生产部门内部、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城乡之间的严重不平衡,收入再分配已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收入分配的失衡状态。
  首先从客观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来看,我国市场经济是伴随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格局改变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且生产条件的再分配与市场机制对生产条件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分配结合在一起。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两种分离即公有制经济客观生产条件与主观生产条件的市场化分离和伴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出现的客观生产.条件与劳动者的经济分离,生产条件的市场化配置又不断加剧了这种分离的趋势,使得初次分配中收入公平分配问题日益突出。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公有客观生产条件通过委托代理制实现这种分离的,公有生产条件采取了公有资本的形式,公有资本又通过不同的委托代理制进行资本化运作,从而获得了独立的资本收入形式。这种分离虽然不同于私有制意义上的分离,但造成了代理者控制客观生产条件和客观生产条件带来的收入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在行政性代理的条件下,变成了现实性。所谓行政性委托代理,就是把公有产权的控制权层层授予各级行政机构和行政机构选择的部门或企业代理者。由于行政性委托代理制度下,委托代理的层次多,委托代理的链条长,从而使公有制的客观生产条件与劳动者之间的联系弱化,客观生产条件逐渐资本化,相应主观生产条件即劳动力则趋于商品化。在这种情况下,各层代理者易于形成对公有资本及收益的垄断性控制,公有资本的收益甚至于生产条件本身都可能成为各级代理者的囊中之物。同时在这种行政性委托代理制中,代理人与行政性机构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通常能够获得行政性授权形成所在领域的垄断,造成进入障碍,从中获得垄断性收入。也就是说,他们不仅能够垄断性地控制该领域的公有生产条件及公有资本收入,而且能够依靠其行政性授权进行垄断性经营,攫取垄断性收入,一些部门之所以能够持久性地保持高收入,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之所以长期居高不下,其原因就在于此。这不仅会造成收入在公有资本代理者与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而且造成部门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
  我国公有客观生产条件与主观生产条件的市场化分离与客观生产条件与主观生产条件的经济性分离是同步进行的,并且两种分离相互交织在一起。在这两种分离过程中,一部分社会成员由于这两种分离而失去其生产条件,最为典型的是失去土地的农民和国有企业改革中下岗的职工,他们的收入因此不再与客观生产条件相联系,他们脱离了原有的生产条件,不再是公有生产条件的共同所有者或占有者,也不拥有自己的生产条件;公有制范围内由于一些劳动者被分离出去,人均占有的公有生产条件因此相对增加,未被分离出去的成员有的成为不同层次的代理者进而分享公有生产条件带来的收益。这事实上使得生产条件在社会范围内进行了再分配,这种再分配不仅造成生产条件在一些社会成员、一些部门、一些领域的集中和垄断,造成社会成员之间、城乡之间、部门之间客观生产条件的巨大差异,造成一些社会成员、一些部门和领域利用客观生产条件形成的优势或对客观生产条件的垄断来限制其他成员、其他部门和企业、行业的进入而获取垄断性收入,如一些城市限制农民工进入的领域和行业,这样客观生产条件的巨大差别造成收入分配的巨大差别会由于生产条件再分配造成的垄断和行政性垄断进一步扩大。
  客观生产条件与主观生产条件的分离,不仅造成社会成员、部门之间生产条件方面的巨大差异,而且造成劳动力商品化趋势。在客观生产条件与主观生产条件的分离基础上,客观生产条件趋向资本化,相应主观生产条件即劳动力趋向商品化,这使得劳动者收入开始与劳动力价值相联系。不仅如此,在我国,劳动力的商品化与等级制、身份制相结合,造成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和严重不公。所谓身份制、等级制,就是一定的制度安排赋予不同的社会成员不同的身份等级,相应享受不同的权利和待遇。在我国这种身份制等级制通过城乡户籍分割和城乡二元制度安排固定下来。这种身份等级制度既是职业分工,又是等级分工,不同的身份等级对应着不同的权利和待遇。传统体制下,城市职工可以享受就业、工资、劳动保障和福利保障等权利和待遇,可谓之一般性国民待遇;干部则在一般城市职工之上享有种种特殊权利和利益,可谓之超国民待遇;而农民则不享受城市职工的一般性国民待遇,更不享受干部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他们没有国家保障的工资、没有医疗保障、没有住房保障、没有教育服务和其他公共服务。我们原来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分配用平均主义来概括,这不全面,不准确,平均主义只是对同一身份、同一等级上的社会成员而言的,对于不同身份和不同等级的社会成员不是什么平均主义,而是存在由身份等级决定的巨大差别,而且身份等级制下,身份是不能随意转换的,等级是不能靠自己的力量超越的,因而形成的收入差别是极其稳固的、持久的。改革中我们注重打破平均主义,而对等级制、身份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结果是平均主义迅速打破了,而身份等级制依然保留了下来。这样劳动力商品化又与这种根深蒂固的等级制、身份制相结合,这在市场化分配过程中必然造成严重的不公,造成我国城乡收入差别的不断扩大。
