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可持续发展的模式选择 |
苏彤,郑红生 2008-04-16 |
摘 要: |
我国小额信贷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在东南亚及拉丁美洲很多国家的微贷业已经发展到相当成熟的阶段;这些国家确保微贷业可持续发展的成功经验是经营商业化、利率市场化和风险控制完善化。当前发展小额信贷业可以有效地缓解我国城市流动性过剩和农村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促进“三农”发展。本文着重梳理了国际上微贷业发展的成功经验,以期为我国小额信贷业的发展有所贡献。 |
关键词: |
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发展模式,微额信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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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末“中国(海南)农村小额信贷国际论坛”在海口召开,来自孟加拉、印度、尼泊尔、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台湾的从事农村小额信贷工作的政府官员、专家和学者共同探讨农村小额信贷业的发展问题,这是我国小额信贷业发展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乡村微贷业务产生发展的历史年代已经相当久远,但直到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亚洲和南美地区出现了一些专门的微贷金融机构(NFI)之后,这个行业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一批著名的MFI成功地转型为商业银行或独立的盈利机构之后,这个行业真正引起了金融从业者和金融学家的注意。到本世纪之初,从联合国将2005年定义为国际微贷年,再到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及其创始人穆罕默德·尤纳斯获得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这项带有特殊意义的金融业务开始为大多数人所熟悉。但与微额金融机构和微贷业务在国际上迅速发展、逐渐融入主流金融体系的趋势相比,我国在小额贷款业务上仍处于起步阶段,为了更大程度地服务于“三农”,其可持续发展问题便显得尤其重要。
一、关子小额信贷与微贷的界定
微额信贷(microcredit)简称微贷,在我国更多地被称为小额信贷,从本质上讲都是金融业客户群体下移(Downscaling)现象。但国际上通称的微贷与国内的小额贷款还是稍有不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对于贷款用途的限定不同
微贷并非指所有的小额度信贷,按照1997年第一届国际微贷峰会上对微贷的定义,它是指向贫穷人群发放的帮助其解决就业、增加收入的小额贷款业务。因此,除规模小以外,它还具有贷款用途的限定,一般不包括用于消费用途的小额度信贷。也正由于这一特征,微贷业的目标市场大多定位于乡村。而我国现在的各种金融机构从事的小额信贷一般只强调额度小,贷款用途多种多样,也包括了城市里的消费信贷和助学贷款。
(二)对于贷款规模的限定不同
微贷的规模是微小的。一般微贷机构或各国中央银行都设有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也有同时设定最低和最高限额的。如柬埔寨的ANRET规定单笔最高额不超过500,000瑞尔(约合130美元),而ACLEDA则规定私人有担保最大额为500美元,群体无担保最大额为375瑞尔。印度尼西亚中央银行银行规定微贷单笔不超过50,000,000卢比(约合5,500美元)。而印度尼西亚的人民信贷银行(BRI)规定的最低单笔贷款额是25,000卢比(合3美元)。而我国的小额信贷没有明确的规模限定,银监会批准的邮储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的额度为1000元至10万元,农信社的农村小额信贷规模从几千元到几万元。
(三)对于目标客户的规定不同
微贷业的目标客户是微小企业主和低收入家庭。大多数国家或具体的微贷机构都会对目标客户的收入水平或规模作出规定,一般以雇员人数或营业规模作为标准。如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要求是雇员数低于10人。韩国中小企业银行的SOHO贷款,要求借款人雇用的员工低于5人。蒙古对于微小企业的规定也是低于10人。而我国当前的各种小额信贷一般规定服务对象为个体经营者、微小企业、农户等,对于其规模少有明确规定。
二、小额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的模式选择
国际上许多国家都有一些扶贫组织或福利组织,开展资助性的微贷业务,这也是最初微贷业务的主要构成。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经济学教授Tayyeb Shabbir认为,微贷机构的出现是市场失灵的缘故,因此,总要有一部分是依靠非市场性机构来完成的,而市场机构与非市场性机构共存,就像难民营和豪华酒店共存一样。非市场性机构指一些获取捐赠的NGO,不以盈利为目的。这些机构大多难以持续发展,也难以成为微贷市场的主流。从全球来看,微贷业在东南亚及拉丁美洲得到了迅速发展,而且形成了完善的运行机制。这些地区的成功经验也表明,微贷业务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包括信贷机构的经营商业化、利率市场化和风险控制完善化。
