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构建和谐的农村金融市场
高伟  2006-11-16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主要有: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嫌贫爱富,大量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农信社“一农独大”,垄断地位不断强化,贷款利率偏高;农村信贷资金大量流失,城乡金融环境差距拉大;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化趋势加强,偏远落后地区面临金融服务供给不足;农村金融法律、信用环境有待改善等。只有克服这些不和谐因素,才能构建和谐的农村金融市场。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社会群策群力。
关键词: 农村金融,金融市场,农信社,农村金融组织,金融服务
  农村金融作为重要的资金要素配置制度,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建设和谐的新农村需要和谐的农村金融市场。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主要有: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嫌贫爱富,大量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农信社“一农独大”,垄断地位不断强化,贷款利率偏高;农村信贷资金大量流失,城乡金融环境差距拉大;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化趋势加强,偏远落后地区面临金融服务供给不足;农村金融法律、信用环境有待改善等。只有克服这些不和谐因素,才能构建和谐的农村金融市场。当然,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社会群策群力。建议:
  
  一、要坚持以农为本,多渠道满足农户和农村企业的金融需求。
  

  从金融服务对象看,我国的农村金融需求主体是农户和农村企业,此外还有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等。由于农户和农村企业的性质、活动内容和规模不同,其金融需求又表现出多层次性特征。根据农户的金融需求特征,可以分为贫困户、温饱型农户和市场型农户;农村企业可以分为农村资源型小企业和龙头企业。不同类型的需求主体,其金融需求的形式、特征和满足金融需求的手段与要求是不一样的。
  贫困户是一种特殊的金融需求主体,它们缺乏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金,有贷款的迫切需求,但无任何抵押,贷款风险极大,金融机构不愿、也不敢发放贷款。贫困户往往只能通过比较特殊的方式,比如民间高利的小额互助贷款、国际金融组织援助、政府财政性扶贫资金等,得到少量、零散的资金。温饱型农户,即已初步解决生活温饱问题的农户。这些农户一般比较讲信誉,金融机构对温饱型农户的小额放款比较放心,贷款回收率一般在90%左右。目前这部分农户的小额资金需求,主要是从农村信用社以小额农户信用放款得到。但由于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普遍不足,所以难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温饱型农户的资金需求。市场型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以市场为导向的专业化技能型生产,是农民实现增收和农村实现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这部分农户的贷款需求一般大于温饱型农户,但同样由于缺乏商业贷款供给所要求的抵押担保品(农户的主要资产,比如土地、房屋和农机具等,不能作为抵押品),因而从银行贷款难以得到基本满足。据有关调查,农村金融机构仅能满足20%市场型农户的贷款需求。农村资源型小企业,是农村企业的主体。它们立足于当地资源,多数通过乡镇政府投资发展起来,生产面向市场的资源产品,基本处于完全竞争状态。但由于市场供需变化不确定性较大,信息不够对称,因此其生产经营风险较大,农村金融机构对其发放贷款特别谨慎,其资金短缺问题一直十分突出。有些依靠脆弱的乡镇政府担保获得贷款,但总体而言,资金短缺始终制约着资源型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摸清农村中的不同金融需求是确立农村有效金融制度的基础。在设计农村金融体系时,一定要坚持以农为本,以适应广大农村不同类金融需求为导向,注意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的差异,注意农村中不同农户和不同企业中的需求差异,在机构设置、业务范围和政策支持等方面实现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切实改善我国农村的金融供给,最大限度的满足农户和农村企业的金融需求。切忌将建设城市金融体系的方针政策简单套用于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经验反复证明,我们只有尊重了农民的创造和选择,不断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农村金融改革才能取得真正的突破和进展,这是构建和谐的农村金融市场的根本所在。
  
