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 |
马衍伟 2008-10-30 |
摘 要: |
农村水利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性基础设施,它不仅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重要条件和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认真梳理和评析了我国现行支持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税收推进新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思路与对策。 |
关键词: |
农村水利,新农村建设,税收政策,基础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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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利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性基础设施,它不仅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重要条件和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认真梳理和评析了我国现行支持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税收推进新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思路与对策。
一、现行支持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评析
近年来,我国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总体呈下滑趋势,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逐步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后,农田水利建设滑坡,不仅成为制约当前粮食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而且严重制约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持续提高。为了适应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新要求,扭转农田水利建设下滑势头,逐步建立起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党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改革和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措施,不断促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就税收政策而言,主要有中央层面支持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和地方层面支持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具体包括:
(一)中央层面支持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政策。
(1)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2)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 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农用水泵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3)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2.营业税政策。
(1)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和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2)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库区维护基金、垦复基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水利建设基金等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4)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勘察设计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各项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水利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3.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水利企业,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 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3)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4)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5.耕地占用税政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
6.车辆购置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4年度 42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7.进口税收政策。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地方层面支持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
地方层面支持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主要有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实施。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税收源泉控管,从2003年4月1日起对由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的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实行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集中征收、分别划转的源泉控管的征收管理的方式。对以上水利工程项目应征的建筑业及工程监理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及对外省区来新疆承包以iT_程项目的施工队伍应征的企业所得税均由工程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统一代扣,并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集中征收。对于以上工程应征的其他地方税收及自治区其他水利建设工程仍由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局负责征管。同时,切实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水管单位分流人员按规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水管单位分流人员领办兴办各类产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贷款、税收等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水管单位经营收入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部分,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农业灌溉业务免征营业税;小水电企业可按照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依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湖南省对经中央或省政府批准公布的水利灌溉和水利防洪工程、城市防洪工程、环保和生态工程等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其设计、施工、监理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随营业税附征的其他地方税实行“先征后返”;重点基础设施在建期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向省地方税务局报批减免,经确认后,给予免征或减征照顾;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的“农田水利”等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享受零税率优惠照顾;列入省重点工程建设的水利水电项目的自采自用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的资源税按应税总额的10%计征;库区、湖区等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的移民开发资金,可在税前据实列支。
