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浅析
薛涛,吴晓光  2011-09-26
摘 要: 在消费者的诸多权利当中,由于公民权利意识的淡薄以及没有针对性强的法律约束,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于是这项权利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而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将是未来值得重点关注的内容。本文在介绍金融隐私权概念、特征及现状的基础上,探讨了金融隐私权保护不当所引发的风险,并且从博弈的角度给出了针对此项权利的保护建议。
关键词: 金融隐私权,金融信息,金融消费者,收入消费
  一、前言
  

  金融机构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经由过去单纯的储蓄转变为集存、取、贷、售、管等职能于一身的综合型机构,真正成为了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金融机构在疯狂扩张其业务范围,使其经营业绩不断攀上新高峰的同时,对于金融消费者的隐私保护却始终处于较低的水平。财务信息外泄、资金被窃、个人身份信息被出售等隐私侵犯事件时有发生。那么什么是金融隐私权,如何让金融机构的隐私保护水平与其经营水平相匹配,在隐私权保护过程中有哪些困境,本文从金融隐私权的基本内涵出发,通过对比国内外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现状,并对信息披露与隐私权的博弈进行分析,从而给出一些建议。
  
  二、金融消费者简述
  

  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中的一个分支,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者,是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延伸,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个人。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并赋予其法律上的内涵是讨论其隐私权保护的前提。
  金融消费者仍符合消费者的三个基本特征:主体是个人;行为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目的是为了生活需要。金融消费者的特性有三方面,第一方面是收益需求,金融消费者在产生消费行为时追求收益的最大化;第二方面是风险需求,大体上可分为风险厌恶和风险喜好两种类型;第三方面是个性化,根据不同的收入水平,有不同的消费动机。
  在国外,金融消费者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早在2000年初,国外的金融市场中就已经有类似的说法。一些西方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金融服务法》《金融现代服务法》《金融商品交易法》等,这些法律都涉及到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而在我国,虽然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逐渐被使用,但还没有形成一个法律概念,没有法律上的内涵,这个概念所包含的范围也不明确。此外,我国各金融领域的部门法中均未提出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目前是将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领域购买相关商品、接受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或个人成为金融消费者。
  
  三、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
  
  (一)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概述
  
  
金融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与其信用或者交易相关的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知悉、利用和公开的权利。还可以将金融隐私权解释为由经济主体支配并拥有产权的,以信用信息为核心的具有财产收益的权利。
  金融隐私权中所指的金融信息包括开立账户时所需的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用账户等个人交易信息,同时还包括专业机构对消费者进行咨询和分析后得出的风险偏好,投资偏好,理财意愿等信息。除此之外,还包括金融消费者的财务金融状况。
  金融隐私权包括三个方面的权利:第一,信息持有者有权隐瞒其信用信息,使其不为他人所知。第二,信息持有者可以自由支配其信用信息,自主决定允许或不允许第三人知悉和利用其信用信息。第三,当信用信息被不当泄露或被侵害时,信息持有者有权寻求司法救济。金融隐私权的核心,是对信用信息及其利益的支配,即信息持有者对其信用信息享有控制支配权。
  
  (二)与金融隐私权相关的风险
  
  
结合金融消费者的消费目标、消费方式和消费环境,金融信息泄露所引发的风险主要有如下几种:
  1.操作风险。当金融信息被金融机构泄露给第三方机构时,该机构可能会为金融消费者设置一些操作陷阱,再加上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交易规则不完全理解,或者交易规则本身不完善或有问题、会导致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风险。
  2.信用风险。金融消费者的借款或投资信息被泄露,从而被未授权第三方所利用,导致借款方或被投资方因某些不可逆转的因素导致项目终止或资金困难,从而使消费者无法从该项目中如期收回投资或借款,从而形成金融消费的信用风险。
  3.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是指金融消费者在对金融产品或服务进行交易时面临的隐私权被侵犯风险。此项风险多针对网络交易或电子商务用户,同时这也是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最容易遭受侵害的一个环节。
  4.市场风险。金融信息被非法收集后,一些别有用心的机构对其进行分析,然后根据分析结果操纵市场,导致消费者的金融资产价值在某段时间因市场价格不确定变动,导致其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项目可能发生亏损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
  5.系统及事件风险。该风险与市场风险发生的原理类似,指当某一突发而严重的特殊事件或是市场共同因素发生时,导致整个市场大幅波动,进而造成金融消费者发生重大亏损的风险。
  
