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信息网络服务业相关财税政策一览
政策名称 |
具体规定 |
200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
2006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47号) |
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外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哲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当年企业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产业除税收政策外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全国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