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再考察:由诺思悖论引申 |
卢现祥 2010-10-14 |
摘 要: |
成熟的市场经济特征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建立了完善的市场体系,二是有效的产权保护和契约实施,三是有发达的资本市场,四是民主与法治。这四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诺思悖论”,即一国经济发展和繁荣离不开国家,但是衰退或落后也与国家有关。这些年来我国现有市场经济体制格局的形成与政府推动(或者主导)经济发展有关。在很大程度上,我国形成了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我国市场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走出“诺思悖论”,建立和强化市场型政府。 |
关键词: |
市场体系,产权与契约,资本市场,诺斯悖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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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化改革已经经历30多年,尚有一些国家还不承认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其根源既在我国市场化的量有待提高,更重要的是我国市场化的质也需要提高。结合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共同特征及理论学家关于市场经济性质的探讨,分析我国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差距,有利于深化我国市场化改革。在我国市场化改革中,现在的问题不仅仅是如何从量上提高我国市场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如何从质上深化我国市场化的改革。在“十二五”时期深化我国市场化改革,不仅仅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完善,还要探讨支撑市场经济体制有效运行的制度体系。
市场经济体制在欧美国家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的。威廉·鲍莫尔、罗伯特·利坦等人在《好的资本主义,坏的资本主义》一书中把资本主义分为四种类型:国家主导型资本主义、寡头型资本主义、大企业型资本主义和企业家型资本主义。现实生活中很难把一个国家的体制归于上述某种纯粹的形态。在他们看来,最能够实现经济长期增长的是一种企业家型经济体制和大企业型经济体制的混合体。因为这种经济体制最有利于技术进步,最有利于新技术的商业化。吴敬琏认为鲍莫尔等人所指出的国家主导型、寡头型和大企业型经济体制的各种缺陷与问题在当前的中国也得到了相当充分的体现。如腐败和寻租严重、收入分配不公及企业家创新活动的动力受到限制等。按照威廉·鲍莫尔、罗伯特·利坦等人的分类,我国3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还主要是国家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并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诺思的观点,没有国家不行,有国家又有麻烦。国家主导型市场经济的弊端已经越来越明显。当前,我国经济社会中的许多问题和深层次矛盾都与国家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有关。
成熟的市场经济特征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建立了完善的市场体系,二是有效的产权保护和契约实施,三是有发达的资本市场,四是民主与法治。这四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在概述这四个特征的过程中也同时分析我国在这方面改革的进展或情况。从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30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从不同程度也涉及到这四个方面的改革,但是在国家主导的情况下,这四方面的制度变迁一般是自上而下,并且进展也不平衡,有些方面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并且显示出“诺思悖论”。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诺思悖论”,即一国经济发展和繁荣离不开国家,但是衰退或落后也与国家有关。这些年来我国现有市场经济体制格局的形成与政府推动(或者主导)经济发展有关。在很大程度上,我国形成了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这表现为政府控制的资源多、政府的管制多、政府干预经济多。这种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不利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3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这得益于政府的推动。但同时也使我国产生了“诺思悖论”,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主要是政府推动的。