江西省对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和排水水费免征营业税;水管单位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款,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水管单位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其税收政策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1]7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妥善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安徽省规定水管单位分流人员按规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水管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部分,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水管单位从事农业灌溉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江苏省从2001年1月1日起,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征免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各有关单位应主动到各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统一使用地税机关提供的专用发票。
从上述税收政策可以看出,无论是中央层面支持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还是地方层面支持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对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等的重要作用应当给予充分肯定。实践证明,有形资金和经济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是相辅相成的,经济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是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长足发展的两大支撑点。无论在任何时候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都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即一手抓有形资金的争取,另一手抓各项经济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扶持的研究与协调。“十一五”期间农村水利基础建设任重而道远,我们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科学规划和部署,因地制宜,不断创新大力推进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农业用水效率,顺利完成“十一五”期间我国水利发展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税收政策支持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作用还是零星的、不系统的,调节的范围和力度还远远不够,对水电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调控政策引导作用是从属的、派生的,仍存在很大不足。总之,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现行税制设计不利于促进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并没有设置专门的针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的税种,与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建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几种,但这些税由于在设计税收制度时未能充分考虑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致使在实践中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比如,1994年增值税改革后造成的农村水电税赋重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水电的发展。于是国家规定,年产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县级水电企业,可以选择17%的税率或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选择6%的纳税人,如需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一律由主管国税机关按6%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这个政策的出台,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小水电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额少这一实情,应该说是国家对小水电的扶持之举。但是2001.年农村电网改造结束后,小水电站不能对农户和其他用电企业直接供电,必须将电售给大电网,再由电力部门统一将电卖给用户。过去大部分卖给农户和镇内一些企业,因为电价非常低,平均每度仅0.17元,用户不向小电站索取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选择6%的征收率是十分实惠的。自从取消了自供电的资格,只能将电卖给大电网公司。这些大型企业在收购小水电的电量时,要索取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这样一来选择6%的征收率比选择17%的税率更吃亏。因为,选择17%的税率,每年还有一部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选择6%,实际负担仍达到17%,而没有一分钱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致使这个政策在很多地方没有得到落实,少数落实的地方实际上也是采用挂账等不规范的处理措施。
2.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调节手段比较单一,在促进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效果不明显。我国在发展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其税收调节手段比较单一,缺乏相应的优惠激励政策。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一是目前发展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经济政策,基本上只采用税收减免这个单一措施,对国际上通用的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其他税收政策手段没有采用,显示了国家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税收政策缺失。二是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科技创新的扶持,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片面侧重于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科研成果的优惠,缺乏对具体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科技开发活动和项目的优惠,带有明显的滞后性,对水利企业发展先进技术的鼓励作用有限。三是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注重事后鼓励,未能控制农村水利基础设施中的污染源头,难以起到防止和限制农村水利基础设施中的排污行为。目前,我国政府比较关注对治污硬件的优惠,而对软件几乎没有优惠。四是现行的某些税收优惠减免措施在扶持和保护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部门利益的同时,也对生态环境产生了负面效应,缺乏利用更加灵活的政策手段来激励市场经济主体发展农村水利基础设施。
