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社会发展滞后的四大原因 |
常兴华 2008-10-13 |
摘 要: |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与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是分不开的。从发展阶段看,我国经济总量虽得到很大增长,但人均GDP水平在世界上仍排在很低的位次上。我国仍然属于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社会物质财富远不够丰富,需要大量创造;经济建设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中心任务。 |
关键词: |
社会发展,GDP,财政体制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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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特色发展阶段特征是社会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与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是分不开的。从发展阶段看,我国经济总量虽得到很大增长,但人均GDP水平在世界上仍排在很低的位次上。我国仍然属于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社会物质财富远不够丰富,需要大量创造;经济建设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中心任务。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编写的《全球工业发展报告1996》指出:从全球化中获得的收益,主要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初始条件及这一国家的经济政策。现阶段,我国处在经济的高增长时期,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推进速度很快,但也处在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正如胡锦涛同志曾经指出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程表明,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0美元之后,经济社会发展就进入了一个关键阶段。在这个阶段,既有因为举措得当从而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平稳进步的成功经验,也有因为应对失误从而导致经济徘徊不前和社会长期动荡的失败教训。”我国社会发展的滞后与这里提到的“初始条件”是分不开的。
在目前的发展阶段,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推动着我国从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向现代社会结构转变。经济体制转轨的问题和社会结构转型的问题相互交织,带来了错综复杂的各种社会矛盾。社会发展涉及领域广,对其中的问题和困难的解决,难度极大。而在目前这个发展阶段,社会发展领域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由此,目前社会发展落后于经济发展,是带有中国特色发展阶段特征的。
再有,过去20多年来,我国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与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比较,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仍然表现出较为粗放的特点。某种程度上说,经济的增长方式对社会问题和矛盾的形成有根源性的作用。我国现阶段经济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自然的高消耗、社会的高成本换来的;这也直接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如劳资关系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的频发等。同时,经济运行的高昂代价也制约了各级政府在国民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直接导致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不协调。
二、体制问题是社会发展滞后的深层原因
目前,我国社会发展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与体制性因素是分不开的。如目前出现的享受社会保障的人口比例反而比改革开放以前更低的局面有深刻的体制原因。而长期以来,体制性因素也是制约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现阶段,政府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方面缺位,是导致社会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介入私人产品领域的程度不断降低,经济建设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不断下降,1978年为64.08%,2005年为29.4%;但用于文教、科学、卫生、社会保障、国防、行政、地质勘探和农林水利等基本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并无多大变化,基本都在50%以下。如果不考虑行政管理费的因素,则公共产品支出比重近几年只有30%左右,2005年为28.3%。这说明,现行财政体制在公共产品供给方面是严重缺位的,远未形成公共服务可持续的财政支持体制。再有,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劳资关系也处在矛盾和冲突的频发时期,不断涌现的劳动争议和纠纷,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最基本的生存权益;解决或防范这些矛盾的关键,在于社会体制本身应具备劳资关系的协调机制,然而,我们目前恰恰很欠缺这种制度性的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谈到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的目标时,提出要使得“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健全。”在现阶段,健全的社会管理体系必须以健全的社会管理体制为基础。体制上的问题和制度性缺陷,是目前社会发展滞后、诸多社会问题和矛盾大量存在的深层原因。近年来,在许多重大的公共安全事故的背后,几乎都有政府行为和公职人员自身的问题与之相联系。究其原因,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有着浓厚的“官治”传统,这种管理方式消耗了体制本身的大量资源,不仅不能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反而激化和加剧了社会问题和矛盾。从组织结构上看,我国社会部门结构存在明显缺陷,政府部门大包大揽,在社会问题上几乎承揽了所有责任,而企业组织、民间组织功能欠缺。现实情况是,我国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对发展经济有目光意识,对于社会发展及社会矛盾的治理则缺乏足够的认识。
三、社会发展领域制度欠缺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协调的主要原因
社会发展领域制度的本质是一系列关于社会基本利益关系、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协调与规范。现阶段,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协调有着深刻的制度性原因。首先,与经济发展领域相比,我国社会发展领域存在的明显的制度“堕距”。“堕距”理论认为,由相互依赖的各部分组成的领域(如文化)在发生变迁时,各部分变迁的速度是不一致的,有的部分变化快,有的部分变化慢,结果会造成各部分之间的不平衡,由此造成社会问题。一般来说,经济制度植根于社会物质生产层面,在各种制度中率先变动,而社会等领域更多地与社会规范、意识形态等相关,制度变化相对滞后。如在收入差距急剧扩大的同时,调节收入差距的收入再分配制度以及其他有利于缩小与调节差距的制度安排却远远滞后,二者之间就产生了巨大的“堕距”。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不协调,由此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我们却缺乏解决城乡关系的有效的制度安排。再有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无法实现对收入差距扩大的有效调控,有时甚至起相反的作用。再如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过程中,以公共化与社会公平为基本目标的制度设计理念,和以工具化的利益追求为导向的具体制度设计之间产生了深层的矛盾,引发了一系列重大的社会矛盾。比如目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导致的地方政府事权过大与财权过小的矛盾就造成了地方政府的职能异化。其次,社会发展领域存在明显的制度“欠缺”。建立一个新制度远比废除一个旧制度要困难和复杂得多。现阶段,社会发展情势在急剧变化,在原有的制度失效或被废除后,新的替代性的制度很难及时产生或出台,新的社会变迁要快于制度建设,面对新的社会现象和问题制度建设总是滞后一步,很容易产生所谓的“制度缺失”状态。如目前表现较为突出的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缺失问题。事实上,造成农民工权益缺失的不是单项制度,而是一整套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包括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劳动就业制度、人事制度、组织制度、人口迁移制度、教育制度、财政制度、住房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等,这些具体制度从总体上将农民工与城市居民有区别地分离出来,使其成为一个社会边缘群体。再如失地农民的问题。由于经济建设等因素的需要,农民失去了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但我们却一直缺乏包括对其就业、社会保障等在内制度安排。
与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立法相比,我国社会发展领域的立法存在很大差距。一方面,很多重要的社会法没有出台,公民的基本社会权利不能得到申明和有效保障,如“社会保障法”一直没有出台;另一方面,一些已经出台的社会法的立法又不够细致周密,其实际约束力和执行情况不容乐观,从而使得一些法律流于形式。
四、思想观念上对社会发展没有充分的认识是社会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
长期以来,我们在思想观念上就没有真正认识到社会发展问题的重要性。不少人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风险的认识还很不充分,在选择市场经济方向改革的时候,对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没有思想准备。在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条件下,更容易忽视这种社会风险可能产生的后果。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协调与此有着深刻的关系。
基层政府履行着促进社会发展和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责。目前,在基层政府仍广泛存在着片面理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象。不少政府官员把“中心”变成了“唯一”,变成了“全部”,其它各项事业为中心工作服务变成了为中心工作让路,逐渐变得无足轻重、无关紧要。在一些基层政府的行政理念上,一切服务于中心,一切为了中心。其日常行政行为中,最感兴趣的莫过于念经济经、算经济帐,讲经济效益、观经济行情、增经济数字;也导致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参与微观经济活动,而疏于基本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偏好于在经济生活内部的统筹和协调,而不屑于在经济生活与其它社会事业之间进行统筹和协调。其直接的管理后果是,经济指标是部分地上去了,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其它社会事业的发展却严重滞后,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需求未能得到保障和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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