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变革中的机遇与挑战 |
章彰 2007-03-07 |
摘 要: |
香港金管局对香港银行业实施内部评级法的监管要求表明,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将面临来自内部公司治理机制、风险管理流程、政策和制度变革、数据管理和IT系统整合、风险量化技术、信息披露等多方面的挑战,而应对来自多方面的挑战需要坚持“以我为主”的对策。银行在决定实施内部评级法之前,必须对资产结构现状及变化趋势有清晰的判断。同样实施内部评级法,不同的银行不同的资产结构可能取得降低资本之效,也可能适得其反。 |
关键词: |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银行监管,资产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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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目前香港金管局就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业资本监管规则》(Banking Capital Rules)仍未最终定稿,但香港银行业对如何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已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资源。从2007年1月开始将有1-2家香港的银行正式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FIRB),20家银行采用标准法(SAC),到2008年1月将会有7-8家银行由采用基本法(BSC)或标准法转向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或高级内部评级法(AIRB)。
一、香港金管局对实施内部评级法银行的基本监管要求
根据香港金管局的要求,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必须在满足实施内部评级法必备的前提条件下,将借款人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有效期限 (M),代入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简化模型或自行开发的模型计算出监管资本。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前提条件包括在公司治理、风险暴露分类、内部评级数据采集、模型开发、模型验证、管理流程等多方面满足最低监管要求。
1.公司治理
由于银行实施FIRB后内部评级的结果将对信用风险控制的标准、流程、政策乃至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产生重大影响。香港金管局要求所有申请使用FIRB的银行在得到金管局同意之前,对实施FIRB可能产生的变化要充分评估,并得到银行董事会(或指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的批准。而且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必须深入了解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和运作,保证评级体系的连续、正常运作,对内部评级的表现、不足之处的改进状况进行定期重检。
除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外,风险管理部门积极参与内部评级模型的开发、选择、实施和验证,对评级过程中使用的全部评级模型承担监控和管理责任,负责模型性能的不断提升,对模型的表现进行持续检验。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对内部评级的运作状况和关键风险值的估计过程和结果是否满足FIRB的最低要求进行一次审计,向香港金管局报告审计结果。
2.风险暴露分类
采用FIRB计算监管资本与采用SAC计算监管资本在表内资产分类方面有很大不同,在表外资产分类方面则大致相同。根据香港金管局对采用FIRB银行的监管要求,不同类别的风险暴露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和监管资本采用的模型参数有明显差异。

3.内部评级
香港金管局对内部评级的最低监管要求包括评级定义、评级结构、评级政策和程序、评级数据维护、评级结果运用等方面。
采用FIRB的银行必须确保内部评级的客观性、独立性、透明度、可信度达到金管局的要求,清晰地区分借款人违约风险和债项清偿风险。
对于公司/主权/银行暴露,银行必须具备两维的评级体系。一维是借款人评级,反映借款人违约风险,评级结果与PD挂钩;另一维是债项评级,反映借款人违约后影响损失程度的交易特征,与LGD挂钩。借款人评级级别至少在8级以上,未违约的至少7个级别,违约的至少1个级别。对于零售暴露,则按照风险性质和特征相同的原则进行归类,银行自行估计各类零售暴露的PD与LGD,但不能过分集中于某一类别。
银行建立起完整的政策和程序保证内部评级过程的独立性,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检。同时对推翻评级结果的程序(overrides)也有明确的管理要求。必须在文件中规定信贷管理人员推翻内部评级结果和更改评级输入指标的特定情形、更改的权限、更改结果的录入和后续监控等。尤其是银行要保证建立有效机制,保证关键风险值需要的信息能及时更新,从而在银行取得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其他关键信息后,及时调整对关键风险值的估计值。
