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新重农主义论”与周诚教授商榷
汤安中  2011-02-21
摘 要: 新重农主义论既然“是古典重农主义理论的翻新”,那么,时代变了,“农”字的含意也应该变化也应该“翻新”。但“新重农论”中提及的都是与农业物质生产直接相关的內容,显然同中国当前的“三农”含义不同。
关键词: 农业经济,重农主义,古典理论,现代农业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与农村发展学院周诚教授最近发表了一篇题为“新重农主义论”(下简称“新重农论”)(见2011年1月14日中国经济时报五版)的文章,观点新颖,现实意义强,是一个理论紧密结合实际的研究,不浮躁、不激偏,是近年越来越稀见的、能耐住性子做学问的佳作。
  
  我十分赞赏周教授的文风,更钦佩周教授在学术上的这种敢于标新立异、勇于创新的勇气,不怕会有人冷嘲与攻击。同时,我又不能不说,立一种“主义”之新说绝非容易,不可能在一篇论文中达到完美,要经过反复修改、校正、补充、甚至公开的对辩方能日臻完善。我之所以也想参与这一学术观的讨论,是因为笔者虽没提出如此鲜明、立意深刻的“新重农论”学术观,但笔者的《读不懂农民 读不懂中国》(1997年6月)与《不深读三农 就读不懂中国》(2009年12月)两本专著,同周教授此学术观颇有殊途同归、异曲同工之默契。故亦欲借“学人新论”略述一二。供学人参评。
  
  第一,真理总是相对的,她在时间的长河中不断修正自己而成为“绝对”真理。
  
  “新重农论”指出:“重农主义学派的这种观点,可高度概括为:农业是社会财富以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唯一源泉。这一观点,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完全、彻底地‘唯农是尊’的,然而实质上是非常片面的,从而是失真的”。我以为这个评价是站在产业革命后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基础上的评价,与18世纪的社会现实不相符合。
  
  对于任何一种经济社会的学术观点的评价,都应立足于当时的历史经济社会的综合存在,看它是否推动当时社会生产力与科学技术进步、发展来判断该命题是否能确立,是否是真理。因此,我不完全认同周教授对重农学派观点的评价:“是非常片面的,从而是失真的”。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认为“新重农论”之所以是正确的,是真理,也正是因为这个学术观的命题符合当代中国实际,它将大大推动中国社会生产力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但同样不能认为这个命题对中国来说永远是正确的。当我国的社会生产力与科学技术达到一个历史性的全新境界后,尤其是科学技术在今天的突飞猛进,我们的认识也将发生难以预知的变化,“新重农论”的命题是否仍能确立,只有等待“未来”来回答。同时,还不能不指出,“新重农论”是有空间局限的,例如,对瑞士、瑞典等小国来说,“新重农论”就未必能被接受。
  
  第二,“新重农论”第一律中的“贡献”之概念,似可商榷。
  
  文章在谈到“承认并遵循国民经济以农为基律,这是新重农主义的首要内容和基石”时,接着论述了农业的“四大贡献”, 文章认为正是由于这“四大贡献”,农业“从而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笔者以为,既然是作为“基规”的“首要内容和基础”,那么必须字字千斤,十分准确,所谓“板上钉钉”,应该是“必须遵循”的规则,就像“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的规则一样。但“新重农论”却用了“贡献”一词。“贡献”一词的伸缩性极大,这同“基律”含义的铁的规则相去甚远,宜再作推敲。此其一。其二,“新重农论”将“外汇贡献”亦列入“基规”,似有些勉强。众所周知,中国之所以必须重农,从根本上讲,是为使占全球人口四分之一的中国人,人人丰衣足食,是为了富农强国,而不是为了赚取已过剩的外汇。其实,中国生产的大多数东西都可以对外汇作出贡献,就连做灯笼的十分落后的家庭手工业也可以为外汇作贡献。此两点不同看法,仅供参考。
  
  第三,“新重农论”的第二大规律称:“农业先天性困境社会解救律”,似可进一步推敲。
  
  “新重农论”根据对农业生产的特点的分析,十分精辟地归纳了七大方面的对农业的严重制约因素,于是提出了第二大规律,表明“社会解救律”的必然性。对此笔者想提出点补充性说论。
  
  我在《读不懂农民 读不懂中国》一书中,有一章专论“贫困经济学”,指出在市场经济下它是一种“外力经济学”。贫困地区由于他们的生产条件极端恶劣,从价值形态或实物形态上讲,它的产出都是小于投入,连简单的再生产也不能维持,如果没有强大的、持之以恒的外力支持,他们将永远在贫困境况下生活生产,这个“外力”不是一般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而必须是、只能是政府。其实,对于非贫困地区的农业也如此。这在《不深读三农 就读不懂中国》一书中也论析过。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在竞争中“弱肉强食”。农业之所以成为“弱肉”,除了“新重农论”中已概括的七大方面外,从经济学视角论,中国的农业还存在决策主体小而分散、低文化、低商智的严重缺点,致使它不能形成有效的整体的合力竞争力,它必须获得强大的外力支持才能发展。
  