  (三)从博弈的观点来看金融隐私权保护
  
  
目前,无论是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管,都对个人金融信息披露提出了一定的要求。金融机构为了能够向公众提供更多的服务,开发和推介新产品和服务,赢得更多的客户,提高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会将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信息用于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交易之外的用途,或者与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商业机构共享。例如,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分类,确定本机构所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是否能够满足需求,同时评估后续开发的金融产品能够取得预期的收益。在推介产品和服务时,个人金融信息会被用来进行短信或电话通知。再如,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势头越来越强,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金融业由传统逐步走向网络金融时代。大型数据中心,客服中心的建立使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有本地扩展到全国甚至全球。为了提高交易和服务效率,各大金融机构都在进行业务整合,并且进行跨行合作。金融消费者在享受便捷服务的同时,也需要允许金融机构将其个人信息进行跨机构共享。
  此外,由于信贷市场中存在信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即借款人总是比放贷人更了解自己的还款意愿和能力,借款人有时候会出于某种原因来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或通过各种途径来影响金融机构的放贷审查,从而让金融机构遭受道德风险。为了弥补这种不对称,各国均致力于建立一套完善的征信体系。征信体系的作用就是向放贷人提供借款人准确可靠的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和金融信息。而这些信息则是金融消费者在办理信贷业务之前所必须提供的。
  还有一些涉及到国家安全的问题,例如反洗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为反洗钱职能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金融监管部门会亲自负责或者授权金融机构的某些职能部门负责对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交易行为和金融信息进行监控,而每个公民都有义务接受监管,并允许有关部门查询部分个人金融信息。但是该法律对于如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如何避免让个人隐私权受侵害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对于反洗钱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保密义务也没有明确的说明。这些种种的不明确也是金融信息泄露的一个隐患。
  总的说来,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提供保护的过程实际上是与个人金融信息披露机制相博弈的过程。解决隐私权保护和个人信息披露之间矛盾的关键就是掌握好博弈的均衡点。因为个人信息披露的初衷大部分是为了牟利,所以姑且将个人信息披露看做是收益,而将隐私保护看做是成本,那么寻找博弈均衡点的过程就变成了如何将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也就是将收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过程。
  
  (四)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在金融消费者面临的五大风险中,交易风险是最容易侵犯到隐私权的一个环节。在交易过程中,客户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大量的金融信息,这些信息一旦保管不善,就会被第三方机构利用,对客户的隐私权造成侵犯。
  金融机构获取客户金融信息主要通过两种渠道。一是电子化渠道,二是柜台渠道。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了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和争抢客源,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在与客户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交易过程中采用电子化手段。在这个渠道中,基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互动性、传播面广、匿名性强以及大多数金融消费者安全意识淡薄的特点,他们所面临的风险点有:账号密码被破解;客户个人信息和资金通过黑客设置的恶意网站或恶意链接被窃取;被假冒金融机构站点欺骗;社会工程学陷阱;金融机构数据库被入侵等等。在柜台渠道方面,金融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点有:柜台风险;客户资料被第三方窃取;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倒卖客户资料;对废弃资料保管不当;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隐患等等。
  1.国外对于金融隐私权的保护措施。因为金融消费者和金融隐私权的概念在国外出现较早,发展到现在已经比较成熟,所以国外金融机构对于金融消费者的隐私保护是比较严格的,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比较完善。例如美国政府制定的《金融隐私权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公平正确信用交易法》,同时美国政府还为金融领域的不同行业,如银行、证券、保险等,制定了不同的隐私权保护法和不同的保护模式。除了制度建设之外,西方发达经济体还成立了若干职能部门,专门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处理金融隐私权受侵害的问题。
  2.国内对于金融隐私权的保护措施。
  (1)法律方面。反观国内,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虽然经过若干年的法律制度建设,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维权过程中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该法规对金融消费者的特殊需求针对性不强,很多规范不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很多问题无法使用该法规解决。另外,在金融行业法律法规方面,国家制定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行业法规,里面多多少少也涉及到了对于金融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但是都比较含糊,没有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作为重要内容明确规定,对银行卡、征信和存款保险及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合格金融消费者等方面的配套制度也没有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
  (2)机构建设方面。在机构建设方面,国内还没有设立专职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金融行业往往是高端人才的聚集地,从业者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而金融消费者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和专业知识背景,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地位上的不平等导致消费者对于自身的金融隐私权是否被侵犯毫不知情,或者即使知道被侵权,也不知道以何种方式,通过何种途径进行申诉、维权以及挽回损失。
  