3.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跨地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的税收协调机制。跨地区水利工程涉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各级政府与厂商的利益,政府、厂商与移民的利益等一系列利益群体,使得利益补偿与利益分享的责任主体与权益主体的认定也较为复杂,成为水利工程能否顺利完成的关键因素。所以说,跨地区水利工程补偿与分享的利益平衡协调问题是世界性难题,尚无固定的成功模式。受益地区与受损地区的利益分享实际上有多种实现方式。跨地区水利工程涉及两地政府的财政税收利益、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基础设施的利益、企业股东的利益和移民的不动产等方面的利益,因此,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中,受损地区的政府从财政利益出发,企业主从产权利益出发,移民从生产与生活利益出发均要求参与整个工程的收益分享,这就决定了收益分享的渠道与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世界银行文件规定跨地区利益补偿与利益分享的责任在于接受贷款方,必须在工程筹备过程中建立利益补偿与分享的协调机构,并向利益受损方提供充分的资源保证。世界银行对受损地区的政府利益、企业利益与移民利益的保护不仅体现在补偿机制上面,而且体现在一系列利益分享的制度安排方面。利益分享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个人利益实施“以土地换土地”的分享政策,就是允许受损区的土地主在得到了淹没区的土地赔偿金之后,再在移民安置区建设中得到足够数量的土地配置,同时还包括支持移民恢复收入和改善居住条件的活动费用,附加的当地新的服务、发展项目、农业推广、培训、创造就业机会及贷款等项支持;二是对公共利益实施基础设施重建或奉送政策。由国家和受益方为受损方提供国家公路、桥梁及因项目建设需要重建的国家与地区基础设施的费用。然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跨地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的税收协调机制。四川省规定省内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在建期间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收入按各区域内的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由相关市(州)地方税务局征收,并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就地入库。项目建成后税收收入的征管和收入的分配。省内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建成后,其税收日常征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种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生产地、核算地主管国税与地税机关分别负责,其中,水电水利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先在生产地与核算地之间按90:10的比例进行分配。涉及跨区域淹没的项目,生产地分得的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由生产地、淹没地所在的市(州)按该工程在各自行政区内安置的移民人口、淹没面积、淹没区地方税收收入基数、投资额(市(州)及以下政府的直接投入和配套投入)等因素和相应比例计算分配。这个协调办法明显属于个案,目前还不能在全国推广。
4.我国目前农村水利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依然存在不少漏洞。管税收征管的薄弱水利行业流动性大,作业分布广,是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北京市通州区地税局稽查局在对全区水利行业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发现水利行业在纳税方面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全行业纳税意识淡薄。只有个别事业单位缴纳了应纳税种,一些水务管理所等单位,认为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只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就行了,其他税种与己无关。二是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划分不清。根据政策规定,水利单位取得的农田灌溉和排涝收入免税。而水利单位对取得的非农打井收入、修路工程收入、建水厂工程收入等应税收入认识不清,未全额缴纳税款。三是未按规定使用发票。水务管理所、电管站等单位在对外结算时,其中免税收入应使用财政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单位银钱统一收据》。应税收入,未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专用发票。通过开展专项检查,通州区水利行业所属的水务工程队、水务管理所及电管站等事业单位的纳税意识有所增强,企业内部进一步规范了财务管理和依法纳税行为。同时,税务稽查部门也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税收征收管理部门,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漏洞。
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选择
农村水利是农民抗御自然灾害,改善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环境条件的基础设施,也是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物质保障条件。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直接关系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直接关系到粮食生产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内与国际环境的安定。因此,要把抓好农村水利建设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大力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夯实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十一五”时期,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健全和完善农田灌排体系,保护和提高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探索建立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在不断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调动广大农民自觉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积极性;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有序开发小水电资源。主要任务是:继续开展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提高灌溉水的利用效率和灌区生产能力;扩大灌区特别是井灌区高效节水示范区范围;在水资源相对丰富和土地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结合水源工程建设,适量开发建设后备灌区。加快对中部地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大型排涝泵站的改造,恢复和改善灌排条件。在水源条件较好的地区适当发展节水灌溉饲料基地和人工灌溉草场,配合禁牧、轮牧、休牧、舍饲圈养和异地搬迁、转产安置等措施,促进草原生态修复。因地制宜开展雨水集蓄利用,发展小微型水利工程。根据血防工程与水利工程相结合的原则,按规划开展主要疫区的水利血防工作。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有序开发小水电资源,按规划继续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河道水系整治,推广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模式,实施改水改厕,保护水源,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为了全面完成上述任务,应在借鉴国外运用税收政策推进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成功经验基础上,立足当我国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并结合我国未来税制变革的大趋势,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推进新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具体完善和规范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的物品属性分类实施差异化的税收政策。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既然有非公益型、公益型和准公益型之差别,这就要求在制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过程中,应该考虑和反映这种差别,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以大力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夯实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具体建议如下:首先,对公益性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给予完全免税待遇。