  如前所述,市场经济中,初次分配是建立在市场交易基础上的,这种交易可能是劳动交换,如不同使用价值之间的交换;另一种是非劳动形式交换,产权或生产条件拥有者之间进行的产权或权利交换。虽然两种交换形式上都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但非劳动形式的交换对收入分配结果产生不同于劳动交换的结果,非劳动交换对收入分配结果的影响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不同交换主体权利的界定,二是不同社会力量的对比。在我国由于存在身份等级制,城乡劳动者之间事实上存在身份和等级的差异,存在事实上的权利不平等,因此在同一市场上,他们获得的劳动报酬或劳动力价格或价值是不同的。假定城市工人和农民工都是劳动力的出卖者,他们通过市场交易应获得劳动力价值。问题在于劳动力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决定的,在农村和在城市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资料价值是不同的,农民工工资是按城市还是按农村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来决定?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按道理应按城市生产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决定。然而,事实上我们的农民工并不具有在城市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权利,不享有城市人所享有的待遇,因而他们的劳动力价格或价值不能根据城市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来确定,因而其劳动力价格或价值低于城市工人的劳动力价格或价值。因此,尽管有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就业(每年大约1.2亿人),但由于他们获得收入远低于城市职工,这样不仅城市就业的劳动者与农村就业的劳动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国民收入差异,而且城市就业的城市职工与农民工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国民收入差异。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表明,2004年全国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为539元,而同期的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是1335元,这种差异无疑是造成城乡收入差别扩大的重要原因。
  在非劳动形式交换的情况下,即便是交易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如果没有形成均衡的社会力量,国民收入分配将会发生倾斜,可以断言,如果主观生产条件拥有者缺乏个人和集体讨价还价的能力,他们的收入不可能与客观生产条件拥有者所得收入同步增长,结果国民收入分配中他们的份额就会下降,从而使国民收入分配发生倾斜。我国近些年来,工资在国民收入中份额下降,就是这种情况的一个反映,也是收入分配状况恶化的一个体现。
  我国客观生产条件与主观生产条件分离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大量农民脱离土地。相当部分农民由于土地被大量征用而失去生产条件,使本就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农村土地生产条件减少及其带来的就业的限制,使大量农民流向城市,他们工作和生活在城市,但不能获得城市居民的国民待遇,劳动力的再生产还不能脱离农村,相当部分最终要返回到农村,回到土地上。在农村由于土地上生产受收益递减率的限制,影响了对土地的投资和土地资本的形成,从而限制了农民生产的客观生产条件的改善i如果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转移到城市和非农产业,必然导致农村人口人均占有的土地和土地资本增长相对缓慢,甚至是相对下降或绝对下降,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生产条件直接影响收入分配,其结果影响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近些年来,农民增收困难,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此。不仅如此,而且在农业的落后和对农民的歧视性制度规定及其形成的农业产业歧视下,市场化分配必然造成生产条件不利于"三农"分配,造成资源配置的"脱农"现象。所谓"脱农"现象,就是指各种资源配置过程中脱离农民、农村和农业的现象,包括土地资源、人力资源、财政资源、金融资源等等在市场化配置过程中都在向城市、非农产业倾斜,进一步加剧了生产条件在城乡之间分配的不平衡。而这一切又都是发生在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能大规模城市化、农民难以进行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积累的情况下,自然会引起城乡收入差别的扩大。可以断言,城乡生产条件的分配如果不能得到改善,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只能是一种善良的愿望。
  显然,市场化过程中,由于生产条件分配的失衡和无序,造成了国民收入在不同部门、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城乡之间的收入分配的严重失衡,从而动摇了收入公平分配的基础。
  