  二、创新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在竞争中建立和谐的农村金融市场。
  

  2003年开始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提高了农信社的自我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农信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垄断地位进一步强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农信社改革不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全部。农信社仅仅是解决农民融资问题的一条渠道而已。以国有资本为基础的农业银行都急于从农村脱身进行股份制改革,却要求以社会资本为基础的农村信用社全心全意地为“三农”服务,这确实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放宽利率限制后,部分农信社的贷款利率基本上是一浮到顶,针对小农户的1年期贷款利率达到10%甚至更高,和民间借贷利率相当。农业生产的利润率本来就低,却让农民承受比一般利率高得多的利率压力,肯定将农业的利润率挤压得更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相信市场,不要相信号召”,仅仅靠呼吁农信社降低涉农贷款利率是不够的,只有创新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打破农信社的垄断地位,在竞争中才能逐步实现农村利率在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化,这是建立和谐的农村金融市场的必然要求。建议:
  根据农村金融需求多样性的特点,在保证资本充足、加强监管、防范风险、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允许国有资本、私有资本、外资和国际慈善组织共同参股,新设社区银行、只贷不存的贷款公司、小额信贷组织和农村社区基金等多种农村金融机构,要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组织成为农村信贷市场的重要主体。
  加强对一切涉农贷款的税收优惠,今后无论何种金融机构凡是对县以下企业和农户提供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不论所有制形式和规模大小,在实行分账核算后,由国家税务部门规定比例,原则上对一切涉农贷款可少交或免交营业税、所得税。其中对农户小额信贷形成的亏损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并免交全部营业税和所得税。对老少边穷地区县以下(不含县)金融机构实行税收全免。要通过税收优惠刺激各类金融机构重返农村金融市场,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水平。
  在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也要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避免农村金融机构的恶性竞争。鼓励农发行试点开办农业保险业务;鼓励邮政储蓄资金参股农村信用社,投资设立农村小额保险组织,试办农村小额贷款机构;鼓励将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结合起来,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待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参加保险作为贷款发放的条件之一;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出现流动性资金不足的融资需求,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息或低息贷款;鼓励保险公司利用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等等。在适度竞争中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才能实现农村金融市场的真正和谐。
  
  三、引导资金回流,缩小城乡金融服务差距。
  

  我国农业生产的资本有机构成高,收益低,受自然环境影响大,自然风险大;加入WTO后,我国弱小分散的小农户面临国际市场的冲击,市场风险增大。这使得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成本高、风险大而收益低。由于风险和收益严重不匹配,如果缺少政策扶持,部分农村资金会流向城市,这种趋势很难逆转。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改变这种局面,引导资金回流农村,构建和谐的农村金融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引导农村信贷资金回流支持新农村建设,一是要为抑制农村信贷资金外流提供制度性保证;二是要合理利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通过财政资金补偿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和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农村资金高效率地转化为农村投资。
  我国农村金融中邮政储蓄是农村资金流失的主渠道,引导邮储资金回流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邮政储蓄银行已获批筹建,在组建初期,总行在资金运用过程中,应重视对“三农”的投入,通过资金拆借、购买重点建设债券和农发行政策性金融债等融资方式,用于国家级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农业开发项目;邮政储蓄可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三农”贷款,对存放农村信用社的大额协议存款,当地财政应给予适当贴息优惠;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等配套政策支持,鼓励县及县以下邮政储蓄份额,超过20%的部分应通过适当方式用于农村;在商业性担保能力较强的地区和政府有能力组建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的地区,邮储银行可以开办担保类贷款,增加贷款种类,扩大贷款的覆盖面;建议县域人民银行将邮储上存的转存款全额转化成支农再贷款,重点增加对当地经济信贷投放较多的金融机构再贷款额度。
  要加强对县域资金流动的监测和预警,限制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系统内上存资金比例,通过运用差额准备金制度,对上存资金比例过高的金融机构可以提高超额准备金比例实行缴存,并下调超额准备金率。建议在贫困县只存不贷的金融机构退出农村金融市场。
  将部分财政支农资金以利息补偿和风险补偿的形式,用于对农村金融机构在支农信贷经营中的损失补贴,以支持农村金融组织扩大支农资金投放规模,发挥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的乘数效用。
  制定《农业投资法》,规定县域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或购买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
  