目前香港金管局尚未最终明确内部评级结果必须在哪些领域使用,但倾向于香港第一批采用FIRB的银行在信贷审批、信贷风险监控和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汇报中使用。并特别指出如果银行只是将内部评级结果作为信贷审批的参考指标,金管局不会认可。
4.关键风险值的积累和验证
在正式采用FIRB计算监管资本前,银行必须至少已具备了5年的PD数据记录和7年的LGD数据记录。而且香港金管局要求银行估计PD/LGD的模型或方法考虑宏观经济周期对评级模型或方法的影响,审慎地考虑在计算监管资本过程中。
银行估计关键风险值的模型或方法必须接受实践检验和统计检验。一个基本的验证标准是实践中可行,统计意义上模型结果显著。香港金管局特别提出的检验统计模型方法包括: Cumulative Accuracy Profile,Receiver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Bayesian Error Rate,Conditional Entropy,Kullback-Leibler Distance,Conditional Information Entropy Ratio,Information Value等。
5.风险缓释
虽然FIRB认可的风险缓释工具仍是四类风险缓释工具,即抵押品、担保、净扣(netting)和信用衍生工具,但认可风险缓释作用的抵押品范围比SAC有所增加,反映了采用FIRB的银行在风险缓释方面有更大自主权。除了SAC认可的抵押品继续认可外,新增的认可抵押品包括金融应收账款、商用房产和居民住宅、符合一定条件的实物抵押品和租赁资产。
6.第二支柱的要求
在满足第二支柱的要求方面,采用FIRB的银行比采用SAC的银行要求更高。银行采用 FIRB以后,为满足CAAP(Capital Adequacy Assessment Process)的要求,银行必须建立起有别于监管资本的内部资本计量和管理体系。内部资本的计量和管理体系一方面要求银行根据八类风险因素的变化,进行资本变化状况和收益变化状况的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另一方面要求银行根据业务策略、风险变化状况、资本来源和支出等因素,制订合理的资本充足率目标。
7.信息批露的要求
采用FIRB的银行必须在信息披露方面满足严格而苛刻的要求。仅仅是内部评级方面需要披露的信息就包括:内部评级的结构以及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的关系,关键风险值的使用范围,五类风险暴露(公司、主权、银行、零售、股权)中各类暴露内部评级过程,评估、验证 PD的定义和方法、数据及假设前提,公司暴露、主权暴露、银行暴露的余额以及这三类暴露已承诺尚未使用的EAD,借款人以风险暴露额加权的平均PD,风险性质和特征相同的各类零售暴露的PD,LGD(或LGD,EAD),五类风险暴露实际损失与过去损失经验的差异状况等。
二、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难点
能否成功采用FIRB计算监管资本是对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重要考验,实施FIRB的银行将不可避免地遇到项目组织、数据管理、 内部和外部数据采集、模型建设、IT系统功能实现资本计算等难点。
第一,项目组织
采用FIRB计算监管资本涉及银行所有的业务单位、所有承担信用风险的产品、所有表内资产和表外资产、几乎所有重要的IT系统,而且项目实施周期较长,银行对如此庞大项目的组织能力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项目的成败。
第二,数据质量管理
采用FIRB计算监管资本意味着银行已经进入了依赖数据和信息管理的风险管理阶段,是国际活跃银行“数据为王”风险管理哲学的延伸。而如何建立内部数据信息管理机制是采用FIRB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面对IT系统分割,借款人基本信息、财务信息、贷款信息、授信管理信息填报不规范、部分信息缺失、信息相互矛盾、管理职责不清晰等问题,银行能否有效建立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将直接影响能否顺利采用FIRB计算监管资本。
第三,数据收集和模型建设
采用FIRB的基本要求是建立针对企业、主权、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风险特征和性质相同的各类零售组合的借款人评级体系和债项评级体系。而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两维评级体系,关键是支持建立可量化的、内部评级模型或方法的数据。目前看来香港的银行也普遍遇到收集相关数据难度大,成本高的困难。以企业暴露为例,为支持借款人评级或保证人评级的财务数据质量和数量都明显不足,满足一个经济周期的企业财务数据样本更少。对企业LGD的估计需要银行内部的清偿率数据,由于LGD体现了很多香港本地信贷市场的特征,收集银行内部数据建立LGD模型的难度也远远高于建立PD模型的难度。
在如何收集建立借款人评级和债项评级模型需要的数据、建立何种类型的模型、如何检验模型的结果、模型结果在业务领域的使用等方面,香港的银行业专业经验也显得不足。
第四,资本计算
根据FIRB的要求,银行必须具备自动计算幂指数函数、标准正态分布的累积分布函数及其反函数的引擎,计划采用FIRB的银行必须考虑各类风险暴露与计算引擎的衔接。按照香港金管局的要求,2007-2009年过渡期内,按照FIRB要求覆盖资产的范围必须达到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75%,2009年以后,这一标准提高到85%。

三、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可能产生的内部变革
任何一家希望实施FIRB的银行必然直面风险管理流程、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以及IT系统的巨大变革。
1.风险管理流程变革
