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让稀土资源别再卖出土价钱 |
| 郭朝先 2010-09-30 |
| 摘 要: |
最近,一些企业形成松散的稀土企业联合体或卡特尔组织来提高稀土产业的市场势力和“定价权”,一些地方政府开展合作对稀土资源开采实行联合监管,希望以此达到对我国稀土资源保护和获得稀土产品定价主导权的目的。但是,光有这些努力还是远远不够的,卡特尔组织和联合监管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联盟”往往是不稳定的。针对目前稀土产业现状,建议推进以大型企业为主导的企业兼并、重组活动,突出大企业对中小企业和地方政府股权的收购,切实提高市场集中度。凭借着得天独厚的稀土资源基础条件,加之不断培育出来的大企业集团为支撑,我国通过建立稀土金属期货市场,引导国际市场稀土金属价格走势是完全可能的。 |
| 关键词: |
稀土资源,定价权,卡特尔,企业兼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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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产业组织结构,促进我国稀土产业做大做强的探讨
稀土金属因其储量稀少和在现代高科技产业、新能源产业等具有日益广泛的应用而被称为“工业味精”、“工业维生素”,拥有“科技元素”、“未来元素”的美誉。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稀土产业在储量、产量、消费量、出口量等方面均为世界第一,目前,我国稀土产业的生产和出口占全世界比重在90%以上。
但是,多年来我国对稀土资源监管处于失控状态,源自上世纪80年代实行的“有水快流”开采政策至今对稀土资源开采产生不利影响,稀土产业的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粗放经营、滥采乱挖、产能过剩、走私贩私等无序竞争状态,一度成为我国矿业秩序混乱的“典型代表”。这种产业竞争无序状态,不仅使宝贵的稀土资源在开采环节上被严重破坏和浪费掉,而且由于开采和冶炼企业在销售环节上竞相压价,“稀土资源卖出土价钱”,使得宝贵的稀土资源大量流失到国外,严重威胁到我国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
2005年以来我国不断采取措施,逐步加强了对稀土资源的管理,使稀土产业逐步走上计划生产和配额出口的轨道,稀土开采秩序有了极大好转,中国在稀土定价方面也逐步掌握了主动权,但是,一些深层次问题依然困扰稀土产业发展,产业组织结构变化不大,矿业开发秩序并未真正好转。并且,当前主要依靠政府行政部门强力推进的资源保护措施也存在着一些“副作用”,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当前政府的强力管制措施可能产生新问题
近年来,国家逐步加强了对稀土资源的保护力度。除了持续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环保整治力度外,2005年国家取消稀土产品出口退税,稀土出口配额逐年调整,2006年加征出口暂定关税,2007年对稀土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实行指令性计划,2008年进一步调高稀土产品出口关税,2009年缩减了出口配额。
经过多年的调整,政策的效应逐步显现,一些企业关停并转,产业集中度有所提高;加上未来几年国家将不再批准新的稀土矿的采矿权,滥采乱挖现象得到初步控制;初步取得稀土产品定价的话语权,除受到金融危机冲击出现暂时的下降外,稀土产品价格维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上;符合出口条件的企业已从2007年的39家减少到目前的20家,在出口量减少的同时,出口额却不降反升。但是,在取得这些成绩的同时,需要意识到可能会产生新的问题:
第一,一些国家可能动用储备或间接出口,应对和规避我国的出口限制。一是动用过去廉价从中国购买的稀土资源所建立的储备,以应对中国的限制出口。二是利用在稀土资源区设立的独资或合资工厂,从中国大量买入稀土原料和金属(购买稀土原料初级产品不受配额限制),经简单加工后运到国外进行深加工或储备,规避我国出口配额限制。
第二,可能刺激一些国家加快开发本土或海外资源的步伐,反过来对我国形成威胁。受稀土价格持续上涨的影响,一些国家开始重视在中国以外的地区寻求新的稀土供应基地。美国的稀土资源量约占世界总资源量的12%,稀土储量位居世界第二,但从10多年前开始,美国就封存了稀土矿的开采。在稀土产品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2007年10月美国恢复了MountainPass矿的生产,并开始出售稀土产品。
与此同时,各国对稀土的探矿活动也有所增加,对加拿大Hoidas湖、Thor湖以及非洲马拉维的Kangankunde的稀土资源评估也在继续。其实,从资源来看,我国只处于相对优势地位,按照稀土资源品位排序,澳大利亚居首位,俄罗斯次之,再次为美国、巴西,中国居第五。一旦这些资源被开发出来,可能对我国稀土产业造成强力冲击。
第三,价格上涨将刺激私采滥采、走私贩私现象死灰复燃。由于稀土矿区点多面广、且多处于山区,监管起来很难,在稀土价格不断高涨的情况下,将有可能刺激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进一步优化产业组织结构,促进稀土产业做大做强
