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分析与模式构建 |
李增福,郑友环 2010-05-18 |
摘 要: |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有利于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然而贷款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本文主要从法律与经济两个层面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进行归类与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建了“银政企合作”的多方共赢的质押贷款模式。这种模式安全有效,有利于突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的瓶颈。 |
关键词: |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分析,模式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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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中小企业是最具创新活力与发展潜力的经济体。其依托富有前瞻性的创意理念、创新技术和智力资源,正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巨大引擎。然而中小企业,特别是处于初创期的科技企业,由于缺乏厂房、地产等固定资产,信用资源严重不足,不能获取充足的资金支持。国家统计局相关资料显示,目前国内拥有中小企业1000多万家,占企业总量的90%,中小企业提供的就业机会数量占到国内企业提供的80%,然而在中小企业所需要的资金投入中,大部分依靠的是内部募集方式,60%以上的中小企业未能获得银行长期贷款。可以说,中小企业融资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中小企业界迫切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在现行融资情况与金融体系运行规律下,敢于打破金融业发展的思维定势,创造性地探索出解决难题的有效途径。于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运而生,其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的知识产权向债权人出质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并因此获得融资。很明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本质上打破了以往实物抵押的贷款方式,有利于中小企业内部资源的开发与经营,是一种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创新型融资模式。特别是在中小企业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双缺口的现实条件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一步拓宽了融资渠道,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然而知识产权概念宽泛、内涵丰富,知识产权客体非物质化,以及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处处暴露着风险,造成这种创新融资方式并没有在全国普遍实行。如果不对这些风险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就难以构建出一种安全适用的质押贷款模式,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流于形式,成为一种观念而非实际融资方式。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风险分析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人们对它的占有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这种占有是一种虚拟占有而非实际控制(李琳,2007)。知识产权的这一非物质性特点决定了其权属的界定,价值的确认评估,权利变现以及保值增值都充满了困难,因此银行在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过程中也充满了不确定性。总的说来,在此过程中的风险主要可以归结为两类:法律风险与经济风险。
(一)法律风险
我国现行担保法确立了知识产权质押制度,规定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但是由于理论研究未够深入以及立法技术缺乏,我国法律对于知识产权质押的规定缺乏实践的可操作性,导致知识产权质押的融资方式暴露出很多来自法律层面上的风险。
1、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不清晰
一项知识产权产生价值的前提是权利人必须要无瑕疵地拥有相关的权利。我国虽然已有《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且都明文规定一项知识产权都要有明确的权利人,未经权利人允许,任何人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知识产权。但是由于各部法律实施的时间不同,在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范围和力度上针对共性的东西存在差异,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因此造成一些知识产权往往存在着现实的或者潜在的权利归属不确定因素(席东升,2008)。同时,我国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不尽完善。知识产权质权设定方面规定了几个不同的登记机关,如商标专用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专利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中国知识产权局,著作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版权局,植物新晶种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等。如果出质人以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共同出质,其登记机关更为复杂。各登记机关所发布的登记程序内容不相一致,其登记期限和费用也各不相同。这种登记制度会加大质权设立的成本,降低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登记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方面的不清晰。这种权属不明确隐含着权属纠纷的可能性,特别是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更容易造成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最终导致知识产权的后续处置难以进行。
2、知识产权受保护力度不足
知识产权质押是作为主合同债权清偿的保障措施而存在的,因而在质押政策的制定方面,一定要考虑质权人利益的保障,合理协调和平衡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知识产权人通过出质权利的转让、实施、许可实施等方式妨碍质权人对出质权利的支配。只有这样,借款合同以及其他主合同的债权人才可能接受知识产权质押担保。但是就法律制度层而而言,现有的知识产权质押制度并未赋予质权人对出质权利的转让、实施、许可实施享有知情权和收益控制权,这样便存在着出质人侵犯质权人利益的可能性。另外,申报质押贷款的项目一旦出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将会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整个进程带来致命性影响。然而我国的相关知识产权部门对申报的权利在事前并未进行全面深入的知识产权文献检索和准确的侵权分析,例如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就可以获得授权,在没有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全面而严格的专利检索分析下,一旦有与其相同或相关的他人在先专利存在,就可能构成对他人在先专利权的侵犯(宋伟、胡海洋,2009)。