  许多教科书在讲到市场竞争时,都讲到“政府是球场的公正裁判员,绝不应偏袒一方”。这种理论其实是限定通常环境下的“市场”,但在对待农业问题上则必须不同。政府必须采取态度明确,措施到位的“偏袒”。 当代各国政府都是如此做的,而且是必须这样做,我国更要強调。因此,我以为,“新重农论”的第二大规律“农业先天性困境社会解救律”宜改为“农业先天性困境政府解救律”更符合实际,这种提法可使每个政府更清醒,更深感责无旁贷。这也更符合“新重农论”本意。因为它明确了“谁”该去重农,“谁”应对农业担负起最直接的责任。所以,这不是咬文嚼字,作为规律的表述,不容丝毫含糊。
  
  第四,新重农主义论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关系应该作出明确论析。
  
  “新重农论”谈到“三大规律”时指出“全面、彻底地遵循这‘三大规律’必然会对农业的顺利发展、农村的繁荣昌盛、农民的富裕康乐、城乡本质差别的日趋缩小,以及整个社会的欣欣向荣,会产生越来越明显的积极作用。”
  
  我以为这个论证中缺失最核心的推动力,即农业科技。在国民经济以农为基律一节中,文章指出“农业之所以值得被人们充分看重,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它能够对国民经济提供‘四大贡献’”。 一、“产品贡献”,我以为如果离开现代科技的支持,农业生产仍停留在解放前或五六十年代水平上,我们就无法回答布朗所提出的质疑:“谁来养活中国人?”而袁隆平等科学家将粮食亩产提高了数倍后,布朗只得心诚意悦地承认自己判断的错误。二、“要素贡献”,若没有现代科学支持,农业是不可能“节约”出大量土地、劳动力两大生产要素供给“非农部门”的。三、“市场贡献”,若没现代科学技术的支持,农业只能停留在自给农业水平,谈不上有多大的“市场贡献”,最后的“外汇贡献”也是一样。
  
  “新重农论”在论及第二大规律“农业先天性困境社会解救律”时谈到“全面持续解救”,列举说,降低生产资料价格、提高农产品价格、按面积进行补贴、实行灾害保险、增加农业贷款、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等,却都没明确提到农业科技对农业先天性困境的作用与意义。其实,七大方面的先天性困境,都是与农业科技的落后直接相关。如关于农业耕地面积的有限问题,若我国农业科技能达到当今以色列水平,那么我国18亿亩耕地就会觉得宽余了。同样,当我国的农业科技大大发展后就会缓和农作物生长及劳动力、农机具使用的季节性矛盾,水、土壤、肥、农药的流失也会大大减轻,自然灾害的频繁和摧毁性就可得到补偿,大面积运动式作业的高耗性就可降低,土地集约经营的报酬递减性就可减缓,生物性产品的易腐性也可减少。总之,现代科技使中国农业自强,从而将使七大方面的先天性困境大大减轻而获得最有力的解救。
  
  “新重农论”所论到“农工商一体化律”时,也都是从经济利益关系角度及从市场经济方面来谈的,“农工商一体化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这是对的。而它是建立在现代科技发展的基础上的,若没有现代科学对小麦品种的不断改进,传统的小麦是无法成为现代超市出售的种种品味的面包、面条以及各种饼干的原料的;没有现代科学的支持,各种水果、蔬菜难以充满超市货架;没有现代科学对农产品实行条文码管理,超市将十分混乱,总之“新重农论”所提到的“农超对接”的很难实现,“一体化的三大优越性”难于体现。
  
  总之,我深以为,现代科学技术应是三大规律得以发挥作用的根本前提,究竟应该怎样表述,笔者未思考成熟,其实是因为尚只达到“提出问题”这一步。
  
  第五,新重农主义的”农”,是否应有一个相应的现代含义?
  
  古典重农主义学派的核心观点,正如周教授所指出的是“农业是社会财富和收入的唯一来源”,因此必须重农。显然,这里的农业是指农业的物质生产。
  
  “新重农论”讲的内容也大多如此。我以为新重农主义论既然“是古典重农主义理论的翻新”,那么,时代变了,“农”字的含意也应该变化,也应该“翻新”。“新重农论”中虽然也确实谈到了一些“新的內容”,但都是与农业物质生产直接相关的內容,显然同当前人们所热议的“三农”及与将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三农”不同。而“三农”的核心是农民,如何教育农民,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现代意识以及组织农民等问题,则是“三农”问题的关键中的关键,只有当“农民向题”解决了,“新农村”建设问题,农业现代化问题也就水到渠成。只重视农业而不首先突出农民及农村问题,在当代中国将是事倍功半。因此,我冒昧地以为,这是“新重农论”的疏忽。

作  者:汤安中    
出  处:中国经济时报
单  位: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经济类别:农业经济
库  别:中经评论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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