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对我国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启示
周建明  2009-05-08
摘 要: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是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核心问题。我国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推广小额信贷方面可以借鉴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经验,包括:建立以专门服务“三农"为宗旨的农村金融机构,改变没有抵押不能放款的做法,尝试组建贷款中心和贷款小组以保证高水平的还款率等等。
关键词: 农村金融,孟加拉国经验,小额信贷,三农服务
  一、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是我国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核心问题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发展农村金融、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对于改变"三农"面貌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可见,中央希望通过建立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来改变"三农"面貌。
  在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必须重点把握两个问题:
  第一,构建农村金融服务网络,加快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完善农村银行业服务网络方面,目前,农村地区已经建立起众多以服务"三农"为主要目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农信社、农商行、村镇银行等,商业性金融、合作型金融、政策性金融多点开花、协同发展的局面已初步形成。特别是2005年以来,部分地区开始试点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村金融体系注入了活力。随着银监会有关政策的不断完善,这四类金融机构将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预计到2009年年底,新型金融机构总数将达100家。
  第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虽然各类金融机构已在农村地区逐步建立起来,但是这些机构在服务"三农"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成为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在信贷资源投放方面,以农业银行为例,截至2008年9月末,农业银行涉农贷款余额为13874亿元,涉农贷款占比仅为37%。截至2007年末,我国全部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包括粮棉油收购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和部分农村基础设施贷款)余额为6.12万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22%。全部涉农贷款中,农林牧渔业贷款占比24.6%,农户贷款占比21.9%。可见,金融机构(包括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资源投放方面,相比于工业、城镇、企业的备受重视,农业、农村、农民遭到了冷遇。
  构建农村金融服务网络、建立农村金融机构不是最终目的,而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才是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核心问题。当前,很多农村金融机构片面强调对农村地区的工业、企业的支持,忽视了农业、农户的正常的金融服务需求,没有切实服务于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建设和农民增收。这完全背离了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的初衷。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应首先满足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要大力推广针对农户的小额信贷业务,将信贷资金直接送到农民手中,帮助农民发展生产,支持农村经济建设。只有长期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不变,农村金融机构才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体现出真正价值,并逐步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二、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推广小额信贷的经验
  

  如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我们可以参考孟加拉国乡村银行(也称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的做法。作为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帮助穷人摆脱贫困的先行者,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已积累起一整套成功的经验。乡村银行是孟加拉国最早开展小额信贷项目的机构。1976年,穆罕默德·尤努斯开始在该国推行小额信贷试验,1983年乡村银行正式注册成立。该银行主要面向农村贫困人口,尤其是贫困妇女,其主要目的是向穷人提供小额信贷以消除贫困。
  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乡村银行从借给42个赤贫农妇的27美元贷款艰难起步,逐步发展成为拥有380万贷款客户、1277个营业机构、12546名员工、业务遍及46620个村庄(2004年数据)的庞大的金融服务机构,累计发放贷款44.6亿美元,除三个年份之外每年都实现盈利,成为全球通过小额信贷方式向贫困宣战的典范。尤努斯称,孟加拉国已有58%的穷人通过乡村银行提供的小额信贷摆脱了贫困。这种模式还被复制到了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世界有超过1亿穷人从中受益。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被授予尤努斯以及他所创建的孟加拉国乡村银行。
  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推广的小额信贷是一种小额、短期的信贷方式,不需要客户提供任何担保,贷款资金直接发到贷款客户手中,手续简便易行。其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
  第一,以穷人为主要贷款对象,并且主要针对无地农民。这主要是由乡村银行确立的消除贫困的宗旨决定的。乡村银行规定,只有家中土地少于半英亩或家庭全部财产不超过等值1英亩土地价值的农户才拥有贷款资格。
  第二,主要针对农村贫困妇女。乡村银行的实践表明,贫困妇女具有更加强烈的通过辛勤劳动改变自身命运的愿望,为贫困妇女贷款更有助于改善家庭成员和孩子的福利水平。实际上,乡村银行将96%的贷款发放给了贫困妇女。
  第三,成立贷款中心和贷款小组。乡村银行规定,5位穷人组成一个贷款小组,若干个贷款小组组成一个贷款中心。严密的组织和制度保障,使各贷款成员之间形成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氛围,保证了较高的还款率。
  第四,提供小额短期贷款,并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偿还贷款。小额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采用每周偿还的方式,一年内还清贷款。借款人按照规定还清贷款以后,才有资格获取下一笔贷款。银行对借款人进行长期扶持,直至脱贫为止。
  第五,贷款资金用于快速见效的生产活动,从而保证了分期付款方案的有效实施。为了保证及时还款,贷款人应把资金用于能够快速创收的生产性活动,特别是非粮食生产的各类小型生产项目,主要是小手工业和副业。
  第六,资金来源多元化。乡村银行最初由政府所有,后来乡村银行允许贷款客户持有股份,目前乡村银行94%的股权由借款人持有,同时,贷款客户的存款迅速增加,促进了乡村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作为在马来西亚积极复制和推广乡村银行经验的领导者和实践者,大卫·吉朋斯认为,上述小额信贷的特点是乡村银行经营的基本原则,也是在其他国家推广乡村银行经验应当坚持的原则。
  