行使公益性职能的农村水利基础设施,一般不会直接向受益者收费,因而也就没有收入,不具备税收调节的经济基础。另外,这类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所实现的是国家赋予的职能,国家不仅不应要求其纳税,还应提供足够的财政资金,保证其行使公益性职能的需要。因此,国家应该将这类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纳入到完全免税的范围之内。其次,对准公益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按照较低税率征收流转税。准公益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既有公益性职能,又有一些经营性的业务。国家既需要为其公益性职能的行使提供财力保障,又需要对其经营性收入予以适度调节。因此,应对其进行有限度的税收调节,可以考虑对其具体经营性业务按照优惠税率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同时,鉴于准公益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行使公益性职能的成本,很难与经营性成本区分开来的情况下,建议不对营利性较弱的准公益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营利性较强的准公益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可以考虑按照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国家对准公益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行使公益职能的财政拨款不足,水管单位需要将其经营性收入用来弥补公益性支出的资金缺口,则国家应考虑对其暂免征收。最后,对非公益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按照私人产品进行税收管理。非公益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既不负担公益性职能,又有经营性的收入,因而国家不应对其有过多的税收照顾措施,而应按照私人产品进行税收管理,对其采取以筹集财政收入为主的税收政策。
2.在新一轮税制改革过程中要做好有利于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税制安排。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中,能充分体现这一导向作用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和所得税。在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有关制度规定中,可以通过调整税收优惠措施,体现出政府对各种经济主体,尤其是企业投资于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鼓励和照顾:(1)在增值税的转型过程中,可以考虑将农村基建投资率先纳入消费型增值税的施行范围,对企业用于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投入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允许全额进行抵扣。对于企业将自制、委托加工和外购的货物用于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投资的行为,可以考虑不再列为视同销售行为加以征税;在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法规中,可以考虑对企业使用国产设备,投资于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的,允许将设备的全部投资款在企业每年的新增所得税额中进行抵扣。(2)在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法规中,可以考虑对企业使用国产设备,投资于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的,允许将设备的全部投资款在企业每年的新增所得税额中进行抵扣。对农村基建投资额占当年全部投资额达到某一规定比例(如50%)的企业,可以减征10%- 15%的企业所得税。对于农村基建投资额较大的企业,也可以考虑对其支付的农村基建投资有关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再按计税工资标准,而是按实际发生数进行扣除。(3)在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可以规定:对于个体从业者投资于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取得的相关收入,按当年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如30%)减征个人所得税。通过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动社会各种经济主体参与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
3.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措施,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投向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是直接体现国家政策导向的财政政策手段,正确的运用税收优惠措施,可以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将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到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之中。一是对农田排灌工程和老灌区改造的税收优惠。农田排灌工程和老灌区的改造是当前农田水利建设中的难点,也是当前我国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资金短缺矛盾突出的项目。未来这类工程急需大量的资金投入,由于目前各级财政困难,因此需要有特定的税收优惠办法,吸引各类社会资金投入。不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贷款支持此类工程的投资,还是企业资金或外资参与这类工程投资,在工程完工正式投产后,给予免缴所得税的优惠。二是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水土保持的税收优惠。水土保持是当前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紧密相关,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更需要国家给予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在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水土保持工作中,植树种草、退耕还林、封山育林、退田还湖等环节也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可以鼓励各种社会资金的参与。对投资这类工程的企业资金和外资,在取得投资收益后应给予3-5年的所得税减免。三是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水力发电的税收优惠。我国水力资源蕴藏丰富,主要分布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山区。水能发电,不仅是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经济效益相对稳定的项目,也可以为广大农村提供燃料和照明服务,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但是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面临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为此国家根据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水电发展的总体规划,鼓励地方政府和农民集资办电,一旦投产后给予一定时期的所得税减免;对于企业资金和外资合股办电的,允许给予一定时期的所得税减免。对水利渔业、旅游和水上娱乐项目,宜采用优惠的税收政策,国家仅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所得税。