当前,政府之所以采用强有力的行政管制措施加强对稀土资源的保护,实际上是对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稀土产业小、散、乱的产业组织结构的一种“纠正”。如果我国稀土产业能够形成集中度较高(以3~5家大型企业为主)的寡头型市场结构,则这种寡头型的市场结构自然会促使企业保护资源、定出“垄断高价”,并有可能加强研发以谋求竞争优势,政府也就没有必要“越俎代庖”强力实行指令性计划管制。我们认为,进一步优化稀土产业组织结构,发挥政府、企业、协会的各自优势,是合理保护稀土资源、促进稀土产业竞争有序、做大做强的根本途径。
大幅度提高稀土产业的准入门槛,大力推进企业间的兼并重组
我国是名副其实的稀土生产和出口大国,但是,稀土产品定价权似乎并没有牢牢抓住,这与我国稀土产业属于“原子”型市场结构有关。当前,由于生产和出口的企业很多,使得任何一家稀土企业的市场势力很小,无法形成产业定价的“领头羊”。经济学原理指出,寡头型市场结构有利于形成大企业的市场势力,表现为高于平均利润水平的成本加成,但是,不应把这种微观意义上形成的市场势力等同于宏观意义上的“总量多寡”,事实上,总量上的“大国”并不必然等于微观市场结构中的寡头。
最近,一些企业形成松散的稀土企业联合体或卡特尔组织来提高稀土产业的市场势力和“定价权”,一些地方政府开展合作对稀土资源开采实行联合监管,希望以此达到对我国稀土资源保护和获得稀土产品定价主导权的目的。但是,光有这些努力还是远远不够的,卡特尔组织和联合监管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联盟”往往是不稳定的,容易出现“败德”和“违约”行为。针对目前稀土产业现状,今后政策的重心是大力支持企业间兼并重组,推进以大型企业为主导的企业兼并、重组活动,突出大企业对中小企业和地方政府股权的收购,切实提高市场集中度,最终目标是在稀土开采环节只剩下3~5家大型企业即可。
为了使企业间兼并重组活动顺利开展,需要配合稀土产业准入标准的制定,大幅度提高稀土产业在企业规模、技术装备、科技研发、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标准,迫使中小企业和落后产能退出市场。与此同时,对于大型企业兼并中小企业给予各种政策优惠;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对那些关停并转的中小企业给予合理补偿,促进其尽快退出。
大力促进企业加强研发,抢占稀土科技应用制高点
目前,我国的稀土萃取分离技术在世界上已处于领先水平,但在稀土功能材料的生产技术方面,日、美等发达国家掌握了生产稀土功能材料的核心技术,形成了系列专利,制约着我国稀土产业向产业链高端的转移。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以大型企业为龙头、官产学相结合,切实加强研发,争取在稀土磁性材料、储氢材料、荧光材料、催化材料等方面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并使这些专利技术尽快实现产业化应用。为此,国家有关部门要明确稀土生产企业应至少将销售收入的5%用于科技研发投入,对于企业研发投入,给予200%以上的税收抵扣;同时,国家应加大科研投入,加强稀土材料应用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的建设,重点瞄准那些目前应用量相对比较少的一些稀土金属如镧、铈、钇、钆等加强研发,扩大其应用范围。
建立稀土产品收储机制,保持市场供求相对均衡
稀土资源储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将矿山封存起来;另一种是将矿产品储存起来,暂不流向市场。鉴于目前稀土资源开发现状,我国稀土产业储备应以后者为主,以保持市场供求相对均衡,保持稀土产品价格的相对稳定。为此,应尽快建立国家收储机制,明确稀土收储时机,不分南方和北方,轻稀土和中、重稀土,一视同仁进行收储,维护国家利益。
由于稀土各元素的应用量与主要矿产品“配分”区别较大,造成如镧、铈、钇、钆等稀土化合物的积压和价格上不去,建议国家同时加强对这些稀土产品的收储,以备这些产品将来可能具有极大的应用价值。
加强稀土行业协会的建设,缓解国际贸易争端中政府之间的直接冲突
稀土产业做大做强,除了发挥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之外,也要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比如,发挥稀土金属协会、有色金属协会等在信息沟通、技术交流、对外贸易等方面的作用,特别是发挥其在国际贸易争端中以非官方身份出现的优势,避免国际贸易争端中政府之间的直接冲突,以非官方的事前接触为官方接触提供准备和缓冲区间。
建立稀土金属期货市场,确保市场定价“话语权”
当前,全球主要金属矿产资源价格由谈判体系或期货市场决定。铁矿石价格由第一种定价机制即谈判体系确定,铁矿石以外的铜、铝、铅、锡等有色金属则主要由第二种定价机制确定价格,即主要由期货市场决定。比如,铜、铝、锡、铅、锌、镍6种有色金属价格主要在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确定,LME形成的期货价格是国际贸易定价的基准价格。
考虑到稀土金属属于有色金属,近年来投资和金融属性也越来越强,因此,建立稀土金属期货市场是确保我国稀土产品定价主导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凭借着得天独厚的稀土资源基础条件,加之不断培育出来的大企业集团为支撑,我国通过建立稀土金属期货市场,引导国际市场稀土金属价格走势是完全可能的。我国建立稀土金属期货市场的方案,既可以单独成立稀土期货交易所,也可以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基础上增设稀土金属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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