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平台主体责任边界失衡困局
张明羽  2025-11-17
摘 要: 社交电商平台如小红书等近期因内容管理失范被约谈处罚,暴露出平台内容治理的普遍性问题,并引出平台主体责任的理论根基在于其在数字生态中的结构性地位和治理功能优势。随后,文章剖析了当前平台治理面临的"权责配置结构性失衡"困境,即监管策略后移加剧了平台"追责式"监管的难题,而平台作为营利性主体的本质又导致其治理动力不足,表现为消极不作为或积极越界。为解决这一困局,文章提出了迈向"合作规制"的平台治理模式。
关键词: 平台主体责任, 平台治理, 监管边界, 合作规制

  今年9月,社交电商平台小红书因未落实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热搜榜单管理不善,破坏网络生态,被网信部门约谈并处罚。事实上,小红书已经不是第一次被约谈,而且微博、快手、今日头条和UC平台也因类似问题近期先后被约谈。此类问题的频发除了暴露出老生常谈的平台内容治理失范,更深刻揭示出数字时代平台治理的核心议题:平台主体责任的合理边界何在?该如何构建一套权责清晰、运转有效的治理体系?
  
  一、平台主体责任的理论根基与实践必然
  

  平台主体责任,是指平台作为兼具市场经营者与生态规制者的双重主体,在数字空间中应当主动承担的分内之事,包括积极作为与不作为的义务。平台之所以需要承担主体责任,既源于其在数字生态中的结构性地位,也源于其在治理实践中不可替代的功能优势。
  
  一方面,平台凭借数据、算法与用户规模掌握"准公共治理权",其既组织市场交易活动又塑造行业行为规范,而权力的集中扩张必然要求平台履行对应责任以防范系统性风险。
  
  另一方面,数字技术迅猛迭代导致立法滞后,平台作为贴近用户与内容的主体,凭借信息、技术优势可灵活应对风险,实现"预防式治理",由此角度出发,平台履责是构建韧性治理体系的必然选择。同时,主体责任还是平衡创新与秩序、效率与公平的制度杠杆,其引导平台在追求商业利益时需兼顾维护网络秩序、保障用户权益等社会功能,实现"科技向善"。
  
  因此,平台主体责任并非外部强加负担,而是数字时代角色演进的必然结果,其既是平台的合法性来源,也是平台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
  
  二、平台治理面临权责配置的结构性失衡
  

  主体责任的合理履行不仅需要明确来源,更需要清晰界定边界。当前平台治理的突出症结在于责任边界出现"心力错位",即权责配置的结构性失衡。
  
  一方面,在数字时代,面对海量内容与复杂算法,传统"命令-控制"式监管模式失灵,直接监管成本显著提高。为此,监管实践逐渐策略性后移:即从直接的"规则供给者",逐步转向对平台自我规制的间接依赖,通过不断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展开"追责式"监管,但实际效果较难把控。
  
  另一方面,平台作为营利性主体的本质,决定了其治理动力主要源于商业利益和风险规避,缺乏持续公正履责的内在动机。平台自我规制失范在实践中多有显现。其一为消极不作为,有些平台虽已拥有实时内容审核技术,却因担心用户流失等原因未严格履行内容审核义务和分级机制,放任非官方权威来源的极端敏感、恶性事件信息传播;其二为积极越界,有些平台依托个性化推荐算法掌握内容分发主动权,高位、扎堆、频繁呈现"震惊体""谣言式""泛娱乐化"等内容。还有部分平台以"维护社区秩序"为名,随意删帖、封号,且缺乏明确程序与救济渠道。
  
  三、迈向合作规制的平台治理模式
  

  关于平台主体责任的界定,既非越严越好,也非越松越佳,而是需要在效率与公平、创新与秩序、自主与监管之间寻找动态平衡。破解平台主体责任边界失衡困局,亟待构建责任清晰、监管适度、权利保障的新治理体系,努力实现从"事后惩戒"到"事前预防"、从"单向监管"到"多元共治"的转型。
  
  在顶层设计上,应着力构建以"反思型监管"为核心的元治理框架,推动政府角色从直接干预者转向"元监管者",即对平台自我规制过程实施监管。"反思型监管"模式强调通过间接激扰与结构耦合机制,设定具有导向性的框架目标,并对平台内部合规体系与治理结构开展系统性审计与评估,从而激活其自我反思与法治化潜能。同时,政府须恪守"元治理者"的职能定位在常规治理中充分保障平台的自主管理空间,而在平台治理失灵或出现系统性风险时,则须及时介入并履行最终"兜底责任",以此构建政府与平台之间权责清晰、协同互促的"责任共同体"。
  
  在核心机制上,应确立以"正当程序"为关键抓手的权力规范路径。借鉴合作规制理论,法律与监管需重点构建平台行权过程中的程序性约束,具体涵盖三大机制:其一,规则制定程序须提升透明度并保障用户有效参与;其二,算法治理程序应强化解释义务与逻辑可溯性,着力破解"技术黑箱"带来的权责模糊;其三,用户处置程序需建立包括事前通知、事中说明理由与事后申诉救济在内的全链条权利保障机制,尤其针对封禁、限流等重大影响行为。在此范式下,政府负责确立用户权利保障的基本原则,平台则可在既定框架内结合其技术特质与生态需求,自主设计具体规则与执行机制。政府监管的重心不在于替代平台决策,而在于确保其权力运行全程符合程序正义,从而在维护平台治理弹性、防范权力滥用与保护用户权益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在实现路径上,应着力构建"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市场"的双重监管体系,形成政府、平台与第三方机构协同参与的治理网络。具体而言,需加强政企数据互联互通,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并合理界定平台连带责任范围,以凝聚监管合力。在监管实践中,政府应从对平台具体经营行为的直接管控,转向对其内部治理机制有效性的系统监督,推动监管模式从"行为监管"向"治理机制监管"升级。同时,可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平台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与的"数字治理沙盒",在风险可控环境中测试新算法、新功能并开展实时评估。此外,应积极引入用户组织、行业协会与研究机构等多元主体,形成多层次、互补性的监督体系,从而在尊重平台自主运营与防范"算法黑箱""私权力滥用"之间实现有效平衡。
  

作  者:张明羽    
出  处:《南方日报》
单  位:广东财经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    
经济类别:公共管理
库  别:中经评论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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