因此,深化我国市场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走出“诺思悖论”,建立“强化市场型政府”。所谓“强化市场型政府”是指一个政府如果有足够的权力去创造和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并且能够强制执行各种契约,与此同时,它还受到约束而无法剥夺或侵犯私人权利,那么这个政府便是一个“强化市场型政府”。这里包括四项内容,创造个人财产权,保护个人财产权,执行各种契约,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既要创造和保护私人财产权又要使私人权利不受到侵犯是强化市场型政府的基本内涵。强化市场型政府的建立与法治化社会的建立可以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为什么强化市场型政府建立需要法治化社会来支撑?法治可衡量私有财产保护的程度。也只有在法治化社会里才能限制国家的权力。维护法律和秩序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首要条件,而且,许多社会之所以衰落,正是因为国家不愿意或无力保护财产的所有者不受盗贼或土匪的侵犯。所有权指的是排除其他人使用某种资源的法律权力。一个社会,如果不能有效地保护一种资源及其成果,那么这种资源肯定会被滥用,而且很少有人会发现为改善这种资源而投资是值得的。
一、成熟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有特征以及与我国的差距
成熟的市场经济特征主要表现为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四个方面:完善的市场体系、有效的产权保护和契约的实施、发达的资本市场、民主与法治。
(一)完善的市场体系
完善的市场体系是商品市场与要素市场的统一、市场下层组织与市场上层组织的统一。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商品市场已经相当发达,但要素市场由于政府干预过多,发展还相对滞后。我国市场下层组织相当健全,但市场上层组织还不完善。
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市场的发育还很不平衡,其中要素市场的成长远远滞后于产品市场的成长,并且我国要素市场发展滞后于产品市场发展的程度还比较大。为什么我国要素市场化程度比较低?这固然有要素市场发育的难度比产品市场发育的难度要大,前者比后者需要的制度环境更严格等方面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我国要素市场的产权及其相关制度安排不利于要素市场的发展,并且政府还主导着要素市场,从而导致要素市场发展的滞后。
从我国金融业的市场化来看,2000年其全国指数是4.07,2002年是4.29(满分是10,樊纲、王小鲁,2004)。金融市场市场化程度低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的银行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一统天下”,金融领域还是一个垄断的市场结构,缺乏竞争。国有银行的存在减弱了金融体系中的竞争性。二是我国的银行还没有对民间资本放开,对民间资本进入资本市场还存在诸多限制。三是金融和资本市场管制过多,导致大量的寻租行为。据刘俏等研究估算出我国上市公司的壳价值达8000亿元。我国信贷资金分配的市场化程度2002年只有3.18(满分是10,樊纲、王小鲁,2004)。
我国土地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低主要表现为:第一,我国土地还主要是由国家所有和控制的一种要素,土地的交易、转让的市场调节比重较低。第二,大量农村土地市场远没有建立起来,大大地制约了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转换。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已经进入了“制度平台”,它解决了我国农民的温饱问题,但是解决不了我国农民致富的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必须改革我国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政策。我国城乡差距扩大或城乡之间的矛盾表现为市场化过程中土地增值的好处农民无法获得。第三,城市房地产市场由于土地产权制度的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其发展也大大地受到了影响。此外,我国劳动力市场近年来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劳动力的流动还受到了诸多的限制。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人为的分割以及对于人员流动的限制是导致我国劳动力市场市场化程度低的重要原因。
从产品市场与要素市场的政府管制来看,除了少数产品以外,大多数产品交易已经放开。但是在要素市场上政府的管制还比较多、政府控制的资源多。在要素市场上,政府的管制是多方面的,有的表现为国家的垄断经营,有的表现为规章制度方面的限制:有的表现为要素定价的限制:有的表现为地方政府“土政策”的限制,等等。总之,我国要素市场的发展远远滞后于产品市场的发展,其深层次原因是要素市场的产权及其制度安排不利于要素市场的发展,加上政府过多的干预。