  三
  
  
上述分析说明,我国收入分配的不公,主要根源于生产条件分配的不公。客观生产条件与主观生产条件在缺乏规范制度约束下实现市场化分离和经济性分离,造成了客观生产条件进而收入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的不公,主观生产条件的拥有者在不享有统一权利和国民待遇的条件下走向市场,其劳动力具有了不同的价值或价格,主客观生产条件由于市场分割和制度障碍而难以在不同部门、不同领域之间进行均衡分配,进而加剧了不同部门、不同领域之间、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的不公。因此,解决我国收入差距过大和收入分配不公,必须从初次分配入手,构建收入公平分配的微观基础。
  
  1.统一制度安排,实行统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意味着全体公民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享有同等权利、机会和自由,同等的分享公共产品。国民待遇应当对本国公民一视同仁,这是国民待遇的一个基本原则。可是长期以来,国民待遇原则得不到贯彻。由于我国根据"城乡分治"原则对城乡作出了不同的制度安排,形成了城乡在身份、税负、就业、教育、医疗、保障、公共产品供给等方面的制度差别,结果使农民不能享有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和平等地国民待遇,这不仅造成城乡二元结构的不断强化,而且由此形成的对农民、农业和农村的制度性歧视,造成越来越严重的经济后果。必须破除二元制度结构的藩篱,统一制度安排,赋予国民以同样的权利、自由和相同的国民待遇,实现国民待遇的普遍化,避免权利和国民待遇的不同而产生的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当前特别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使社会成员特别是农民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平等的参与竞争,并能运用宪法赋予的权利来争取和保护自己的利益。为此,应在户籍管理、迁徙自由、市场准入、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公共物品使用、民主参与等诸多领域,取消对农民的歧视性制度规定,把农民从不合理的制度束缚中解放出来,使他们享有自由迁徙的权利,公平就业的权利,享受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的权利,获取社会保障的权利,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等等。
  
  2.加强对生产条件分配的调节和控制。
  
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客观生产条件与主观生产条件的市场化分离和经济性分离,极易导致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过度非均衡分配,过度非均衡分配自然会引起收入分配的过分悬殊和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为避免这种情况,防止市场化分离中各种代理人控制公有生产条件进而控制公有剩余,必须创新公有制实现形式,促进公有剩余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使公有剩余的使用和分配真正惠及社会和集体劳动者,不解决这一问题,就难以避免市场化分离转变为经济性分离,使劳动者变成雇佣劳动者;同时尽可能避免客观生产条件与主观生产条件的经济性分离,如加强对共有资产的控制,避免共有特别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尽可能控制公有企业下岗失业人数,严格控制圈地、乱征、滥用土地,避免农民因失去土地而丧失生产条件进而丧失收入来源,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必须考虑提供其他相应的生产条件或就业岗位,以保证其能够通过就业获取收入来源。
  
  3.打破垄断,消除市场分割,促进生产条件在不同生产和不同部门之间的均衡分配。
  
对于生产条件在不同部门之间的非均衡分配对我国收入分配产生的严重影响,应通过改革和政策调节来解决。通过改革和有效的政策调节,促进生产条件在不同生产上和不同部门之间均衡分配,进而促进收入在不同部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均衡分配,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首先要打破垄断,实施反垄断政策,消除部门间过多的进入障碍;其次,消除与主观生产条件相联系的身份制、等级制,扩大社会成员选择的社会空间和选择的自由,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再次,完善市场体系,使各种市场能够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促进各种要素合理流动和配置。
  
  4.建立健全劳动者组织,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劳动力的市场配置使每个劳动者都直面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他们在强势资本面前往往缺乏必要的讨价还价的能力,他们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维护。为此需要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劳动者组织,使之承担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特别是要加强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同时对弱势群体有必要增加其人力资本的投资,以改善他们的主观生产条件,从而达到增加其收入的目的。这不仅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促进收入公平分配,也有助于更有效地发挥他们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作  者:陈享光    
出  处:经济学动态
单  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经济类别:收入与消费
库  别:国内论文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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