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微金融长效机制的“灵魂”是什么? |
| 李庚南 2022-06-01 |
| 摘 要: |
继国常会出台33条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全国性稳经济会议召开之后,人民银行于5月26日印发了《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疫情冲击导致部分行业企业困难增多,以及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内生动力不足、外部激励约束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央行从制约金融机构放贷的因素入手,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 |
| 关键词: |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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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国常会出台33条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全国性稳经济会议召开之后,人民银行于5月26日印发了《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疫情冲击导致部分行业企业困难增多,以及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内生动力不足、外部激励约束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央行从制约金融机构放贷的因素入手,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旨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意愿、能力和可持续性。这既是对国常会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全国性稳经济会议关于5月底前要出台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应出尽出要求的快速响应,也是从体制机制上切实破解“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不会贷”问题,推动小微金融服务可持续发展的指南。
如何推动小微金融服务可持续发展?核心需关注两点:一是金融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或小微企业金融获得感的可持续性;二是当前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模式、手段和方式是否可持续,商业逻辑上是否经得起推敲。从长远计,商业可持续既是需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监管推进金融服务中应把握的“灵魂”。《通知》从当前稳经济大局出发,既强调了作为现代金融企业在支持小微企业中应有的政治站位和责任担当,也兼顾和凸显了商业可持续的运行逻辑。
一、敢不敢贷?对风险的识别、容忍与缓释是前提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健全容错安排和风险缓释机制,增强敢贷信心。核心是要树立科学的风险观,建立合理的风险容忍与容错机制,具备识别小微企业风险的能力,以及承受和缓释风险的能力。应该包括四个层面:
首先是要树立科学的风险观。金融的本质就是管理和经营风险,金融运营的基本逻辑就是通过承担风险、管理风险以实现自身的经营目标。对于银行机构而言,发放贷款,相当于买入风险;收回贷款,相当于卖出风险。从这种意义上说,风险与银行共存的。这就要求银行机构对风险要从被动的防守、规避转向积极的管理与经营,要按照小额、分散的机理管理小微金融风险。
其次,是具有风险识别、防控和承受的能力。这关系到一家机构小微金融服务战略问题,涉及到一家机构在总体信贷资源配置方面向小微企业配置、倾斜的程度,表现为小微信贷总体投放计划。为此,《通知》要求加快构建全流程风控管理体系,强化贷前客户准入和信用评价、贷中授信评级和放款支用、贷后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抽查,提升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识别、预警、处置能力。
第三,是适当的风险容忍度。银行机构开展小微金融服务,除了要对小微企业风险有充分的认识,还要有适当的、有别于中型企业的风险容忍度。在总行层面,表现为基于自身风险偏好的风险容忍度总体设计;在基层经营行,表现为总行风险容忍度与考核激励机制的有机结合。对客户经理而言,决定其“敢不敢贷”最直接的因素是,是否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可操作的尽职免责机制。《通知》就金融机构就如何优化完善尽职免责制度,提出非常细化的要求,并就如何将风险容忍与尽职免责有机结合起来提出了要求。
第四,是匹配有效的风险处置与缓释机制。这应该是银行机构“敢不敢贷”的底气所在。一方面,在整体风险容忍度内,需建立风险快速出清机制。《通知》要求金融机构优先安排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计划,并提出了“对不超出容忍度标准的分支机构,计提效益工资总额时,可不考虑或部分考虑不良贷款造成的利润损失”等细化要求。另一方面,要借助担保、保险等风险缓释手段,增强敢贷的信心。《通知》要求积极开展银政保担业务合作,降低担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降低或取消盈利性考核要求,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适度提高代偿比例。这些都切中了当前银担合作中的痛点。
二、愿不愿意贷?是否符合商业可持续,是否存在利益驱动是关键
所谓愿贷,就是有内在的自愿自觉的驱动力,实际上就是需要有利益驱动,符合商业可持续逻辑。那么,商业银行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利益驱动在哪里?逻辑上,小微企业固有的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抵押担保 、营销成本高等特点使得银行从“内心”更愿意向大中型企业发放贷款。也就是说,从整体上看,商业银行固有的逐利避险特征使之缺乏服务小微企业的内生动能。
但是,小微企业是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盘,也是支撑就业的基础。服务好小微企业是任何一国宏观金融方面需要作出的机制安排。这需要通过外在驱动来吸引、推动商业银行愿意服务小微企业,并通过机制创新将外在的驱动逐渐转化为机构的内在驱动。
一是通过差异化的监管激励推动机构做小微金融。作为盈利性组织,金融机构要在规避风险、实现盈利与支持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发展之间寻找平衡点。这显然并非易事,需要通过监管的推动加以适当引导和纠偏,需要运用监管考核、市场准入、高管管理等手段,对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进行正向激励。这方面已经有许多积极的探索,如银保监会自2020年开始实施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人民银行已将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情况纳入MPA考核。此次《通知》明确要加强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并推动金融机构将评估结果纳入对其分支机构的综合绩效考核。
二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倒逼驱动。主要是通过加快发展直接融资市场的,推动金融服务层级的逐渐下沉。大型、优质企业因为有更好的信用评级加持,将逐渐从间接融资市场转向直接融资市场。这将导致间接融资市场竞争日益加剧,推动间接融资市场供给主体即银行机构下沉服务重心,调整风险偏好,从机构长期可持续发展角度,愿意去拓展小微客户。通过市场竞争的倒逼,促使金融机构强化服务小微企业的意识和内在驱动,这无疑是市场化推动小微金融的有效路径。
三是来自财政部门的激励。小微企业经济体系中的强位弱势,客观上需要政府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的增信、财政风险补偿等机制,对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形成财政激励。《通知》要求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与财政奖补等挂钩。
具体到基层经营行和客户经理,愿不愿意做小微客户,主要驱动则来自上级行的差异化考核机制。对此,《通知》强调要优化提升贷款精细化定价水平、改进完善差异化绩效考核机制,加大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幅度,调整优化经济资本占用计量系数,加大对小微业务的倾斜支持力度;特别强调要求降低或取消对小微业务条线存款、利润、中间业务等考核要求,合理增加专项激励工资、营销费用补贴、业务创新奖励等配套供给。这些对金融机构优化考核激励具有明确的靶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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