从另一层面看市场体系,法国历史年鉴学派的代表人物布罗代尔把市场分为上层组织和下层组织。所谓市场的下层组织是指纯粹的、面对面的即时买卖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交易随处可见,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但布罗代尔发现,商品经济市场交易还有上面的层次。上层的首要特点在于交易双方互相并不见面,中间成为一个专业的、独立的部门,商人分化出来了。奥尔森也有类似的分类,他把市场类型分为两种,一是现货交易,是依靠交易者的自我实施完成的,如在街头的商品买卖,奥尔森把这种市场中的交易称为“自我实施型”的或在现场进行的交易:二是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期货市场与外汇市场等复杂类型的市场,奥尔森认为这类市场中的交易属于“非自我实施型的互利性交易”。这类交易不是现场进行的,而是依靠契约的实施来完成的,他把这类市场称为产权密集型或契约密集型市场。
市场上层组织的建立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形成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标志。没有市场的上层构造就不可能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市场上层组织的建立也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市场化进程中的一个“坎”。
在此,将市场上层组织的功能归纳为三个方面,即生产性、风险转移和前瞻性。第一,市场上层组织与市场下层组织是互补的关系,下层组织的大小决定着上层组织的规模及其大小,但是,市场上层组织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且反过来可以影响市场下层组织的规模。第二,市场经济是一种不确定性经济,市场经济中的不确定性可以通过市场上层组织来缓解,市场上层组织具有稳定性功能和再分配功能,也就是转移风险的功能。市场上层组织是如何转移风险的呢?这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的,一是通过各种市场的功能及协同作用来转移和降低风险。如市场上层组织可以大大地深化金融(如资本市场),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如保险),转移风险(期货交易)等。二是通过企业家的互利性交易来降低风险。人们没有任何办法预测未来,但是如果社会中存在着足够广泛的各类企业家,他们能够从事足够广泛的各类互利性交易,包括为得到信贷和风险资本而进行的交易,这样的社会就能够覆盖大量的可供选择的机会,其数量之多超过了任何个人或单一机构可能的想象。第三,下层组织是一种现期交易,而上层组织是一种远期交易,市场上层组织还解决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跨际交易问题,具有前瞻性功能。没有市场上层组织的前瞻性功能,人类社会的许多交易是没有办法进行的。市场上层组织更多地是与要素市场联系在一起的(如资本等),它延续了投资者的生命,解决了投资者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的矛盾。市场上层组织是一种远期交易,它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人类社会“能力”与“钱”分离的问题。
布罗代尔认为,市场的下层交易随处可见,但市场的上层交易却不是在任何国家都会出现的,是市场的上层构造促使西欧国家完成了向现代资本主义的重大转变。从发展中国家发展的过程及其实践来看,发展中国家的下层组织建立并不难,难的是如何建立市场的上层组织。
如奥尔森所说,市场的上层组织“仅当社会中某些制度性安排得以稳固之时才会形成。在世界上最为富裕的国家中,我们可以发现持续性地存在着这些特殊的制度安排,但甚至在这些国家中,它们的深刻作用也不为人们所理解。”这些特殊的制度安排是什么呢?就是建立在宪政基础上的法治化社会。市场上层组织的建立“必须要有法律体系和政治秩序来强制履行合同、保护产权、执行抵押协议、提供有限责任的公司安排,并为长久运转且广泛应用的资本市场提供便利,以提高投资和借贷的流动性。而且这些安排在人们的预期中必须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稳定。”而要做到这些,必须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建立一个强化市场型政府;第二,不存在掠夺型制度。而这两条恰恰是不少发展中国家所不具备的。
在我国建立和完善市场上层组织面临着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我国转型时期,政府干预是必要的,但是过多的政府干预却不利于我国市场上层组织的发展。上层组织的巨额利润在过多的干预下容易转化为巨额租金,这种巨额的租金很难使政府把干预、管制转变为监管。第二,市场上层组织是建立在法治社会基础之上的。而我国转型时期法治的不完善制约了我国市场上层组织的发展。因此,发展我国市场上层组织一是要从政府的过多干预、管制转变为建立在强化市场型政府基础上的监管。二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
(二)产权的保护与契约的实施
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或有活力的市场经济体制从鼓励创新和培养企业家角度来看,需要以下因素:
第一,办一个企业是相对容易的,没有那种费钱费时的官僚审核制度。人们办实业比较容易。这就需要有良好的金融制度、灵活的劳动力市场等。
第二,具有有效的产权制度和合同制度。换言之,人们创造的财富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合同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第三,政府的制度一定不能支持那些旨在瓜分而不是做大经济蛋糕的行为。也就是讲,制度要能保证做大经济蛋糕比瓜分经济蛋糕更有利,这也就是讲这是一个寻利的社会,反之,则是一个寻租的社会。