(一)商业化经营是农村小额信贷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
微贷商业化经营是近些年出现的新趋势,也是其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我们谈国际上微贷业的商业化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一是原有的MFI的商业化经营以及向银行过渡的进程;二是普通商业银行介入微贷业的进程。有报道称我国为微贷业的“孤岛”,国内官方和学者一致认为,与国际上微贷业的发展状况相比,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业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研究中心最早引进孟加拉的小额贷款模式以来,目前全国开展微贷业务的机构大体有三类。第一类是非盈利性的小额信贷机构,受国际机构援助的或政府某些部门设立的社团性的组织,比如全国总工会、妇联和国务院扶贫办,强调“扶贫”的社会目标。这一类机构的存续时间是一个“瓶颈”问题。第二类是农信社和邮政储蓄机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目前都已经面向农村市场开办了微额金融业务。第三类是2005年底成立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全国已有7家。与我国广阔的农村金融市场相比,这三类机构很难满足实际需求。因此,资金供应充足的商业银行应成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的主要资金供给者。
最初业界和学者都是将微贷业务视为扶持贫困人群的一种措施,很少当作一种具有极大潜力的金融新业务来看,因此,当越来越多的MFI成功转型后,商业银行也开始注意到这个潜力巨大的市场。在微贷商业化进程中,商业银行将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选取何种模式介入微贷业务成为当关业界探讨的一个热点。从当前全球成功的范例来看,商业银行介入农村微贷业有以下三种模式:内部经营、外设机构和联合MFI模式。
微贷与传统金融业务在具体运营上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商业银行在介入之前需要进行综合的评估分析(如图1)和市场调查,将宏观政策环境、市场竞争性况、自身的经营能力和机构状况都考虑进去。并且一旦进入之后,还需要开发适应于农村市场的新业务,改革传统的激励机制。农村微贷业比城市微贷业更难操作。因为,开展农村微贷业务的机构必须了解当地的农业常识,如庄稼的生长周期,收入和支出的季节性波动规律等。
图1:商业银行介入农村微贷业的决策树

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需要选择不同的模式和途径。以我国现有的两大类商业银行来分析,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级以下地区基本没有分支机构,因此,选择内部经营是行不通的。而外设机构需要较高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投入,本身对农村市场缺乏经营经验,也不太适合这种模式,因此只能选择间接介入模式,向MFI提供批发性资金,获取利息收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借鉴国家开发银行的经验,通过与MFI合作,采用外包的形式或批发贷款甚至租借设施的方式间接介入,也可以在政策环境成熟以后,利用外设机构地模式直接开展农村微贷业务。尤其是对农村市场相对比较熟悉的农业银行,可以与MFI开展深层次的合作,也可以在体制外考虑创建新的微贷机构,直接经营农村微贷业务。
(二)利率市场化是农村小额信贷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关于小额贷款利率的高低一直是国际上探讨的热问题,单纯执行低水平利率从理论上可以达到扶贫的目标。但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表明,这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寻租行为,造成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和极大浪费,打击微贷机构进入的信心,难以形成自由竞争市场,不利于微贷机构降低成本,同时也难以实现MFI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关于微贷利率水平的确定存在着两种对立的政策或思想,如孟加拉、柬,蒙古,印尼等,都无上限;而相反,越南、肯尼亚等国,反对微小贷款的高利率,主张设立利率上限,以保护贫穷人群。我国因没有完全实行利率市场化,因此严格意义来说,具有利率上限。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以及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结论是,高利率是微贷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的。而从全球视角来看,国际上成功的微贷业大多利率介于30-70%之间。
1.小额资金的需求者可以承受较高的利率水平。这主要是由于微贷客户的需求刚性及劳动力机会成本几乎为零所决定的。此外,微小客户或微小企业的资金回报率通常也较高,这也是微贷业务可以收取高利率的原因。对智利、哥伦比亚和多米尼亚共合国的研究表明,6‰的月利率只占微小企业总成本的3.4%;据CGAP对智利、哥伦比亚和多米尼亚共和国的研究也得到了几乎相近的结论。根据联合国对于印度、肯尼亚和菲律宾的研究表明,微小企业的投资年回报率平均为117%到847%。