4.制定有利于农村水利工程基础设施实施多元化项目融资的税收政策。我国未来的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而目前国家财政难以提供足够的财力来满足如此庞大的开支,这就为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实施项目融资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所谓项目融资是指为一个特定经济实体所安排的融资,通常是由项目发起人为该项目筹资和经营而成立一家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承担贷款,以项目公司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以项目的资产或权益作抵(质)押而取得的一种无索取权或优先追索权的贷款方式。项目融资的方式有BOT(建设-经营-转交)模式、TOT(转让经营权)模式、证券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模式和PFI(私人主动投资)模式。农村水利工程基础设施无论采取哪种项目融资模式都需要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采用BOT(建设-经营-转交)模式进行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政府必须保证私营单位、发起人、设备供应商和运营及维护合同人能够自由进口设备和材料,相关的关税和税收不应有歧视,在BOT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为20年或25年)内,一般税收制度和特殊税收政策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要有足够的保证;采用TOT(转让经营权)模式进行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要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作出更多地承诺,其中之一是政府要保证每年水资源的最低量,如果低于这个最低量政府必须给予直接补偿或税费减免,在项目实施TOT方式引入社会资本的过程中也应给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证券融资方式进行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主要是通过市政债券为单独的项目融资,其特点是具有免税效应,可以吸引众多的居民投资者、投资基金、银行信托机构的资金,但是这种项目一定要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的特殊待遇;采用资产证券化模式进行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对财会制度、税收制度金融担保制度以及相关证券信托法律法规都有一些更加严格的要求,按照目前有关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可能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且税率较高,必然大大提高运作成本,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促进资产流动,资产的流动是通过交易实现的。如果交易成本很高,以至于交易无利可图,其结果只能是限制交易,所以,需要对现有税收法律作相应修改;采用PFI(私人主动投资)模式进行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在许多方面都有一套独特的运行规则和方法,政府要通过税收、用电、土地等优惠政策和技术信息咨询服务,扶持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制定包括改制水利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从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实施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私人部门积极承担水利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提供。
5.进一步健全对农田水利科学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机制。税收激励政策是实现以水利企业为创新主体的政策工具,而且有利于创新成果的转化。税收激励政策将促进水利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鼓励和引导企业与科研机构联合,调动水利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在生产实践中推广和使用。同时促进创业投资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使科技创新产业化获得资金支持。近年来,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关于农田水利科学技术的税收激励政策,通过税收抵免、税前扣除、加速折旧等成本效益比较高、对农田水利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有较强引导作用的间接优惠手段的实施和应用,我国农田水利科学技术取得了丰硕成就。今后,要进一步健全对农田水利科学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机制,相应的税收激励政策应在实现科技发展战略从以跟踪模仿为主向自主创新为主转变,实现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从注重单向技术突破向注重集成创新转变中发挥重要作用。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激励作用的重心应从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逐步确立研发环节税收激励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同时,将政策激励的重心放在作物节水高效灌溉制度(以最少的灌溉水投入获取最高效益而制定的灌溉方案),井渠结合灌区地表水与地下水联合运用技术,再生水灌溉高效安全利用技术,农业节水关键设备、产品及材料的产业化,农田水利应用基础研究等方面。在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以及设备更新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应结合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财务制度改革,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的折旧,对购买先进科学研究仪器和设备给予必要税收扶持政策。
6.加大对国家农田水利示范园区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我国是农业大国,近年来,农田水利示范园区建设方兴未艾,水利部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发布了《农田水利示范园区建设标准》作为全国水利行业标准,必将对我国新农村农田水利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会同财政部税政司等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并制定对国家农田水利示范园区的税收政策。凡人国家农田水利示范园区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内由财政全部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第4-6年由财政减半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涉及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相关的农林特产税及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口自用的农业生产资料、科研设备设施、种子种苗等,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减免税;对农业园区涉及的三产服务,在征税时要区别于一般三产服务,应考虑给予相对优惠的征收税率;也可以比照现行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农田水利示范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将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对农村水电站地下发电工程征收不应开征房产税,已征的应停征。农村水电站工程都建设在山高沟深、人迹罕见的地点,其所在地工商业不发达、所在地人口绝大部分为水电厂工作人员,在水电站建设期间人口比较密集,但水电站建成后就都撤离了,而且农村水电站地下发电设施属地下工程,从其结构形态上看属山体地下隧洞,与地铁、地下矿井类似,在征收房产税的问题上应该与地铁、地下矿井一致,按照公平税收原则,房地产税收制度也应该统一规范,水电站地下发电工程不应开征房产税,从我国的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和征税对象中,并没有明确对农村水电站发电工程征收房产税。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地方对开征的水电站坝内式和坝后式厂房的房产税,其税收的征收额度也是由税务机关与企业采取谈判方式进行征收的,其计税依据的随意性很大。为规范税收行政和执法行为,减少税收执法随意性,为纳税人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使税收征管和税收执法逐步实现“阳光’’下操作,对于水电站厂房工程征收房产税的问题,亟须国家统一规范。从国家的能源政策、水电的产业政策导向、水电行业税负过重和房产税的课税对象与征税范围方面考虑,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明确规定水电站地下发电工程不属于房产税征税对象,应免征房产税,已征的应停征。如国家确要对水电站地下发电工程以及相关行业的类似建筑物征收房产税,建议国家政策制定部门应经过科学、严谨论证后,制定统一明确的政策和征税标准。