第四,政府制度必须保证获胜的企业家和大型成熟企业继续有持续不断地创新和发展的动力,否则,经济就会陷入停滞。而这需要竞争和贸易的开放性。产权保护和契约实施的重要性亚当·斯密早就分析过。1776年,亚当·斯密在他的《国富论》中说:就国家财富总量而论,中国一向是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但中国下层人民的贫困程度远远超过欧洲最贫乏的国民。斯密将中国的衰落归因于:第一,鄙视对外贸易;第二,行业垄断,缺乏公平竞争;第三,合约执行机制缺乏:第四,产权保护不足。“富者或大资本家在很大程度上享有安全,而贫者或小资本家不但不能安全,而且随时都可能被下级官吏借口执行法律而强加掠夺。”从各国的实践来看,有效率的组织及有效率的产权保护是一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财产积累是一个国家从落后国家向发达国家转变的物质基础。财产要积累起来就必须要有财产保护制度。如果一个社会不能有效的保护财产,那么财产的积累就会相当缓慢,或者财产的价值大大下降。
产权的保护涉及到产权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为什么有些国家的产权具有延续性和稳定性,而另外一些国家没有呢?正像阿罗一德布鲁一般均衡模型所显示的那样,私有产权的初始分配一旦外生给定,互惠互利和自愿的产权交易将从中自动演化出来。但是,任何产权制度都隐含解决个人(家庭)因使用资源而产生的利益纠纷的一种稳定方式。这种稳定的产权安排如何从那些自利但又理性和信息有限的个体参与人中间产生呢?即使法律明确规定了私有产权,并且国家被认为是产权实施的最终保障,政府也不能直接监督每笔产权交易的过程。在一个稳定的社会,产权得到人们的广泛尊重,纠纷通常在没有第三方直接监督的情况下得到解决。而在另一些国家,政府制定的产权规则却经常遭到人们的漠视和违背,甚至政府官员自己也不认真执行。这表明,尽管存在利益纠纷,但稳定的产权安排中一定包含某种自我实施的因素,即它的有效运行毋需依靠外生的第三方界定和实施。那么,这种自我实施的机制是如何形成的?产权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的机制是建立在两个基本条件上的,一是基于法治国家下的产权保护:二是基于自由交易基础上的自愿或契约式产权变更制度。
有效而稳定的产权制度环境是民营企业发展的基础。有效而稳定的产权制度环境不仅仅是把“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写进了宪法,而且还应该包括人们在观念上、政策上、体制上做到非公有制经济的产权不可侵犯。据一项对民营企业主的调查显示,他们最关注的首选问题是私有产权的保护问题。这些年来,我国在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有效而稳定的产权制度环境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相当的距离。
我国产权保护不力的表现,一是资本外逃。由于担心私人合法资本被侵占,一些私营企业主采取抽逃资本或购买“绿卡”到国外的办法,将资本转向所谓“避风港”国家。如有学者估计我国1997~1999年三年资本外逃规模约为530亿美元。我国资本外逃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产权保护不力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是民间资本投资不足,尤其是实体投资不足。有效而稳定的产权制度环境是民营企业发展的基础。现在我国不少领域是不允许或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我国民间资本的实际投资远远低于其潜在投资。
三是企业家的政治化倾向。所谓企业家的政治化倾向是指企业家们通过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来获取更多的资源或寻求保护的现象。这也是通过政治来保证自己经济利益的表现。在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就会容易出现这种现象。
四是我国法治化程度还比较低。法治化程度高,产权保护就好;反之,产权就保护不力。2001年,弗里德曼在接受采访时谈到20世纪90年代诸多实行民营化的国家的经验教训时,就特别强调最大的教训就是未能意识到实行法治是民营化的基础前提。他承认,“10年前,我对实行民营化的国家的建议只有三个词,那就是--民营化、民营化、民营化;但结果证明我错了,因为缺乏法洽环境的民营化根本就意义不大。”
与产权保护关系密切的还要契约的有效性问题。从经济方面讲,契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人们交易的效率。具体来说,契约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能在多重均衡的情况下协调独立地行动。作为纯协调的合同,往往是自我实施的,所以,它的设计应当侧重于设立和解释,而不是执行。合同的这项作用,在实践中非常重要,但对它的研究,却不如对它的激励作用的研究。合约的这种作用类似于提供一种协调的“参照系”,这种作用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甚至是一种暗示。二是能使依赖未来事件的交易得到执行。因为未来状况的不确定性,所以这种交易不能由即期市场完成,而只能依靠体现了事前承诺的合同,比如保险合同、远期合同等。若没有这类合同,许多交易是无法进行的。三是能促进有利于提高事后交易总剩余的事前投资和生产。对于交易双方来说,交易前的专用性投资可以增加产品和服务的价值,降低提供的成本,但是,只有通过有效的产权或其他恰当的合同,才能克服套牢问题和打折扣问题,提高交易事前和事后的效率。