2.小额信贷业务不具有规模效应并且经营成本很高。贷款利息是小额信贷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利率水平必须足以弥补营业成本。因为微小借贷营业成本很高,因此利率也一直很高,亚洲开发银行的报告指出,亚太区的MFI的微贷利率在年30%到70%之间,与商业银行和那些受资助的贷款机构的利率作比较是不合适的。因为,大额贷款意味着较低的交易成本,进而导致较低的利率。
通常,决定利率的四个因素:资金成本、经营成本、贷款损失和必须的利润。经营成本包括人力成本和管理成本两种,因为微贷业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业务,人力成本很高。由于交通和通讯条件不比大城市,基础设施较差,管理费用也增高。另外,由于法律和制度不完善,经常会发生现金交易和现金转移,所以成本更高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管理费用投入量大,单笔费用高,只有较高的利率才能覆盖银行业的支出。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的商业银行经营费用不到5%,而世界上最有效率的MFI,营业费用也在贷款额的15-20%之间。
3.利率市场化有利于自由竞争进而降低利率水平。短期来看,高利率水平确实不能尽快实现扶贫效果,长期来看,有利于微贷机构降低成本,进而降低利率水平,保证微贷机构的持续发展。玻利维亚的BancoSol在1992年的时候,有效利率是每年65%,当时只有4,500个客户,而当前,已经拥有55,000个客户,年利率只有22%。印尼人民银行现行小额贷款一年期内合同利率为24%,扣除应返还的折扣6%(折扣率25%,即预收的额外利息),就是18%的名义利率,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可以推算出其实际平均利率为32%。
(三)成熟的风险控制机制是农村小额信贷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国际上微贷业务对于金融业发展的意义不仅在于其弥补了传统商业机构忽视掉的空白领域,还在于其在业务演进的过程中进行了不断创新以有效地控制信用风险。农村小额信贷业务一般侧重于考察其借款者的收入来源,而不仅仅是贷款投资的回报。根据客户需要创设新的信贷业务,保证与农业或农村各行业的生产周期相关,设计贷款条款时充分考虑客户的不同需求。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中也逐渐借鉴了国际上成功的经验。其中,重复借贷、累进借贷和群体信用这三大创新机制有利于降低信用风险,保持小额信贷业的高还款率。
重复借贷,也就是说客户在旧贷未还清之前也可以申请新贷。因为小额信贷单笔数额较小,而且大多数采用整借零还的方式,分期偿还,所以,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允许客户在旧贷还清之前进行重新借贷。累进借贷,很多小额信贷机构会规定起初借款人只能获得小额贷款,并且还款间隔也较短。严格地遵守了还款计划后,才能得到更长期限的更高额的信贷。如柬埔寨的AMRET规定,客户的首次贷款不能超过100,000瑞尔,随后的贷款限额即增加到每笔最高50,000瑞尔。群体信用,是小额信贷机构控制呆坏账运行机制的一部分,群体信用的概念与社会担保、联合担保、联带责任等概念相似。把小额信贷发放给为各自按期还贷互相负责的群体,这种制度保证了微贷较高的偿还率,目前绝对多数的微贷机构都采用了这种模式。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在很多地区采用了类似的模式。
三、促进我国小额信贷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二元性”问题比较严重,农村的金融基础设施严重短缺,流动性不足,信贷可得性较低;相反,城市则深受流动性过剩的困扰,通货膨胀压力较大。当前中国农村地区的存款有4万亿元,但用于农村的贷款仅1万亿元左右,农村对城市的资金倒流现象严重。因此,笔者认为,拓展农村小额信贷市场是抑制资金流向的“马太效应”,缓解城市流动性过剩和促进“三农”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一,政策及法律环境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微小金融业务,我国目前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仍限于小额信贷公司的相关问题,对于利率进一步市场化和商业银行介入农村小额信贷业的监管制度仍需完善;并保证介入农村小额信贷业的商业银行较少受到各地区的行政府干预,其保证其商业化运行。
第二,完善农村的金融基础设施。农村金融发展及基础设施的问题需要政府发挥引导性作用,为农村小额信贷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
第三,加强小额信贷业的监管措施。介入小额信贷业必将增加银行业的经营风险,需要监管部门对于新业务制定新的监管措施。
第四,放松小额信贷公司向银行机构转变的政策。逐渐放松对小额信贷公司的融资管制,引导其资金来源多样化,保证长期发展;并允许达到一定标准后的小额信贷公司逐步转化成商业银行。鼓励或允许商业银行与微贷机构合作,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向MFI提供批发性贷款或其它多种金融服务来扩展业务范围,促进商业银行与MFI的可持续发展的共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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