  三、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启示
  

  第一,建立以专门服务"三农"为宗旨的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本身就是为最贫困人口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并且始终坚持服务穷人、消除贫困的宗旨。然而,我国在农村地区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却有很多未能以服务"三农"作为根本宗旨,为"三农"提供必要的信贷服务。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信社、农商行、村镇银行等)必须自始至终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不动摇,特别是近期不断涌现的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四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务必要重点服务于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建设和农民增收,加大对农户、农业的信贷扶持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对于农户的直接贷款,努力提供多功能、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
  第二,摒弃没有抵押不能放款的做法,承认农民和穷人具有良好的信用并可以按时还贷。孟加拉国乡村银行从未要求农民提供抵押或担保,因为最贫困的农民不可能满足这些要求。但是尤努斯坚信穷人比富人具有更良好的信用和更高的还款倾向,这已被乡村银行30多年来高达99%的还款率和良好的经济效益所证明。农民具有实实在在的信贷需求,并且具有良好的信用作为还款保证。金融机构服务"三农"不是死路一条,而是大有可为。小额信贷不是扶贫项目,而是可以盈利。必须摒弃建立农村金融机构是为了响应国家政策号召的思想,摒弃对于农民信用水平的毫无根据的不信任,积极参与农村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机构才有可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第三,积极借鉴乡村银行成立贷款中心和贷款小组的做法,采取严密的贷款监督审查机制,保证高水平的还款率。乡村银行高达99%的还款率,是以严密的组织、严格的制度为保证的。虽然乡村银行不要求贫困的借款人提供抵押或担保,农民自愿结成贷款中心和贷款小组,作为获取贷款的必要条件和组织保证,通过各项规章制度,在各贷款成员之间形成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一方面保证了贷款资金的有效使用,实现较高的还款率,另一方面减少了对银行人力资源的需求,大大降低了营运成本。国际国内的实践都已证明,绝大多数运营良好的农村小额信贷项目都是建立在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制度基础上的,只有充分发挥农民自身在贷款过程中的积极性,才能实现高水平的还款率。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参考和借鉴这类经验,尝试将农民有机组织起来。有些地区已经试行在农民中间开展信贷联保的做法,但是在规章制度和组织形式方面仍不够健全,未完全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很难做到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另外,乡村银行还有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例如:银行员工与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将银行营业所设在村子里,到客户的家门口去办理业务,从而对客户的情况做到了如指掌;稳步推进贷款项目,做好贷款前期的调查研究和准备工作,充满耐心,绝不盲目,逐步探索合适的道路,坚持严格的贷款流程;充分调动银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别是注重为青年员工提供施展才华、实现梦想的舞台,鼓励分支机构及其管理者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采用灵活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不断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方法,鼓励银行员工提出改进意见,逐步完善乡村银行经营体制;努力营造令客户尊敬的经营环境,通过银行员工的身体力行、勤勉工作,使客户对乡村银行建立起充分的信任;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对银行员工和贷款客户的培训,使员工,客户对乡村银行的经营理念和方法有充分的认识;鼓励贷款客户进行存款,建立小组基金,鼓励贷款者购买银行股份,增强农民自身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当然,中国的金融机构不能完全照搬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经验,因为我国在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方面与孟加拉国乡村银行面临的环境截然不同,我们应当对这些不同点及其潜在影响有清醒的认识。
  经营目的不同。这是孟加拉国乡村银行与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根本区别。孟加拉国的贫困人口占比很大,乡村银行以消除贫困为宗旨,其一切理念和行为必须以消除贫困为中心。而在我国,8亿农民是一个更加庞大的群体。我们固然要对1479万绝对贫困人口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但是,农村金融机构应以全面服务"三农"为目标,这是一项更加艰巨的任务,也是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的经营宗旨。
  客户对象不同。这是经营目的不同导致的必然结果。乡村银行以穷人、特别是农村贫困妇女为主要服务对象,因为它认为只有这样才有助于消除贫困;而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不同的地区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也相去甚远。各地区应当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金融服务政策和方案。
  贷款用途不同。孟加拉国无地或少地农民占相当大的比例,但是农民从事非粮食生产特别是各类小手工业和副业,却具有快速创收的特点,因此乡村银行将贷款主要用于支持这类产业,贷款额度通常不大。而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农业生产占据重要地位,金融机构应将大部分贷款资金用于支持农民开展农业生产。另外,对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贷款额度将超过小额贷款的限制。
  还款安排不同。乡村银行由于主要将资金贷给农民从事快速创收活动,因此可以采用每周还款的分期偿还方式。但对于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而言,若将贷款资金投向农业生产,由于农业生产周期较长,采用高频率的分期还款方式不现实。因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探索合适的还款方式。
  可见,由于孟加拉国乡村银行与我国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目的不同,导致二者在具体的客户对象、贷款用途、贷款额度、还款安排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如果中国的某家金融机构愿意以消除贫困、帮助穷人为目标,完全可以采用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小额贷款的模式。但是对于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而言,还是应当以全面服务"三农"作为根本宗旨。因此,我们借鉴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在推广小额信贷方面的经验时,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作  者:周建明    
出  处:新金融
单  位: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    
经济类别:农村金融
库  别:国内论文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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