在我国经济关系契约化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我国正处在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之中,目的是建立一个高效的市场体系,包括建立发达的资本市场以及创建规范和加强产权、创立合同法以及促进相互竞争的法制体系。其中就包括契约的形成与实施问题,签订契约并不难,难的是人们对契约的遵守与执行。这是我国转型时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二是在我国这个长期讲关系及关系型合约盛行的国家里,合约的转型是一个很艰难的问题。“合约的形式受市场范围的限制”:市场范围越小,关系型合约越重要,正式合约越不重要:反之亦然。从总的方面来判断,我国的交易方式主要是建立在关系经济的基础上。而发达国家的交易方式主要是建立在契约经济基础之上的。这是研究我国契约问题要重点分析的约束条件。关系经济是法制不健全的体现。我国从关系经济转向契约经济是一个长期而又复杂的过程,情大于法,关系重于合约,不遵守契约,权力影响交易等都是关系经济的特点。
(三)发达的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也是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里把资本市场再单列出来是为了从更深层次分析资本市场在现代市场经济的作用。有人把美国经济比作一架飞机,体制或制度是其机翼,左翅膀是其发达的资本市场,右翅膀是其以硅谷为中心的产学联创新能力。现代经济是建立在资本市场基础之上的。
资本市场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作为融资手段的资本市场,二是作为分配手段的资本市场。现代经济财富增长和分配机制是双重的,一是劳动收入的增长,二是资产性收入增长。传统社会这两方面是分离的,即劳动收入是劳动收入,资产收入是资产收入。现代经济通过资本市场、现代公司制度等把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这种分配机制不仅大大缩小了收入分配差距,而且大大地提高了居民应对经济危机的能力。更重要的是这种机制能让更多的人分享到经济增长所带来的资产升值的好处。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劳动者仅有工资性收入是不够的。还必须增加财产性收入。以美国为例,到2007年,美国家庭的总体财富为73万亿美元,其中一半左右是靠过去10年资产升值累积来的。在财富结构上,房地产价值占家庭总财富的11%左右,剩下的主要在股权类财产上。去掉家庭债务后,美国家庭的净资产大约为58万亿美元,相当于全美家庭可支配收入的6.9倍。这些私人财富等于给美国社会提供了一种对冲经济危机、对冲金融危机的缓冲器。
我国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资本市场、现代公司制度、各种资产性收入等都有了较大的发展,这就大大地改变了我国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要素收入分配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资本要素收入比重从1978年的37.34%上升到2006年的45.23%,税收占总产出的比重由1978年12.85%上升到14.16%,劳动要素收入比重由1978年49.8%下降为2006年40.61%。但问题是,在我国现在的产权制度下,资产性收入主要是由国家或企业持有,资产性财富升值的收入老百姓得不到,而在美国,一般资产增长的速度都是按照CDP两倍左右的速度上涨。这些年我国理论界在讨论为什么劳动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在不断下降。其实,这种下降是正常的,这是金融深化和资本市场发展的结果。在美国人的收入中,40%多是财产性收入,而我国老百姓的财产性收入所占比只有1.8%左右,相去甚远。我国现在不仅仅是如何提高劳动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如何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让老百姓也能得到资产性财富升值好处的问题。
据统计,在我国差不多有76%的资产性财富还是掌握在国家的手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只有约四分之一的资产性财富由民间掌握。到2006年年底,国有土地的总价值差不多是50万亿元,全国有11.9万家国有企业,所有国有企业资产总和是29万亿元,把国有土地的财富和国有企业资产的财富加起来,国有资产的价值差不多是79万亿人民币。而在民间的,到2005年年底,全国城镇居民的总资产价值是21万亿左右。相比较而言,美国政府是藏富于民。美国那些企业、产权、资产等基本都是私有的,到2007年底,美国私人家庭资产的总额是73万亿美元(陈志武,2008)。
