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任务与措施 |
宋立 2007-03-09 |
摘 要: |
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首先要及时解决当前各级政府财政关系中的突出问题,适当上移部分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适当调整支出责任,重点解决义务教育面临的财政困难;以完善“分税制”为核心,理顺并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其次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区域、城乡之间的公共服务“均等化”。进行财税体制改革,其重点是及时深化资源税改革和积极探索开征各类生态环境保护税收。 |
关键词: |
财税体制,体制改革,转移支付制度,资源税改革,环保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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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解决当前各级政府财政关系中的突出问题
(一)适当上移部分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
应根据当前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运行状况,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安排重心适当上移,健全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的各级政府共享与分担机制。“十一五”时期,可考虑根据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当减少县乡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让省级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初步建立支出责任和财力状况、权利分配相对应的体制和机制。
(二)适当调整支出责任,重点解决义务教育面临的财政困难
“十一五”时期,在力争继续扩大中央财政对义务教育尤其是欠发达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财政支出规模和比重的同时;力争首先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工资费用支出全部由省级政府承担;省级政府通过建立省以下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给县市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日常运转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乡政府负责,但必要时省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也应给予一定数量和幅度的补贴和补助。在财力困难的西部和部分中部地区,省级财政可以承担部分基础设施建设责任。
(三)以完善“分税制”为核心,理顺并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
调整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消除全国性税种分享安排的不良影响。将企业经营规模和销售规模、与地方GDP 规模和GDP增长直接挂钩的生产型增值税由目前的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改为中央税,同时取消原有的增值税、消费税“两税”基数返还政策。
关于调整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划分范围的设想――
中央税收:增值税、消费税、来自铁道部门、商业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的税收、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
地方税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筵席税、房产税、物业税、教育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比例分享)、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证券交易税、燃油税、水资源使用税、环保税
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区域、城乡之间的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方法
力争“十一五”末,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全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比重提高到25%左右。同时,要科学地选定转移支付的测算因素和权数,在确定测算因素和权数时,应充分考虑主体功能区的分区要求,改进和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计算办法。建议国家专门设立负责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方案制定和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式的确定和调整的“国家一般性转移支付拨款委员会”。
(二)全面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加强专项拨款管理
加快对原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清理,缩小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重点是对地方的农业开发、交通运输、通信、能源、原材料和教育、科技等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的特定项目进行专项补助。目的是确保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政策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
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要逐步实现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预算,负责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财政和专业部门要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增强公开性,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以资源、环境税收改革为重点,加快推进各项税制改革,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新型税制。
三、财税体制改革重点
(一)及时深化资源税改革
结合国家对资源性产品定价和形成机制的改革,逐步将资源税覆盖到所有的资源性行业和产品,尤其是要尽快覆盖到国内资源量有限、供需“缺口”较大的资源性产品如水资源等;并逐步将经国家审批和核准的目前附加在资源性产品销售上的各种“合法”收费并入资源税征收体系,增强规范性强制力;要根据企业和社会承受力和上下游企业均衡负担的原则,大幅度提高资源税税率。同时要将目前资源税征收按实物量征收改为按产品价值量和销售收入征收,并建立起资源税征收量与产品销售价格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资源税征收量能够伴随着资源性产品价格上涨而增加,真正发挥资源税对促进企业节能降耗、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调节功能和作用。
(二)积极探索开征各类生态环境保护税收
“十一五”时期,应按照我国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降低能源消耗、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一是积极探索将按现行法规征收的包括排污费、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噪声污染费等环保收费变“费”为“税”,依法开征“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垃圾税”、“噪声税”,“农药(化肥)污染税”等。二是积极探索开征增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和森林采伐的生态型税收。探索针对企业生产和个人消费过程中的二氧化碳(CO2)排放行为开征“碳税”;结合资源税和消费税改革,探索开征专门针对森工企业森林采伐行为的“采伐税”等。三是结合能源类产品资源税和消费税改革进程,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能源消费影响生态环境保护的活动开征“能源特别税”(所征税收专门用于能源生产和能源消费过程中的各类环保措施)。四是要合理确定各类“环保税”的课税税基和税率,参考国际经验并根据实际情况,污染类“环保税”如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垃圾税、碳税等以纳税人的排放数量为税基;能源特别税以产品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在税率设计上,可参考采用环境经济评价常用的市场价值法、恢复和防护费用法、修正人力资本或工资损失法、调查评价法等综合确定。五是采取“环保税”开征和税收优惠同步实施政策。对那些生产和使用节能设备、防冶和治污设备以及研究和使用防治、治污技术,回收利用“三废”等环境污染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可综合采取环保税收免征或减征、税收返还、环保投资补助、加速折旧等优惠措施,鼓励纳税人积极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和改善,培养企业、个人和社会的环保意识,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创造良好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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