3、知识产权交易制度不完善
设定知识产权质押的目的,就是为了质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用知识产权变现来满足债权的实现。商业银行在选择权利质押标的时,十分关心的是用于出质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转让性,缺乏转让性的权利必然导致质权人无法顺利实现质权。可见保障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十分重要,虽然我国已经有可以公开交易知识产权的市场,但目前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尚处于建设阶段,还很不成熟,相关的制度建设滞后,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需要耗费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交易成本较高。同时交易信息比较封闭,不够公开透明,大大影响了无形资产的变现能力。在贷款人无法偿还本金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处置知识产权的难度较大,不能像处理有形资产抵押贷款一样,通过拍卖、租赁、转让等方式收回资金,对于商业银行损失的补偿非常不利。这成为制约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主要因素。
(二)经济风险
相对于法律风险,知识产权经济价值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现有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都不能对其经济价值得出有效的公允结论,并且在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到期前的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的价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呈现更大的波动性,甚至逐渐衰减。新的替代技术的出现更可能使质押的知识产权价值化为乌有。
1、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存在风险
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直接关系到质押的设定及实现。知识产权客体并非物质,其产生过程具有独特性与唯一性,价值只有通过先进的评估技术才能确定。但我国欠缺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缺乏统一的标准及规则,还没有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评估体系,对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价值的评估随意性很强,不能科学地进行价值评定。同时,银行信贷人员并没有真正掌握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技术,其主要依靠财务指标来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了避免估值风险,银行着重发放短期贷款,对中长期权利质押贷款望而却步。另外,相关评估机构缺乏诚信监督,存在许多人为因素,甚至黑幕交易,使人们难以完全相信知识产权的价值。总之,当人们无法确定知识产权现在以及将来质权实现时的价值,就不可能去设定质权,这便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我国难以发展的根本原因。
2、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稳定性
在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具体因素中,大部分都是随着时间动态变化的,因此知识产权价值本身就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技术产品市场的变化、技术的进步、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权利有效期的变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知识产权价值出现了较大的波动性。但如果从一个较长的时间阶段来看,知识产权价值是在不确定性中呈现不断递减的趋势,这是由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以及技术进步的特性所决定的(蒋逊明,2007)。如果市场上一旦出现颠覆性的替代技术,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可能突然间变为分文不值,这对于质权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损失。知识产权时间价值的递减性刚好与货币贷款的时间价值相反,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贷款银行接受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担保的积极性。另外,知识产权的价值能否实现还取决于技术本身的市场前景,与其他技术和产品的兼容能力,知识产权人的转化能力以及交易市场的完善程度等诸多因素,具有相当大的不稳定性。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高成本性
由于知识产权的估值困难以及价值的不稳定性,造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交易成本较高。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对风险定价采用的利率远高于基准贷款利率,同时金融机构为了降低贷款风险,要求企业提供更详细的知识产权法律评估和价值评估报告。法律评估由律师事务所完成,经济价值的评估主要由资产评估机构来完成,两项评估的评估费用都很高。目前利用知识产权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负担评估、律师等各项中介费用,其综合费率一般在贷款金额的15%左右。高交易成本是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高风险性决定的,但反过来高成本又进一步加大了质押贷款的不确定性以及企业的负担。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模式构建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其本质上不同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而只是金融贷款中的一个产品,而且是风险相当大的产品。除了一般的信贷风险外,由于知识产品的特殊性和市场的不确定性,使银行往往难以控制其风险。因此在构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风险以及造成高风险的法律上与经济上的各种因素。从政府、银行、中小企业以及评估中介机构四大主体出发,构建“银政企合作”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协调、扶持和服务功能,整合政府、银行、中介机构、企业等服务资源。
(一)银行
1、制定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的准入条件
这些准人条件具体包括:(1)质押物必须办理质押登记,产权明晰。以第三方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设定质押的,第三方权利人须出具书面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和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质押物所有权属于出质人与他人共有的,须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2)质押物需经指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且以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与市场公允价值较低者为准确定质物价值;质押物的评估、律师、保险、公证、登记等各项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出质人必须将质押物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3)质押物必须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上市交易,流通性强,易于变现的(耿明英,2008)。