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一个深层次问题是,是藏富于民还是藏富于国,是民进国退还是国进民退?为什么我国保持了30多年的高增长而劳动报酬占GDP比重却呈下降趋势?这其中的原因国内外学者作了多方面的探讨。在此认为,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公权(包括政府和企业)没有受到制约,政府的边界与市场的边界没有划分清楚,政府权力过大并没有受到有效制约,从而导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扭曲。这些年片面地强调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是忽视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是什么?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调控职能越来越淡化,改革中国有企业带来的下岗以及投入产出的不对等,这些负面因素大大地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声誉。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行政垄断行为带来的高额利润大多数转化为这些企业职工的高收入、高福利。国有企业不仅没有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反而成为扩大收入差距的一个因素。公有制经济的主导作用并不仅仅是控制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更重要的是它还要为解决民生问题服务、为建立共享式增长模式服务。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行政垄断行为产生了较大的负外部性。垄断性行业的企业可以凭借其垄断地位,通过实施限制竞争、分割市场、制定垄断价格、乱收费等各种垄断行为来获取高额利润,然后再通过分配手段将其转化为职工个人收入,导致垄断行业的高收入现象。要建立发达的资本市场必须要藏富于民,必须要有产权明晰、契约有效实施及民主和法治的制度保障。
值得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经济资本化都有利于经济发展。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表现实体经济中的资本形成,21世纪以来,随着人民币升值、资本市场的发展、土地、矿产品要素价格重估,经济资本化对于经济增长和效率改进有积极作用,但对于内生的技术创新却有一定的负面作用。我国当前经济资本化出现了偏移,资源向资产部门过快集中,出现了资产价格快速上涨、过度贴现未来现金流、产能过剩和实体经济创新不足等问题(中国经济增长与宏观稳定课题组,2010)。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向资本部门是不利于一国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所以发达的资本市场必须建立在相应的制度环境上才有利于经济发展。
(四)民主与法治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民主与法治基础上的。缺乏民主与法治,市场经济就会是一种坏的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主与法治决定了市场经济的性质。民主与法洽的价值是多方面的,这里主要探讨民主与法治的经济价值。其实前面分析的市场经济的三个特征都是建立在民主与法治的基础上的。从理论上讲,与独裁制度不同,民主政治中没有任何人有权废除产权、取缔契约和攫取资产。正是基于这种性质,民主政体中的政治领袖无权镇压反对者,也无权废除财产和契约权利。其结果是,财产和契约权利依赖于民主政体本身是否能够得到延续,而与特定领袖的任期无关。从实证分析来看,从产权保护的角度对体制进行排序,发现,持续的民主是最好的。最差的是持续期很短的民主体制,在这种情况下,独裁比民主好。长期持续的独裁处于中间位置,其表现好于持续较短的体制,但比持续的民主要差。理论分析和历史证据都证明了一个假设,即永续的民主有利于保护产权。民主制度的形成不仅可以有利于私人财产的保护,它也有利于限制政府的权力。
法治实质就是从制度上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洛克论证了法洽的真实含义,即对一切政体下的权力都有所限制。缺乏对国家的制约是发展中国家落后的重要根源。但是,为什么有些国家进入的法治化社会,有些国家又没有进入法治化社会?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法治化社会的建立是一国正式制度完善的重要表现。科斯在《生产的制度结构》中指出,如果从零交易费用的世界中走向正交易费用的世界,在这个新世界中的法律体系的至关重要的性质立刻清晰可见。通过制度的方式来约束政府,是现代社会的创新。这世界没有完美的制度,但目前人类“发明”的最好的制度叫做法治。从历史上看,这是英国的制度创新,对全世界作出的重大贡献。从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起,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在英国经过400多年,中间有很多反复,最终法治的框架基本形成。所谓法治,就是经济人和政府都置身于法治的框架之下,都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通过政府保护产权,实施合同,维护市场秩序,但同时法律也约束政府(钱颖一,2003)。