FIRB要求与内部评级结果对应的关键风险值进入资本计算过程,同时要求内部评级结果进入风险管理流程,广泛用于包括风险识别和监控、准备金提取、贷款定价、经济资本配置等领域。这就意味着通过量化的数据(关键风险值的确定)使银行比较不同类别客户违约可能性、不同授信条件损失程度、在最有利的授信条件和最不利授信条件下银行预期损失及占用资本的状况成为可能。
风险识别和风险度量水平的提高可以使调整和确定风险控制标准更加精细化。理论上,根据对借款人违约可能性及不同授信条件下的损失程度的计量,可以对不同信用状况的交易对手设计不同的审批流程,对同一信用状况的交易对手不同授信条件设计不同的审批流程,对不同信用状况的交易对手不同授信条件设计不同的审批流程。例如,一般意义上主权国家、金融机构的违约风险小于企业的违约风险。对主权国家的授信和对金融机构的授信可以采取比对企业授信更为宽松的审批条件;同样是企业授信,一般意义上大企业违约风险小于中小企业违约风险,对大企业授信可以比对中小企业授信采用更为宽松的审批条件;同样是对大企业授信或对中小企业授信,有认可的抵押品、担保人覆盖风险暴露,可以比没有的采用更为宽松的审批条件。
2.风险管理政策变革和制度变革
实施FIRB意味着银行的风险管理将转向以内部评级为核心的管理体系,随之而来的是围绕内部评级政策和制度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变革。例如,银行需要在政策和制度体系中新增和补充完善大企业/中小企业/专项贷款的内部评级制度、金融机构的内部评级制度、零售组合中住宅按揭/信用卡/其他循环额度授信产品的内部评级制度、各类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制度、基于内部评级基础上的授信审批制度、内部评级结果的压力测试制度、内部评级模型的数据信息维护制度等。而这些政策和制度是否能真正影响风险管理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建立在风险量化技术基础上的内部评级模型的有效性。
3.IT系统变革
从某种意义上说,IT系统变革是能否成功实施FIRB的关键。基于系统设计目的差异,银行的核心银行系统中业务处理往往按照授信产品来划分,而FIRB提出风险暴露的分类模式并非按照承担信用风险的产品来进行,基本是按照交易对手划分(主要以交易对手进行风险暴露分类是“以市场为中心,以客户为导向”在银行风险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为此就需要银行从各业务系统中抽取交易对手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授信产品信息和授信清偿信息等进行清洗、存储,并按照金管局的监管要求将这些信息通过模型转化为关键风险值,以及与关键风险值对应的企业评级、零售组合评级、主权评级和金融机构内部评级体系。业务处理系统、流程系统、内部评级系统之间的逻辑关系将面临重新规划和整合。
四、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对业务的影响
实施FIRB后对业务发展能否产生巨大影响关键是银行选择客户群的信用状况。由于FIRB与SAC决定风险权重的方式不同,事实上,由于FIRB已经确定了M,LGD的值,借款人PD是各类风险暴露占用资本的决定因素。
根据上表显示的风险权重结构,借款人PD处于较低水平时(0.1%以下),零售暴露越多,银行越可以节约资本。零售暴露中尤其是合格的循环零售暴露(如信用卡)占用资本最少,更应该鼓励发展;借款人PD逐渐上升时(处于0.25%-2%),虽然零售暴露仍比公司暴露节约资本,但零售暴露中资本占用结构发生变化。住宅按揭占用的资本超过其他零售暴露占用的资本。借款人 PD在2.5%-5%之间时,住宅按揭占用的资本已高于中小企业占用的资本。借款人PD达到6%时,合格的循环零售暴露占用资本最少,住宅按揭占用的资本最多,甚至已超过公司暴露中大企业占用的资本;借款人PD高于10%时,其他零售暴露占用资本最少,住宅按揭占用资本仍是最多。
如果银行采用SAC计算监管资本,逾期的住宅按揭贷款归入逾期资产类别,适用的风险权重是150%。如果采用FIRB计算监管资本,最高的风险权重可以达到253.72%。对于住宅按揭业务在资产中占比较大的银行,在宏观经济好转和下滑的情况下,对资本充足水平的影响大相径庭。一旦宏观经济逆转,借款人违约概率增加,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将面临快速下降的风险。
五、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对策探讨
实施FIRB影响范围广、规模大、时间跨度长,对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是巨大的考验,并将成为银行未来若干年内重要的成本支出项。由于银行之间在业务范围、提供的服务和产品、 IT架构、风险管理流程、风险量化技术基础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任何一家银行实施FIRB都很难完全照搬另外一家银行的“成功经验”。
在开发FIRB的过程中,针对公司、主权、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评级模型是必须突破的难点,但即使是已成功开发出具有统计意义的相关模型,模型是否贴合市场,是否能在授信审批领域内得到全面运用(提高风险区分度和业务竞争能力)仍是未知数。而从内部评级模型在业务领域的全面运用到内部评级模型的稳定性和准确性足以支持将其结果运用到监管资本的计算当中可能仍需较长时间。
对于以FIRB为目标的银行,笔者认为全面依赖外包解决的策略失败风险也会相当高。银行内部在清晰地了解实施FIRB路线图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在部分领域聘请专业公司外包,缩短开发时间。对于数据管理和风险管理基础薄弱的银行,比较稳妥的做法则是从数据质量管理入手,逐步积累风险量化数据,尝试建立风险量化模型,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循序渐进地迈向FIRB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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