8.采取更富于刺激性的税收优惠鼓励和扶持农村水利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为改变当前小型农田水利、村级道路、农村饮用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农村基础设施中存在的工程运行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管护资金不到位、管理人员不落实、费用收取难等问题,应积极发挥农民群众在农村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主体作用,鼓励扶持辖区或灌区内建立和健全水利会、水利管理协会、用水协会、环境协会、股份合作社等农村水利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由协会负责工程维护管理、费用收取,以及工程更新改造等工作。譬如,根据当前村庄垃圾处理和生活环境整治等工作内容与要求,组建环境协会,负责区域内垃圾费用收取、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清运、村庄道路清扫保洁、村庄池塘阴沟清淤等环境管护工作。目前我国的农村水利专业合作组织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其对社会经济的作用尚未有效发挥出来,因此我国宜采取更富于刺激性的税收优惠鼓励和扶持农村水利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但由于我国的农村水利专业合作组织具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公益性与非公益性混合和交织的特点,农村水利专业合作组织与营利组织的竞争现象严重,因此税收还应对农村水利专业合作组织发挥规范和制约的作用。总的原则就是,要对农村水利专业合作组织为公益性的目的(宗旨)筹资所从事的非营利性活动全部免税;对其为公益性的目的所从事的营利性活动应实行低税政策;对农村水利专业合作组织为非公益目的所从事的营利性活动,比照营利性企业进行征税。同时,考虑到我国农村水利专业合作组织的公益性和非公益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交织性,可将我国的农村水利专业合作组织按其提供服务的性质分为纯公益性农村水利专业合作组织和准公益性农村水利专业合作组织两大类,对纯公益性农村水利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完全免税;对一般公益性农村水利专业合作组织的非营利性行为免税,对其营利性行为征税。具体来说:对农村水利专业合作组织配套建设供水、饮水等基础设施及其所在地区的交通条件和农村电网的投入与改造急需必要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
9.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观光旅游服务业实施最优的税收服务和优惠照顾。目前,全国已建成各级水利风景区1000余家,水利风景区是指水利风景资源是指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文景观。水利风景区以培育生态,优化环境,保护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目标,强调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注重把水利设施的实用性和观赏性有机结合,着力建设观光型水利设施,既满足群众的用水需求,又建成群众劳动之余休憩娱乐的场所。各地水利部门以水利风景区为载体,在保护资源的同时谋求水利资源的大效益,带动了一批相关产业的发展。农村水利基础设施观光旅游服务业务系指依据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依据国家《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各级税务主管机关,应为从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观光旅游服务业务的纳税人提供积极的纳税服务与便利,对于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上述业务,一律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对业主从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观光旅游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其取得收入的实际情况,适当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为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凡经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在水利风景区内从事养殖及各种水上活动,采集标本或野生药材,设置、张贴标语或广告,各种商业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生态或景观的活动,建议在 2003年以前免征营业税,在水利风景区旅游景点设立免税商店和免税商品。农村水利风景区交通设施维护与经营处在复杂的自然地理环境中,维护与经营成本较高,设施破坏程度较高,为保证设施技术改造与日常维护的顺利进行,应当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适当提高交通设施的基本折旧率与大修折旧率。
10.为动员农村水利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提供良好的税收激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采用多种形式、内容的税收政策措施是推动企业清洁生产的有效工具。税收政策虽然不直接干预其企业的清洁生产行为,但它可使企业的经济利益与其对清洁生产的决策行为或实施强度结合起来,以一种与清洁生产目标相一致的方式,通过对企业成本或效益的调控作用有力地影响着企业的生产行为。由于产品的当前价格并没有包括产品的全部社会成本,造成有的采用清洁生产技术的产品成本高于那些不顾及环境影响、浪费能源的产品,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使得清洁生产技术与产品难以推广。通过税收的优惠、鼓励措施,降低清洁产品的生产成本,从而诱发投资者参与清洁生产的热情,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让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加入到实施清洁生产的行列中来。具体措施有:在增值税制度中,增加企业购置清洁生产设备时,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额,以此来降低企业购买清洁生产设备的费用,刺激清洁生产设备的需求;在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中,对企业投资采用清洁生产技术生产的产品或有利于环境的绿色环保产品的生产经营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收,给予减税甚至免税的优惠。允许用于清洁生产的设备加速折旧,以此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税收所得,激活企业对技术进步的积极性;在营业税中,对从事提供清洁生产信息实行退税,提高我国环保产品价格竞争力,开拓海外市场;对进口清洁生产技术、设备,实行免税,加快企业引进清洁生产技术、设备的步伐,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技术。
11.全面加强和规范对水利工程水费的税收征管,严防“跑、冒、漏、滴”。2007年7月财政部、国家计委、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的通知》指出:“根据国家商品价格管理目录和国务院颁布的《水利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水利工程水费已经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凡目前仍将水利工程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要根据上述规定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按实际供水量和规定的水费标准收取,严禁按田亩或人头强行向农民摊派等不规范的收费行为,以减轻农民负担。”这说明水费的性质已发生根本性变化。过去,水利工程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地方和单位没有牵涉到税收问题,但是当水利工程水费已转为经营性收费的地方和单位,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有些地方和水管单位对经济税收政策研究得不透,在水价不变的前提下,水管单位的水费收入不但没增加,反而因缴税下降了,这使一些水管单位误认为水费转经营性收费不但不能增加收入,反而增加了经济负担,影响单位收益。应当知道,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通过水利工程提供的水将真正成为商品,既然是商品一旦发生交易就要纳人价格管理,而且水利工程主要由国家投资建设,水管单位作为这部分水利国有资产的管理经营者,在开展供水经营并获益的前提下,向国家缴纳税金是理所应当、义不容辞的。问题是水管单位的水费收入究竟应当缴什么税,目前有的地方按营业税较难,有的地方按增值税缴纳,还有的地方按企业所得税缴纳,极不规范。笔者以为农村水管单位的水利工程水费作为一种经营性收费的地方和单位,应当从地税部门领取经营性普通发票并缴纳营业税。不仅如此,主管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和规范对水利工程水费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严防“跑、冒、漏、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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