2、明确基本授信条件
南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一种高风险产品,银行对其授信条件有严格规定。具体可以参考交通银行的授信标准:(1)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当企业贷款申请额度超过限额时,超出部分应追加其他方式的担保;贷款总额度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2)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得办理展期。(3)质押率:发明专利≤25%,实用新型专利≤15%,驰名商标≤30%,普通商标≤20%。(4)贷款利率采用风险定价机制,原则上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不低于10010的比例上浮(耿明英,2008)。
(二)评估机构
1、规范评估程序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知识产权必须经专业权威的资产评估公司及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价值评估与审查。企业或者银行应提供评估所需资料,评估机构应该实施调研、评估,最后确定评估结果并向企业和银行提交评估报告。价值评估必须做到估值专业人员与相关行业专家相结合、评估价格与权利质量相结合、文献检索与研究分析相结合。
2、完善价值评估技术
在价值评估方法上,评估机构应该掌握先进的技术与理念,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和知识产权变化情况,考虑交易条件、交易时间、交易地点和影响价值的其他各种因素的差异,调整确定评估值。在方法选择上,收益法能够通过估测被评估知识产权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价值,即能够采用资本化和折现的途径来估算资产价值。采用这种方法时,要注意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受益期限,以及与收益有关的资金规模、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等。被评估知识产权收益额的计算口径必须与折现率口径保持一致,不能将其他资产带来的收益误算到被评估知识产权收益中。成本法通过估测被评估知识产权的重置成本而得到知识产权的价值。运用成本法时,要注意根据现行条件下重新形成或取得该项知识产权所需的全部费用确定评估值,在评估中要注意扣除实际存在的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杨松堂,2007)。
(三)政府
1、完善质押贷款的法律制度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这三种知识产权的质押,知识产权还包括邻接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等。政府应积极出台与这些权利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其权利属性界定,规范其质押程序,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法律体系。同时要加强各项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之间的衔接,制定新的细则弥补各项法律法规交叉部分的漏洞。对恶意模仿、盗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实施严厉制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政府应充分发挥“制定政策,搭建平台,营造环境”的职能,以其公信力作为支撑,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制定知识产权交易规则,规范无形资产交易制度,及时提供准确、有效的供需信息,搭建对接平台,为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本结合提供良好中介服务。同时要按照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资源、降低融资成本、保护债权人的基本原则设计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系统,建立便捷的产权登记及变动模式。注重市场宣传,扩大信息范围,实现全国联网与网上交易,有效沟通买卖双方,增强知识产权的流动性(耿明英,2008)。
3、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
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政府应创建相应的补偿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应该实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政策,同时相关部门还应该设立专项风险资金,当金融机构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到期后企业未能还款,通过处置质押品不能完全实现其债权时,由专项基金为未实现债权的款项给予补偿。这样做便化解了银行贷款风险,鼓励支持银行为中小企业放贷,从而为金融机构营造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
4、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
主管部门确定的评估组应该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各行业或商业界代表;资产评估师、律师、会计师及相关管理机构。并且由评估组共同制定规范的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及实施办法,以便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设定及实行。评估工作必须系统化、规范化,必须强化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意识,明确评估责任。
(四)企业
1、规范知识产权申请程序
中小企业在申请知识产权前必须进行文献检索,掌握相应的操作技巧,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提供帮助;在进行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必须有针对性地检索分析与自己技术产品相关的他人知识产权,这样才能使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发生的机率大大减少(张伯友,2009)。知识产权在法律上的有效性是银行安全进行质押贷款的基本条件,只有减少现实或者潜在的侵权风险,银行才会更有放贷的意愿。
2、引入专业担保公司
企业在适当的时候必须引入专业担保公司,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稳定性决定了知识产权质押的高风险性,为了使质权人从质押物中获得更高的保障,可以适当引入担保公司,通过对企业的营运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盈利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和监督并进行担保,这样便极大地降低了银行贷款风险,一定程度上为中小企业顺利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扫除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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