有学者从实证的角度对民主、法治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巴罗(1994)在“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多国经验研究”中考察了1960~1990年间约100个国家的经验数据时发现,在给定的真实人均GDP的初始水平下,那些教育水平较高、出生率与政府支出水平较低以及法治较好的国家,经济增长率更高。很多人认为政治民主与经济自由是高度关联的,认为民主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经济增长的希望。但巴罗研究发现,作为竞选权利和公民自由量度的民主,与经济增长并无多大关联。他用法治测量产权保护程度,用自由选举测量民主,然后考察这两个指标与经济增长的联系,他发现“法治对于增长的效果相当大,而民主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则相当弱”,即,“民主既不是经济增长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因此,巴罗主张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经济增长必须加强法治:没有法治,民主不可能带来经济繁荣。巴罗这个分析值得进一步推敲:民主与经济增长的直接关系并不强,但是民主,尤其是永续性民主是一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把民主与经济增长进行简单的相关分析是没有说服力的。民主更有利于解决一些国家有了财富和收入以后如何更有效分配的问题。有效的民主体制可以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利益集团对多数人利益的侵蚀,从而使经济增长的好处受惠于更多的人。
民主与法治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从当今世界一些国家的情况来看,那些实行宪政民主政治的国家里的居民的财富和社会收入分配,一般比一些集权专制国家要平均得多。譬如,按照前两年的一些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英国的基尼系数大致为36%,法国32.7%,德国30%,澳大利亚35.2%,日本24.9%,意大利27.3%,韩国31.6%。印度这个发展中的低收入民主国家,基尼系数这些年一直维持在37%-38%之间,就连美国这些年的基尼系数也一直保持在41%以下。相较而言,那些低收入的政治专制集权国家,以及一些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国家,收入分配状况非常不均,且有继续恶化的趋势。譬如,低收入国家中的赞比亚、尼日利亚、马里、冈比亚、中非共和国,以及下中等收入国家中的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巴拉圭、秘鲁等国,其贫困人口比率比其他经济发展水平低于它们的下中等收入国家高得多。在上中等收入国家中,巴西、墨西哥、南非、巴拿马、智利、委内瑞拉等国的贫困人口比率,也比其他经济发展水平低于它们的上中等收入国家高得多。
在过去一个世纪里,民主国家的各地区间收入差距在逐年缩小,其中,国有经济成分越低的民主国家,其地区间收入差距减少的速度则越快。相比之下,在缺乏民主机制又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中国,过去50多年里,地区间的收入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在加大。也就是说,一方面我国过去没有实质性监督制约机制保证行政资源配置的公正、公平,另一方面又有现代交通运输技术、现代银行体系所提供的超强资源调配能力,结果是把人为配置资源的偏差、扭曲效应放大。政府介入经济的程度越高,地区间越不容易平衡发展,这个结论与人们通常的看法相反(陈志武,2008)。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转型国家在实行民主化改革后,社会收入分配的状况得到了改善,基尼系数有所下降。如捷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立陶宛等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它们的基尼系数都出现了下降。这也说明了民主政治改革有减缓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2006年4月17日,世界银行公布的关于俄罗斯经济状况的报告中指出,俄罗斯经济增长是符合穷人利益的增长,主要表现为1999-2006年。
表1:我国1996-2005年法治水平的评分
年份 |
1996 |
1998 |
2000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法制评分 |
-0,5 |
-0,35 |
-0,42 |
-0,28 |
-0,41 |
-0,41 |
-0,47 |
资料来源:Kaufmann,D,Kraay,AandMastruzzi,M,2006,"CovemanceMattersIV:GovemanceIndicatorsfor1996-2005",WorldBankworkingpaper。
俄罗斯的人均实际收入增长超过了经济总量的增加,各级政府将三分之一的财政支出用于教育、医疗、救济等社会领域,建立和维持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
我国法治化程度比较低。考夫曼(2006)等从37个不同来源的数据库中,选取了几百个指标进行综合分析,从而给出对各国治理状况,包括对法治水平的评分。这个法治评分度量了一国司法体系的效率、法庭的公平程度、法庭的判决以及契约的执行程度、产权的被保护程度等方面。其原始评分范围为-2.5-2.5。由表l可以看出,我国大部分年份的法洽水平评分在0.4左右。其中,我国2005年的法治水平评分在208个国家和地区排名为124位,居于下游水平。只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治水平比中国差,这些国家主要集中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拉丁美洲和南亚,而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的评分为0.09,排名93位。