  四、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努力缩小地区之间金融服务差距。
  

  现代金融组织的建立和生存需要一定的金融环境。在经济发达地区,金融生态好,金融组织就比较容易生存,农村金融改革的难度小,也比较容易取得成绩。现在的问题是经济落后地区农村金融如何改革?在经济落后地区,金融生态恶劣,农村金融组织就难以生存,改革的难度也大。当前农信社改革的商业化趋势不断强化,一批农信社已经撤离偏远落后地区,部分落后地区已出现金融服务空白,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这种空白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农村金融改革的难点在经济落后地区,这才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是农村金融的不和谐“音符”。要实现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整体和谐,不可能通过抑制发达地区金融发展的办法来缩小地区之间的金融服务差距,只能通过政策优惠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落后地区的金融服务,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建议:
  对不同地区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税率政策,将减免税与存贷款比例挂钩,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可以以县为单位,按经济发展水平划分贫困县和非贫困县,贫困县免除所得税和营业税,非贫困县免营业税、所得税减半征收。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支农贷款达到新增存款的60%以上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允许在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的农村和山区,发展和推广社区基金或类似的社区性金融机构,重塑一批真正意义的互助性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满足广大农户小额、频繁的生活和生产的基本资金需求。社区基金的原始本金可由国家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和捐助性资金共同出资,由各地政府组织实施。社区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免交一切税收。每个基金以行政村为单位,一般控制在3万元左右。我国共有67.8万个行政村,贫困落后、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村按1/4估算,大约有14.4万个,总共只需出资43亿元,就能在全部贫困村建立社区基金。
  鼓励落后地区发展农村小额贷款机构。我国的小额信贷主要是由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承担并发放的,应引导各类投资者投资设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的农村小额贷款机构。小额贷款机构的市场准入应实行核准制,由银监会实施监管。该类机构可开展批发贷款业务,但不得吸收任何形式的存款,不得搞变相集资。资金运用应主要限定在对农民、个体经营者和乡镇小企业发放贷款,但应给予更充分的利率浮动权,同时享受涉农贷款的税收优惠。
  
  五、加强制度创新,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
  

  和谐的农村金融市场需要和谐的农村金融环境。改善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环境,重点是完善农村经济基础条件,提高农户和农村企业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这是调动农村金融机构放款意愿的基础。要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业科技服务的投入,改善农村经济运作的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在市场交易的谈判地位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带动其他担保机构的发展。要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增加农作物收益权、企业存货和应收账款等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同时保护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探索运用动产抵押、仓单质押等形式,根据“产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不同特点,采取“一企一策、一户一策”的办法提高农户和乡村企业的信用等级,解决农民抵押难、担保难的问题。
  农信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体,是金融监管机构和省联社的服务对象,农信社需要什么样的服务,监管管理机构就要尽力为之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不能变成监管管理机构给什么服务,农信社构就得需要什么服务。要尽快理顺省联社同县联社、信用社的管理体制,确保基层农信社的独立性,严禁上级联社以指定联社负责人等形式挤占下级信用社的经营成本。省联社不能办成行政性管理机构,要在尊重法人经营权的前提下,树立服务意识,充分发挥人才、信息、管理上的优势,建立有效的金融创新机制,开发适应农村各类市场主体需要的、具有差异性、多样化的系列金融产品;要重点发展金融咨询、代理、保管、担保和个人理财等中间业务,加快银行卡联网,实现联合经营。只有从制度上协调好农村金融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之间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村金融的和谐。
  要在实践中推进农村金融立法工作,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优化法制环境,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法律之剑是维护农村金融和谐的最有力武器。
  考虑到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可能被淘汰,所以有必要在农村设立存款保险制度,形成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促使存款人增强风险意识,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发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一金融“安全网”,可以有效降低储户、农村金融机构和各级政府的焦虑和担忧,这是实现农村金融和谐的重要制度保障。

作  者:高伟    
出  处:中国发展观察
单  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    
经济类别:农村金融
库  别:国内论文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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