  (五)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1.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消费者的积极参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其隐私权不受侵犯,实际上就是一个方面来达到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改革开放深化,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
  2.金融机构的基本义务。金融隐私权实际上是金融消费者的一种财产,金融信息具有财产属性。因此保护金融隐私权不受侵犯实质上与保护个人财产不受侵犯是相通的。各金融机构可以合法的利用这些财产,并给予消费者一定的回报,但在利用金融信息的同时,也要肩负保护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和私密性的责任。在金融市场中交易双方专业知识的不对称和所掌握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双方整体地位的不对称,因此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是弥补这种不对称关系的一种途径,降低双方地位的不对称程度。
  3.新型金融服务模式的客观需要。随着网上交易大量出现以及“低碳”理念的逐步推行,未来会有更加灵活,更加丰富的交易形式出现。金融消费者在享受便利的同时,各种网络安全事件也造成了诸多金融信息失窃事件,从而造成财产损失,给金融消费者的心理留下阴影。因此,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也是保证网络银行或网上交易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四、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在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的建议,一个是政策层面的,一个是技术层面的。
  
  (一)政策层面
  
  
1.明确金融消费者和金融隐私权的定义,明确两者所包含的范围,并形成一个法律概念,赋予其法律上的内涵,这是制定法规政策的基础。特别是对于金融隐私权,应当明确所保护的内容,对金融信息进行分类。明确信息披露的规则与程序,充分权衡信息共享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博弈关系,在披露和共享信息之前,需要与信息主体做充分的沟通,应提前告知金融消费者在披露过程中和披露过后可能造成的风险,同时还需要对金融信息的知晓范围进行控制,并对金融信息被非法获得后的赔偿、惩罚措施进行明确。
  2.讨论选择对于金融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模式以及金融隐私权的法律地位。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美国模式,即特殊领域专门立法保护模式。另一种是欧盟模式,即综合性保护模式。在探索适用于我国国情立法模式的道路上,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并结合我国金融行业的实际情况和金融隐私权保护现状来选择,不可简单的复制。另外,因为金融隐私权具有财产属性,所以可以将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当成一种财产保护,并在金融行业法中加以明确。
  3.设立专门的金融隐私权保护机构,对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专项监管,同时为金融消费者设立申诉渠道,以便其在金融隐私权遭到侵犯时能够做到“申诉有门,处理有人”。
  4.分清责任,明确赔偿和惩罚措施。对于金融机构和其从业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细化,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针对不同程度的责任建立不同的处罚措施和赔偿标准。
  5.严格规范金融行业的操作流程和从业人员准入机制。“一行三会”应与全国各级金融机构一起协商,在业内建立一套严格的管制机制、操作流程和完善的金融信息管理制度。同时,在自律的基础上,“一行三会”应对机制、流程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提高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除了考察专业知识外,还要对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进行考察。在上岗前,要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提高其认识,时刻牢记要按章操作,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义务。
  
  (二)技术层面
  
  
1.加强传。除了金融机构自身对于保护金融隐私权的宣传之外,还应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金融消费者灌输金融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知识。
  2.增强安全意识,防范假冒金融机构站点对金融信息的窃取。尽量选择大型的、知名的金融机构和电子商务站点进行网上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使用数字证书。不要随便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金融机构应与信息安全厂商开展相关业务合作,定期对虚假站点进行公开发布,必要时可以采取屏蔽等措施,并上报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3.采用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和加密技术,加强文档和数据的管理,防止金融信息失窃密。对于金融信息的录入、保存、查询等制定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审批程序,并制定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计划。
  
  五、总结
  

  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金融隐私权作为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越来越被关注。对于这项权利的保护也会越来越受重视。强化法律对于金融隐私权的保护作用至关重要。除了依靠法律,行业自律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但需要说明的是,在强化保护的同时,还要兼顾金融行业发展的整体利益,即找到金融隐私保护与信息披露的博弈均衡点。本文所提出的建议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地细化,切实为金融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帮助。

作  者:薛涛    吴晓光    
出  处:《浙江金融》
单  位: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    
经济类别:收入与消费
库  别:中经评论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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