在我国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法治化是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产权明晰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前提,而法治化则是市场有效运行的制度保障。我国法律在通过政府保护产权,实施合同,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在法律约束政府方面尚还存在问题:第一,我国的官本位现象还比较严重,法律对政府的约束较软;第二,民主与法治化往往是互动的,我国民主的相对滞后也制约了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深化我国市场化改革必须要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进程;第三,人们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民主与法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是我国市场化改革中亟待解决的观念问题。
二、结论与思考
在我国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我国要走出“诺思悖论”就要建立“强化市场型政府”。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成熟市场经济体制的四个特征就是建立在强化市场型政府基础上的,而强化市场型政府是建立在可信承诺基础上的。契约及信用构成了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而信用社会的有效运行必须以法治社会为基础。按照诺思的分析,国家作为第三种当事人,能通过建立非人格化的立法和执法机构来降低交易费用。既然法律的发展是一种公共产品,它就能随之带来具有重要意义的规模经济。既然交换的基本规则已经确立,那么,只要存在法律机构,谈判和行使的费用会不断减少。在一国制度体系中,法律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国家作为第三方实施机制,有效性和权威性主要源于其法律制度及其法律的威慑作用。如果法律没有权威或在一个非法治的环境里,那么各种机会主义行为和违约行为会大大地增加,从而增加经济活动的交易费用。在人类的经济活动中,尽管大量的交易及其纠纷是通过“私了”(交易双方甚至非国家的第三方仲裁者)解决的,但是如果没有法律作为后盾,一些“私了”就不会进行。因为在法律没有权威或执法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在交易中处于“不利”的一方就会选择违约。法治既可以有效地保护产权,同时又可以大大地降低契约的实施成本。制度的效率不在于其设计的制度效率,而在于实施的效率。
强化市场型政府的产生条件,也就等价于如何使政府或执政者具有共容利益的条件。这需要民主政体,或至少是代议制政体。奥尔森谈论的民主,其核心或本质不在于它是否赋予普遍公民选举权,而在于它是否保证了政府产生于自由的政治竞争过程,从而确保具有共容利益的精英掌握政治领导权。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看,由于缺乏基于宪政秩序的民主政体,从而难以产生强化市场型政府和法治环境,进而使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制度支撑。
建立强化市场型政府,就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实现第二次分权让利。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中央对地方政府、政府对企业的分权让利改革,被称之为第一次分权让利。这次分权让利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但是收入和财富过多地向政府和企业倾斜是第一次分权让利带来的一个主要问题,从而形成了国家主导型的经济。第一次分权让利局限性越来越明显,因此,从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内需、实现共享式增长及建立现代经济财富增长和分配机制来看,需要第二次分权让利的改革,即从民生人手,让人民群众获得更多的收入、更多的财富及更多的社会保障。为此,要减少政府所控制的收入和资源,缩小政府投资领域,变政府财政为公共财政;加快我国产权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让民众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放松管制,扩大民间投资的领域;探讨国有经济增值的好处如何惠及到更多人的途径。
总之,如果说3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使我国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定位,并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我国市场化改革的第一步,那么,未来的市场化改革要大力发展有利于要素市场、市场上层组织及非正式约束建立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基础。如产权改革、强化市场型政府的建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建设等。我国要建立企业家型经济体制和大企业型经济体制的混合体,就必须从干预较多的市场经济体制转为法治化的市场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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